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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要賣房,租客該怎麼辦?搬走還是買下來?

我們的口號:不蹭熱度, 只重角度

我們以前的文章(《房東又讓提前搬家, 怎麼辦?有了這個必殺技, 大聲告訴他:不搬!》)已經介紹過,

對於房東要求提前搬家的種種理由, 作為租客都可以在法律上找到理由反駁之, 即,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即便是房東跟買方簽署了合同, 那麼, 只要租約沒到期, 租客就有權繼續住下去。 如果此時, 房東考慮不周, 承諾了購房人隨時入住, 那麼, 他只能好言好語跟租客商量, 並給予補償, 才可能求得租客的諒解, 提前搬家, 以保證他和購房人的合同不違約。 當然, 租客也可以拒不配合, 就是要住到租期屆滿。 那麼, 房東要為跟購房人之間的違約付出代價, 才能解決。

以上兩條都是保護租客的法律規定, 其核心思想是穩定租賃關係。 在我的從業經歷中, 經常有租客使用這兩條規定, 只要不是遇到非法黑仲介, 大多數情況下, 還是比較好使的。 畢竟房東出租房屋是為了賺錢, 並非為了惹麻煩。 而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無邊界的, 因此, 為了讓租賃合同雙方間的地位均衡, 法律針對租客可能出現的權利濫用, 也進行了相應的制約。

住建部新頒佈實施的《住房租賃管理條例》中, 對於約束房東的行為, 和加強租賃市場管理有很多新亮點, 目的就是穩定租賃關係, 保障住者有其屋, 遏制黑仲介和二房東的違法行為, 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 在此, 希望大家能多關注有關法律法規, 用正當合法的方式來維權, 讓自己擁有一個溫暖的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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