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養老多一層保障
人社部、財政部日前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將於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已於2004年實施,
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 依規投資運營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介紹,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 職工參加企業年金, 有利於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另外增加一份養老積累, 進一步提高退休後的收入水準。 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覆蓋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社會組織及其專職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工作人員等。
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 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下設企業繳費子帳戶和個人繳費子帳戶, 分別記錄企業繳費分配給個人的部分及其投資收益, 以及本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 企業年金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投資運營, 投資運營收益併入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繳費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8%
企業年金的資金從哪兒來?人社部負責人介紹, 依據《辦法》,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崗位、責任和貢獻等不同, 在分配企業繳費時存在一定的區別, 體現企業年金的激勵作用;同時也應兼顧公平、控制差距, 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
企業是否可以中止繳費?《辦法》明確, 企業在經營虧損、重組並購等情況下, 經與職工一方協商, 可以中止繳費。 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後, 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 並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
退休後可按月領取也可一次性領取
實踐中, 對於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 企業年金方案普遍設置了歸屬于職工個人的規則, 但一些企業年金方案設置的歸屬規則不夠合理, 不利於保護職工權益。 《辦法》兼顧了企業和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規定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 可以規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
職工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取企業年金待遇?《辦法》規定, 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時, 可以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 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 其中,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領取企業年金是新增內容, 這有利於進一步體現企業年金的保障作用, 適當改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