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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費稅新政扼殺“變票”!多少企業會淪為滾刀肉?

本週一, 國稅總局發出2018年一號公告《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稱為加強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費稅的徵收管理, 維護公平的稅收秩序, 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宣告2018年拉開了成品油消費稅監管全面收緊的大幕。

而一些企業最關心的就是發佈此政策的目的是什麼?政策核心目的其實就是不能繼續“變票”!

此政策進一步強化成品油生產和經銷企業線上上使用模組開具成品油發票, 且某一商品分類編碼不得隨意變更。

過去幾年, 國稅全部過渡到線上系統,

此前是手動開票, 事後驗票追溯, 發現問題才處罰, 而未來的目標是不合法的情況無法把票開出來。

何為“變票”?又為何“變票”?

發票是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業務憑證, 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反映實際業務的真實情況,

如果企業在開具發票時錯誤開具或故意變更相關資訊, 就有可能引發涉稅風險。

目前, 成品油市場價格扭曲現象尤為突出。 主營和地方煉廠每噸油品中稅差能達到1000至2000元, 成本差異較大。 而終端銷售時市場價以地方煉廠為標準, 導致主營煉廠在市場競爭環節沒有價格優勢。 煉油企業能自主選擇供貨管道, 在起始環節徵稅就讓部分企業有了鑽空子的機會。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收學院院長白彥鋒指出:“成品油和燃料油都需要徵收消費稅,原油不需要。 在利益驅使下, 部分企業通過變票將原油變為已納消費稅而實際未納的成品油, 這樣一來, 成品油再加工成燃料油時,

無需再徵收消費稅。 ”

“變票”使部分煉油企業得以漏繳稅款, 與照章納稅的主營煉廠價格自然拉開。 而消費者多傾向于“物美價廉”的油品, 結果“劣幣驅逐良幣”, 依法納稅的企業反而在競爭中敗下陣來。 這是民營油企價格低廉的一個重要因素。

據瞭解, 目前全國有200餘家煉廠, 零售終端的加油站超過10萬座,這將使後移徵稅環節帶來的管理難度和徵稅成本大幅上升, 目前的監管手段和監管水準能否適應大量增加的納稅主體數量詞得考慮。

案例

A公司是一家註冊於寧波保稅區, 主要經營潤滑油、燃料油、瀝青等油品批發、銷售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實際經營人為吳某。 吳某雖然知道不同的油品需要繳納不同的消費稅,

但從來不對此上心, 因而導致其在經營交易時隨意開具發票, 變更了發票的實際資訊。

2013年至2014年間, A公司購入導熱油和燃料油用於銷售, 截至2014年底, 該公司實際已將購入的導熱油與燃料油全部售出。 在此期間, 由於吳某對成品油的消費稅政策不以為意, 想當然地認為, 既然都是油品只要交易達成後開票納稅就可以了, 並沒有什麼區別。 於是A公司在向部分客戶銷售成品油時, 不論油品品種統統開具了以潤滑油為貨物名稱的發票。 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政策, 導熱油為消費稅非應稅產品, 燃料油的消費稅稅率低於潤滑油, A公司的行為應當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 徵收消費稅。 經過縝密調查,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對A公司的上述行為依法追繳消費稅29萬餘元。

真能避免“變票”?

有部分行業人士表示, 用技術手段避免“變票”的執行效果仍有待觀察。 目前涉及石油製品的商品分類編碼多達22項, 其中幾項未有明確的定義和規範, 後續使用中能否有效遏制“變票”仍需觀察。

而若技術上方法有效, 該檔預示著成品油批發和調和企業無法成功地使諸如烷基化油、工業異辛烷、混合芳烴等產品避開成品油消費稅, 通過“變票”轉化成成品油。 這對調油商來說, 將意味著高達2000元/噸的巨大稅收成本增加。 此外, 市場上仍會有少量異常管道流出的成品油發票, 成本可能會超出可承受範圍。

而調油商作為原有供應鏈上重要一環, 與地方煉廠有著唇齒相依的關係,調油遭受打擊也將影響地方煉廠稅賦成本進一步上升。

不少市場人士表示,技術上加強監管之外,此次國稅一號公告釋放出的犀利信號也令市場對2018年的稅收利劍進一步動作有些不寒而慄。2017-2018年,環保+稅收的雙重監管利劍正在加速地煉以及成品油民營企業的洗牌重整,地煉與成品油批發企業集中度在2018年將會進一步加強。

都是“變票”惹的禍,或許往後還有不少靠“變票”的企業還能找到空子鑽,但事實證明和國家作對往往沒有好果子吃,萬萬不得跨越紅線啊!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於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資訊,並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下載上述資訊。

二、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的,應憑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以及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其他憑證不得作為消費稅扣除憑證。

外購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憑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所載明的石腦油、燃料油的數量,按規定計算退還消費稅,其他發票或憑證不得作為計算退還消費稅的憑證。

三、自稅款所屬期2018年3月起,納稅人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見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費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填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公佈的《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

納稅人申報的某一類成品油銷售數量,應大於或等於開具的該同一類成品油發票所載明的數量;申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應小於或等於取得的扣除憑證載明數量。申報比對相符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比對不相符的,待解除異常後,方可解鎖。

四、成品油經銷企業應於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將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況(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

五、外購用於連續生產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扣除規定的,納稅人應于稅款所屬期2018年4月前申報,計入《本期准予扣除稅額計算表》“本期外購入庫數量”中,連續生產耗用後,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發佈)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生產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專案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調整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1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與地方煉廠有著唇齒相依的關係,調油遭受打擊也將影響地方煉廠稅賦成本進一步上升。

不少市場人士表示,技術上加強監管之外,此次國稅一號公告釋放出的犀利信號也令市場對2018年的稅收利劍進一步動作有些不寒而慄。2017-2018年,環保+稅收的雙重監管利劍正在加速地煉以及成品油民營企業的洗牌重整,地煉與成品油批發企業集中度在2018年將會進一步加強。

都是“變票”惹的禍,或許往後還有不少靠“變票”的企業還能找到空子鑽,但事實證明和國家作對往往沒有好果子吃,萬萬不得跨越紅線啊!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於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資訊,並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下載上述資訊。

二、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的,應憑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以及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其他憑證不得作為消費稅扣除憑證。

外購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憑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所載明的石腦油、燃料油的數量,按規定計算退還消費稅,其他發票或憑證不得作為計算退還消費稅的憑證。

三、自稅款所屬期2018年3月起,納稅人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見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費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填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公佈的《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

納稅人申報的某一類成品油銷售數量,應大於或等於開具的該同一類成品油發票所載明的數量;申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應小於或等於取得的扣除憑證載明數量。申報比對相符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比對不相符的,待解除異常後,方可解鎖。

四、成品油經銷企業應於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將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況(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

五、外購用於連續生產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扣除規定的,納稅人應于稅款所屬期2018年4月前申報,計入《本期准予扣除稅額計算表》“本期外購入庫數量”中,連續生產耗用後,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發佈)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生產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專案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調整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1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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