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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張燕|北京報導
責編:周琦
》, 對於銀行多年來繞道信貸規模管制,
此次《辦法》對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做了嚴格限制。
從資金來源看,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委託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必要的審查, 且明確了不得用於發放委託貸款的資金類型。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委託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經營貸款業務機構的委託貸款業務申請。 此外, 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以及其他違反監管規定的用途。
在業內看來, 《辦法》對資金投向的限制會對房地產企業及地方融資平臺產生一定影響。 2017年9月的中金固收報告顯示,
受信貸規模控制等約束的影響, 委託貸款多年來一直快速攀升, 一度在2014年1月同比增加190%。 隨著銀監會在銀行業掀起“強監管”風暴, 在去杠杆、去通道的要求下, 監管部門對過去資金嵌套、空轉較多的資管、同業、理財等領域持續進行規範, 委託貸款猛增勢頭大幅放緩。
央行資料顯示, 截至2017年11月, 委託貸款餘額達13.91萬億元, 同比增長8.7%, 占整個社會融資規模的8%。
多年來, 委託貸款的風險一直是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
2014年9月, 時任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出席 “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大會”時強調, 要加強對委託貸款等業務資金來源合規性把關, “嚴格區分委託業務和自營業務,確保責任分擔清晰”。 時隔不久的2015年初, 銀監會下發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
2017年, 銀監會啟動的轟轟烈烈的“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十亂象”收官, 查出問題5.97萬個, 涉及金額17.65萬億元。 其中, 銀行表內外資金是否直接或繞道同業理財等業務投向房地產等行業和國家限制領域成為監管的重點之一。
一直以來, 銀行業存在將理財和自營資金通過繞道委託貸款、信託、各類資管計畫、有限合夥基金進行表外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