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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商辦類建設項目嚴禁改住宅!這些銷售行為將被處罰

由廈門市國土房產局、市規劃委、市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行政執法局等五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辦公類建設專案管理若干意見》(簡稱《意見》)于近日印發並施行。

《意見》中明確, 銷售辦公類建設項目使用推介商品住宅的專屬用語, 將辦公用途項目設計、建設或裝修為帶有居住功能的, 都將受到處罰。

《意見》的出臺, 將進一步規範廈門市辦公類建設專案(含SOHO辦公專案)管理, 特別是規範開發企業和買受人在開發、建設、銷售、使用上的行為,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開發建設 辦公類建設項目嚴禁“住宅化”

《意見》規定, 開發企業及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建築功能, 不得擅自加層、插層等改變建築內部結構。 嚴禁將辦公用途項目設計、建設或裝修為帶有居住功能的用房。

更具體來說:

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許可明確的指標要求進行開發、建設。

建築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我市辦公類建設專案有關規範和標準、專案用地“招拍掛”檔以及規劃許可檔中明確的規劃設計條件等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批的合法有效的施工設計圖進行施工並開展監理工作。

新申請工程規劃許可或申請單元分割的辦公用途建設專案, 應嚴格控制最小分割單元的設置, 最小分割單元不得小於300平方米, 土地出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 按約定執行。

層高不得超過4.2米, 建築平面佈局不得採用住宅套型設計, 不得設置廚房等居住空間, 衛生間、茶水間或飲水供應點必須集中設置。

推廣銷售 不得使用推介住宅用語進行宣傳

首先, 大家要明確幾點:

辦公類建設專案(含SOHO辦公專案)不享受本市戶口准入政策

項目不配套幼稚園、學校、醫療機構等服務設施

用電、用水等價格按照商業價格收取, 不得接入燃氣

為了避免辦公類項目以住宅形式銷售, 在辦公類建設項目銷售方面, 《意見》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今後, 開發企業和仲介機構在銷售過程中, 應如實宣傳展示, 不得以諸如“公寓”、“×房×廳”等推介商品住宅的專屬用語或設置住宅樣板房進行宣傳。

《意見》指出, 銷售前, 開發企業就應該做足準備工作, 應當嚴格遵守商品房預售管理有關規定, 對規劃許可證、土地出讓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預售許可證等相關資料以及銷售限制性條款進行公示, 公示欄應設置在售樓處顯著位置,

並突出標明專案土地用途、規劃建築功能、轉讓限制條件、專案不利因素等重要資訊, 並在預售方案中予以明確。

銷售時, 開發企業應當明確告知購房人專案土地用途、規劃建築功能、轉讓限制條件、專案不利因素等資訊, 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併簽署告知、承諾書, 如有限制性條款的, 還應明確載明有關限制性條款。

值得一提的是, 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用途規範其銷售行為。 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只能銷售給企業或特定物件的, 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條款進行銷售。

違規處罰:擅自改變建築結構, 將限制其買賣、備案;開發企業及相關主體、買受人。 若有違法違規行為,

將會受到處罰。

《意見》指出, 開發企業及相關主體違反規定進行開發、建設和銷售的, 將由相關部門依法開展查處, 罰沒或追繳違法所得, 並追究相關責任主體違約責任。 對配合開發企業違規進行開發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 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開發企業或買受人擅自改變規劃建築功能或對房屋進行加層、插層等改變建築內部結構的, 將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同時函告不動產登記機構限制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項目首次登記、抵押登記、轉移登記等。

開發企業在銷售中存在購房資格造假行為的, 將由開發企業承擔因此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 開發企業和仲介機構進行虛假宣傳的, 將由市場監管部門對其虛假廣告宣傳行為進行查處。

將由市場監管部門對其虛假廣告宣傳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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