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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納稅人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人,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人。

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額確認原則:協議—協商—出資—平均

【注意】1.合夥協定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2.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類合夥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 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扣除

項目

(1)投資者工資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 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3500/月。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 其費用扣除標準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2)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難以劃分的, 全部視為生活費用, 不允許稅前扣除。 (3)投資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資產, 難以劃分的, 由稅務機關核定。

應納稅額

計算

1.查帳徵收:

(1)應納稅所得額=∑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匯總確定稅率)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3)本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本企業的經營所得÷∑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4)本企業應補繳的稅額=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預繳的稅額

2.核定徵收:包括定額徵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和其它合理方法。 計算公式:

(1)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虧損彌補

1.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 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2.查帳徵稅改為核定徵稅後, 查帳徵稅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優惠

實行核定徵稅的投資者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分類稅制的特點處理。

征管

1.按年計算, 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15日內預繳, 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多退少補。

2.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 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時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

應向經常居住地申報納稅, 辦理匯算清繳, 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 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 並在5年內不得變更。

4.變更匯算清繳地點條件:(1)在上一次選擇匯算清繳地點滿5年;(2)上一次選擇匯算清繳地點未滿5年, 但匯算清繳地所辦企業終止經營或投資者終止投資;(3)投資者在匯算清繳地點變更前5日內, 已向原主管稅務機關說明匯算清繳地點變更原因、新的匯算清繳地點等變更情況。

【典型例題】李先生與合夥人在A市共同興辦了一家合夥企業甲, 出資比例為5:5。 2017年年初, 李先生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了2016年度的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以及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該合夥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反映:合夥企業2016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70萬元, 其他業務收入10萬元, 營業成本43萬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4萬元, 銷售費用15.5萬元, 管理費用8.5萬元, 其中包括業務招待費1.35萬元, 營業外支出5萬元, 利潤總額4萬元。 經稅務部門審核, 發現如下問題:

(1)合夥企業在2016年度給每位合夥人支付工資4.8萬元, 已列支;

(2)合夥企業每季度末向每名合夥人預付股利0.5萬元, 已列支;

(3)銷售費用帳戶列支廣告費2.5萬元和業務宣傳費0.5萬元。

(4)其他業務收入是合夥企業甲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紅利。

(5)營業外支出帳戶中包括合夥企業被工商管理部門處以的罰款2萬元。

李先生在B市另有乙合夥企業, 按投資比例分得的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6.4萬元。 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調整事項。 李先生選擇從甲企業中扣除投資者費用。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合夥企業甲可在稅前列支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2)甲的應納稅所得額。

(3)李先生2016年度全年應繳個人所得稅。

『正確答案』

(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70×15%=10.5(萬元), 實際支出額低於限額, 不需要調增應納稅稅所得額;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70×0.5%=0.35(萬元) PK 1.35×60%=0.81(萬元)後取其小為0.35萬元, 實際支出額為1.35萬元, 應調增所得額1萬元。

可稅前列支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3萬元, 業務招待費0.35萬元。

(2)甲合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4+4.8×2+0.5×4×2+1+2-10=10.6(萬元)

(3)李先生在甲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0.6×50%-0.35×12=1.1萬元

2016年度匯總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6.4+1.1=7.5萬

全年應繳稅額=7.5×30%-0.975+10×50%×20%=2.275萬元

【典型例題-2011年考試題多選】

下列稅務處理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稅規定的有( )。

A.投資者的工資不得稅前扣除

B.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

C.分配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允許稅前扣除

D.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據實扣除

E.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可跨企業彌補

『正確答案』ABE

『答案解析』選項C,不允許稅前扣除;選項D,不是據實扣除,應在不超限額的情況下扣除。

有財稅問題,就問解稅寶。有財稅難題,就找解稅寶!

2016年度匯總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6.4+1.1=7.5萬

全年應繳稅額=7.5×30%-0.975+10×50%×20%=2.275萬元

【典型例題-2011年考試題多選】

下列稅務處理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稅規定的有( )。

A.投資者的工資不得稅前扣除

B.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

C.分配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允許稅前扣除

D.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據實扣除

E.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可跨企業彌補

『正確答案』ABE

『答案解析』選項C,不允許稅前扣除;選項D,不是據實扣除,應在不超限額的情況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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