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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發佈“租房市場指導意見” 租房要申報 住改商要嚴查

近日, 成都市出臺了《關於加快發展和規範管理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加強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管理, 規範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 加強住房租賃違規行為監管。

《意見》明確, 將逐步擴大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 如居住證持有人將按規定在居住地享受公積金、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

完善資訊採集機制

租賃者要及時備案

根據《意見》, 為了規範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成都將完善資訊採集機制。 其中, 《意見》明確了仲介報送責任。 通過房地產仲介機構撮合出租的,

房地產仲介機構應當在簽訂或經仲介機構解除租賃合同後24小時內將承租人資訊向仲介機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申報。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匯總、核實住房租賃資訊, 及時向公安機關推送來蓉人員資訊, 定期向各區(市)縣房管部門報送住房租賃資訊。 房管部門將住房租賃登記備案資訊定期推送至大資料和電子政務部門提供的“政務雲”, 公安、稅務、教育、衛計、住房公積金等部門通過“政務雲”自行查詢、提取相關資訊, 方便來蓉人員辦理各類住房租賃相關事項。

此外, 《意見》還提出將加強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管理。 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住房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

到住房租賃登記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擴大承租人權益

子女可在居住證所在地入學

《意見》提出, 將逐步擴大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

首先, 將制定支持住房租賃消費的優惠政策措施, 引導城鎮居民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問題。 公安機關按照《成都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簽發居住證, 持有人按規定在居住地享受公積金、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

例如享受教育方面, 非本市戶籍來蓉人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的, 以租賃住房所在地作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 其隨遷子女按有關規定在居住證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

承租人還可按規定享受公積金租房提取的有關政策。

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 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 應根據我市市場租金水準和租住住房面積, 確定租房提取額度。

此外, 《意見》還提出, 將鼓勵穩定租賃關係, 以及規範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 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出租住房。

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標準, 隨意變更租金調整頻次和租金漲幅。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 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管理方式和返還時間。 除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約定, 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

明確租住標準

每個房間居住不得超過2人

《意見》明確了住房租賃租住標準。

出租住房的, 應當以間作為最小出租單位, 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住宅設計的有關規定改造後出租。 改造後每個臥室使用面積不得少於5平方米。

出租住房的, 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 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還要加強集中出租管理。 集中出租住房供他人居住, 出租房間達到5間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0人以上的, 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 明確管理人員, 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建立資訊登記簿或登記系統, 並將相關登記資訊報送公安機關備案。

在加強住房租賃違規行為監管方面, 《意見》提出, 將加大“住改商”“住改倉”查處力度。 不得擅自將住房改變使用用途, 違法改變住房用途的,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及時依法查處。

成都商報記者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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