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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佈《租賃企業會計準則(修訂)(徵求意見稿)》

作者:蘇格格(零壹融資租賃研究中心)

1月8日, 財政部發佈草擬《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修訂)(徵求意見稿)》, 並開始組織徵求意見。

此次修訂主要是為了解決現行租賃會計準則在實務中尤其是承租人會計處理方面的問題。 為便利實務判斷, 現行租賃會計準則對於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分類引入了系列明線劃分標準。 這就導致實務操作中構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賃創造了動力和機會, 經濟實質相同的交易會計處理卻大不相同, 降低了財務報表的可比性。

本次修訂也是為規範企業對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資訊的列報, 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 2016年1月,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IFRS 16), 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該準則的核心變化是, 取消承租人關於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分類, 要求承租人對所有租賃(選擇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並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 在出租人方面, 該準則基本沿襲了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的會計處理規定, 但改進了出租人的資訊披露, 要求出租人披露對其保留的有關租賃資產的權利所採取的風險管理戰略、為降低相關風險所採取的措施等。

本次修訂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完善租賃的識別、分拆及合併等相關原則。 明確要求承租人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經營租賃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承租人會計處理由雙重模型修改為單一模型。 本次修訂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分類, 要求承租人對除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以外的所有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並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 即採用與現行融資租賃會計處理類似的單一模型。

改進出租人的租賃分類原則及相關會計處理。 本次修訂延續了現行租賃準則對出租人的會計處理規定, 保留了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雙重模型。 在分類上, 更加原則化, 強調依據交易實質而非形式進行劃分。 並根據實務需要, 增加了對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規定。

調整售後租回交易會計處理並與收入準則銜接。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評估售後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是否滿足銷售的條件。

完善與租賃有關的列示和資訊披露要求。 對出租人和承租人財務報表的列示作了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

最後, 檔要求, 各方意見需於2018年2月28日之前回饋至財政部會計司。 主要徵求意見如下:關於租賃的定義, 關於本準則的適用範圍, 關於租賃的識別、分拆和合併, 關於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關於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關於售後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 關於列報, 關於準則實施等。

獲得徵求意見稿全文, 請搜索“零壹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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