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蘇市王女士:我和丈夫因為感情不和, 正在辦理離婚手續, 對於其他的分割都沒有異議, 但是對於住房公積金的分割產生分歧, 我想知道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可以分割嗎?
【現場出擊】
1月6日, 我們與阿克蘇市居民王女士取得聯繫。 “我們經常因為生活瑣事吵架, 現在已經協商好要離婚了, 對於房產的分割等沒有任何意見, 但是要分割他的6萬元公積金的時候, 他卻說那是他的私有財產, 不能分割。 ”王女士說。
【部門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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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蘇市人民法院民事庭: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在職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職工買房、建房、裝修等需要時可以提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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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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