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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勞動法: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定需要知道的5件事(建議收藏)

對於企業來說, 商業秘密是一種可以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無形資產, 更是某些高科技企業賴以生存發展的資本, 實踐中, 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訂立保密協議來保護商業秘密是最常見的有效方法, 以下這些問題就是用人單位在保密協定中需要清楚瞭解的。

1、不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能簽保密協定嗎?

保密協議雖然從屬於勞動關係, 但可以單獨訂立, 具有法律效力。 即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

2、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在離職時簽訂保密協定嗎?簽訂保密協議是員工的義務嗎?

法律未規定保密協定的簽訂時間, 因此簽署雙方可以在勞動關係履行期間的任一時間點簽訂。 一般情況下, 用人單位會選擇在勞動者入職之時簽訂, 如果用人單位在入職時未簽訂, 那麼在勞動者離職時, 簽訂保密協定也需要在勞動者自願的情形下才可以,

因此簽協議並非勞動者的義務。

3、勞動者未簽或者拒簽保密協定的, 還需要承擔保密義務嗎?

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實義務, 保密義務屬於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因此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書面的保密協議,

勞動者依舊要對用人單位的秘密事項承擔保密義務。

4、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後, 可否要求保密費或是保密津貼?

《勞動合同法》未對保密費做出規定, 因此用人單位對於簽訂保密協定的勞動者, 沒有支付保密費或保密津貼的義務, 但如果雙方在保密協定中約定了保密費的支付金額和方式的, 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依據協定約定執行。

5、保密協議的期限可否為無限期?

我國至今還未制定統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 有關商業秘密的基本法律也未明確規定如何確定保密義務的期限, 但基於保密義務屬於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即便雙方未約定保密期限, 只要企業的秘密未對外公開, 那麼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一直存在, 這也就意味著保密協議的期限可以是無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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