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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特殊可以全額扣除的項目)

 一、一般規定: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

1.收入的形式:包括貨幣和實物收入。 實物應當按照所取得的憑證上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 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所得為有價證券的, 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 參考市場價格核定。

2.費用扣除的方法:

扣除方法

應稅項目

定額扣除

(1)工資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或4800元)

核算

(1)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2)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3)財產轉讓所得

定額和定率扣除

(1)勞務報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800元或20%)

無扣除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偶然所得;(3)其他所得

二、計稅依據特殊規定

(一)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 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 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 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典型例題-2011年考題】

中國公民李某出版散文集取得稿酬收入40000元, 將其中6000元通過民政部門捐贈給貧困山區。

李某稿酬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3640 B.3808

C.4480 D.4760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捐贈扣除限額=40000×(1-20%)×30%=9600(元), 大於實際捐贈額6000元, 所以實際捐贈額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0×(1-20%)-6000]×20%×(1-30%)=3640(元)

(二)特殊可以全額扣除的項目:

【典型例題-2013年考題】

鄭某為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未在該公司任職),

2012年12月份取得董事費8 萬元, 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款3萬元。 2012年12月份鄭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8200 B.10000 C.11440 D.13000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80000×(1-20%)-30000]×30%-2000=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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