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虛開增值稅被罰的傾家蕩產 物流公司到底如何規避涉稅風險?

上海警方破獲今年涉案人員最多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記者隨警圍剿6團夥40餘人;北京稅務不合規的物流老闆已被抓160人;南京破獲22.6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 虛開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1億, 公司老總被判15年……

稅務問題, 可以說也是物流業的一大痛點、難點。 一方面, 很多物流人對此一無所知, 另一方面, 很多一知半解的老闆, 一不小心就掙了小錢, 栽了大跟頭!本文根據行業稅務專家——王堅, 在卡車之家主辦的《2018物流行業“錢”瞻論壇》上的講話, 對中、小物流的涉稅風險, 以及如何破局, 做出整理。

物流企業涉及的主要稅種

物流企業涉及的稅種還是相對較多的, 首當其衝應該關注的就是增值稅, 這個我們會重點談。

除此之外呢, 還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購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 如果你有土地, 還會有土地使用稅。

增值稅涉稅風險

為什麼要把增值稅單獨拿出來解讀呢?用王堅的話說,

因為其他主要的稅都不涉刑!

也就是說出了問題, 最差的結果, 也就是企業倒閉。 大多數情況, 企業罰點款, 補繳點滯納金, 問題都不是很大。 但是“增值稅”, 如果你犯了規, 那是要抓人的!

甚至在有些情況下, 我們國家明確達到一定數額, 一定得判實刑, 連緩刑的機會都沒有。

“我們出來是做生意的, 別錢沒賺到幾個, 結果呢, 把自己弄進監獄去了, 我覺得這個特別划不來。 ”

一、法律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條例》第22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總的來說呢, 就是“讓他人給自己開”不行、“自己給別人開”也不行、甚至連“介紹他人開”都不行, 這都叫違反增值稅的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條例》第37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 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 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五條:

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 數額特別巨大, 情節特別嚴重, 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八條:

那麼我們總結一下:

1、買也算犯罪、賣也算犯罪,有一樁算一樁。

2、“讓他人給自己開”不行;“自己給別人開”也不行;甚至作為一個中間人,“介紹他人開”都不行。

二、數額認定

前文的刑法裡面都講有提到,“情節嚴重的”、“特別嚴重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應該如何處理。

那麼到底多少算較大?多少算巨大呢?

1、數額較大:50萬稅款。

2、數額巨大:250萬稅款。

舉個例子,假設咱們運費發票是100萬,因為增值稅稅率是11%,也就是說,100萬以上就已經10萬以上稅額了。

三、量刑標準

1、哪些情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 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2、哪些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6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哪些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依然用上面的例子:因為增值稅稅率是11%,也就是說,100萬以上就已經10萬以上稅額了。

假設今天你們開了一張100萬以上的發票,國家認定你是虛開的。套這條,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基準量刑是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6000元加一個月。

開了多少發票,該蹲進去幾年,就這麼簡單,套這個數字就能算出來。

4、哪些情況不能緩刑?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累計5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金的。

這裡劃個重點:什麼是虛開?給他人開叫虛開、拿到買的進項也叫虛開、介紹他人開也叫虛開!

舉個例子來說,比如你買了200萬油的發票,油的進項大家都知道,大概是17%的樣子。實際是除以1.17乘以17%,所以大概在15%~14%點幾。

也就是你買了200萬的油票進項,就有30萬的稅金。

30萬的稅金!!對不起兄弟,不瞞你講,實刑!沒得跑!

30萬根據這條算一算,可能是8年(有期徒刑),還沒得緩刑的,裡面就蹲8年。

控制風險的關鍵

說到這個風險如何控制,就不得不說,為什麼國家對增值稅把控如此嚴重?

這個實際上是有一個背景的:1994年的時候,國家增值稅改革。當時不像現在,有一整套電腦網路,所以當時發票都是手開的。

那開了這個增值稅發票,這邊開了那邊就可以去抵扣。一抵扣,實際上就造成了國家稅款的嚴重流失。

由此可見,控制風險的關鍵點在何處呢?

1、有無真實業務:開具的發票是否有依據。

比如說,哪怕我們運了一車鑽石,價值很高,客戶願意給100萬運費。咱們確實和客戶簽了合同的,這合同確確實實就是100萬。

沒問題,那就開發票,就開100萬,因為我們有真實的業務背景。

2、成本和進項是否真實

比如說我們加了100塊錢油,然後讓加油站幫我開120塊的發票,然後20塊錢再倒給我。這種情況,在有些物流公司是很常見的。

這個事情實際上是風險很大的。

當然,20塊錢可能沒什麼。一旦是20萬呢?是200萬呢?

由此可見的是,如果你一直到外面開票,說明這企業也做不大!!!

原因很簡單,因為企業越大風險就越大。如果真的是很小很小的企業,捯飭幾十塊錢的發票,那可能是說沒什麼太大的風險。

但如果說,你這個數額放大10倍20倍,這個刑最後變成無期徒刑了,這個事情就麻煩了。所以你還敢做大嗎?還能做大嗎?

躲不開的重重困局

然而說句實話,有人形容這個事情,叫做“逼良為娼”。

比如說我開了家公司,我定期要繳納稅款。與此同時,我企業的各項成本、開支也都是可以做進項抵扣的。

然而在咱們物流行業,這層層盤剝的局面也就不多提了,很多環節的成本都是給不了進項抵扣的發票的。

比如說,

物流公司找個體司機承運,個體司機開不了這個發票,企業也沒法取得合適的成本和進項;

我們油費啊路橋費啊修理費啊,等等就這些東西,我們沒法取得這個發票,也就只能出去買;

還有一些專線公司,我們給了他貨,然後他又沒辦法給我們開發票,也就只能去買;

還有裝卸工也沒發票,也就只能去買;

……

物流作業涉及多個環節,都是真實支出的成本,然而很多環節又沒法開票,也就沒法讓我們做進項抵扣。

如何應對?

1、據實際業務、真實業務開具發票。千萬不要多開,多開這就叫虛開。

2、根據實際發生業務,取得成本和進項發票。

3、在國家允許的範圍之內,合理避稅。

4、使用個體司機作為實際承運人時,合理用好三張票。(油票、路橋票和其他)

怎麼用好呢?

2017年8月14號出了個30號公告,算是為物流企業使用個體司機來承運,指明了一條大路。根據公告:

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採購並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聽起來有點拗口,簡單來說,物流企業作為承運人,實際上也是納稅人。當納稅人(物流企業)以承運人身份和客戶簽訂協定的,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委託實際承運人(個體司機)完成全部或者部分運輸業務的時候,我們自行採購來讓個體司機使用的成品油、過橋過路費是有辦法抵扣的。

綜上:

1、油票

發生業務時,產生的油費、物流企業就給司機一張油卡去用。消費完以後,物流企業就獲得了成本和進項。

(這裡可能個體戶要對油卡各種抱怨,一方面呢,是大家都不容易,都是被逼的。另一方面,運貨之前消費油卡,跟拿油卡結算運費還是有區別的。有關個體戶的角度,我們後續會再出一篇。)

2、路橋票

把路橋費直接打到ETC卡裡,然後所消耗的成本和進項,物流企業就獲得了成本和進項。

3、其他(第三張票)

假設一筆運輸業務中,30%的成本是油費、30%的業務是路橋,通過以上辦法解決。那還有40%要怎麼辦?

目前比較合理的做法,是讓個體司機,以某個人或者某一組人去註冊成為一個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然後他們就可以開具發票,這樣的話,誰來查,都不用怕。

通過以上三張票,最終三方物流公司的賦稅大概會在5到6個點左右。如果業務量大的話,還可以選擇一個合適的註冊地點。

那麼我們總結一下:

1、買也算犯罪、賣也算犯罪,有一樁算一樁。

2、“讓他人給自己開”不行;“自己給別人開”也不行;甚至作為一個中間人,“介紹他人開”都不行。

二、數額認定

前文的刑法裡面都講有提到,“情節嚴重的”、“特別嚴重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應該如何處理。

那麼到底多少算較大?多少算巨大呢?

1、數額較大:50萬稅款。

2、數額巨大:250萬稅款。

舉個例子,假設咱們運費發票是100萬,因為增值稅稅率是11%,也就是說,100萬以上就已經10萬以上稅額了。

三、量刑標準

1、哪些情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 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2、哪些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6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哪些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依然用上面的例子:因為增值稅稅率是11%,也就是說,100萬以上就已經10萬以上稅額了。

假設今天你們開了一張100萬以上的發票,國家認定你是虛開的。套這條,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基準量刑是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6000元加一個月。

開了多少發票,該蹲進去幾年,就這麼簡單,套這個數字就能算出來。

4、哪些情況不能緩刑?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累計5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金的。

這裡劃個重點:什麼是虛開?給他人開叫虛開、拿到買的進項也叫虛開、介紹他人開也叫虛開!

舉個例子來說,比如你買了200萬油的發票,油的進項大家都知道,大概是17%的樣子。實際是除以1.17乘以17%,所以大概在15%~14%點幾。

也就是你買了200萬的油票進項,就有30萬的稅金。

30萬的稅金!!對不起兄弟,不瞞你講,實刑!沒得跑!

30萬根據這條算一算,可能是8年(有期徒刑),還沒得緩刑的,裡面就蹲8年。

控制風險的關鍵

說到這個風險如何控制,就不得不說,為什麼國家對增值稅把控如此嚴重?

這個實際上是有一個背景的:1994年的時候,國家增值稅改革。當時不像現在,有一整套電腦網路,所以當時發票都是手開的。

那開了這個增值稅發票,這邊開了那邊就可以去抵扣。一抵扣,實際上就造成了國家稅款的嚴重流失。

由此可見,控制風險的關鍵點在何處呢?

1、有無真實業務:開具的發票是否有依據。

比如說,哪怕我們運了一車鑽石,價值很高,客戶願意給100萬運費。咱們確實和客戶簽了合同的,這合同確確實實就是100萬。

沒問題,那就開發票,就開100萬,因為我們有真實的業務背景。

2、成本和進項是否真實

比如說我們加了100塊錢油,然後讓加油站幫我開120塊的發票,然後20塊錢再倒給我。這種情況,在有些物流公司是很常見的。

這個事情實際上是風險很大的。

當然,20塊錢可能沒什麼。一旦是20萬呢?是200萬呢?

由此可見的是,如果你一直到外面開票,說明這企業也做不大!!!

原因很簡單,因為企業越大風險就越大。如果真的是很小很小的企業,捯飭幾十塊錢的發票,那可能是說沒什麼太大的風險。

但如果說,你這個數額放大10倍20倍,這個刑最後變成無期徒刑了,這個事情就麻煩了。所以你還敢做大嗎?還能做大嗎?

躲不開的重重困局

然而說句實話,有人形容這個事情,叫做“逼良為娼”。

比如說我開了家公司,我定期要繳納稅款。與此同時,我企業的各項成本、開支也都是可以做進項抵扣的。

然而在咱們物流行業,這層層盤剝的局面也就不多提了,很多環節的成本都是給不了進項抵扣的發票的。

比如說,

物流公司找個體司機承運,個體司機開不了這個發票,企業也沒法取得合適的成本和進項;

我們油費啊路橋費啊修理費啊,等等就這些東西,我們沒法取得這個發票,也就只能出去買;

還有一些專線公司,我們給了他貨,然後他又沒辦法給我們開發票,也就只能去買;

還有裝卸工也沒發票,也就只能去買;

……

物流作業涉及多個環節,都是真實支出的成本,然而很多環節又沒法開票,也就沒法讓我們做進項抵扣。

如何應對?

1、據實際業務、真實業務開具發票。千萬不要多開,多開這就叫虛開。

2、根據實際發生業務,取得成本和進項發票。

3、在國家允許的範圍之內,合理避稅。

4、使用個體司機作為實際承運人時,合理用好三張票。(油票、路橋票和其他)

怎麼用好呢?

2017年8月14號出了個30號公告,算是為物流企業使用個體司機來承運,指明了一條大路。根據公告:

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採購並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聽起來有點拗口,簡單來說,物流企業作為承運人,實際上也是納稅人。當納稅人(物流企業)以承運人身份和客戶簽訂協定的,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委託實際承運人(個體司機)完成全部或者部分運輸業務的時候,我們自行採購來讓個體司機使用的成品油、過橋過路費是有辦法抵扣的。

綜上:

1、油票

發生業務時,產生的油費、物流企業就給司機一張油卡去用。消費完以後,物流企業就獲得了成本和進項。

(這裡可能個體戶要對油卡各種抱怨,一方面呢,是大家都不容易,都是被逼的。另一方面,運貨之前消費油卡,跟拿油卡結算運費還是有區別的。有關個體戶的角度,我們後續會再出一篇。)

2、路橋票

把路橋費直接打到ETC卡裡,然後所消耗的成本和進項,物流企業就獲得了成本和進項。

3、其他(第三張票)

假設一筆運輸業務中,30%的成本是油費、30%的業務是路橋,通過以上辦法解決。那還有40%要怎麼辦?

目前比較合理的做法,是讓個體司機,以某個人或者某一組人去註冊成為一個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然後他們就可以開具發票,這樣的話,誰來查,都不用怕。

通過以上三張票,最終三方物流公司的賦稅大概會在5到6個點左右。如果業務量大的話,還可以選擇一個合適的註冊地點。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