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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爹!贈房兒不要,父親怒賣後因房價飆升再毀約,法院判賠22萬

現在的房子越來越貴

很多人需要奮鬥大半生

才能換回一套房。

厚街有一對夫妻

家人給房卻不想住

父親一氣之下把房賣掉,

沒想到, 房價一路飆升

這名父親簽約後反悔

被法院判賠違約金22萬

……

房屋賣主多次變更交易方式 買主告上法庭

2017年6月19日, 毛先生將位於厚街鎮的一套100多平商品房以總價111.88萬元轉讓給符先生。

雙方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書》當天, 符先生支付了毛先生第一期轉讓款5萬元。 隨後, 符先生便根據合同的約定, 向銀行申請個人二手住房按揭貸款49萬元。 2017年7月19日, 銀行出具了關於同意符先生按揭貸款的批復。 2017年8月11日, 雙方到銀行核實貸款審核情況。 當天, 符先生扣除按揭貸款的49萬後, 將剩餘的57.88萬元提前支付給毛先生。

此後, 符先生及案涉交易的仲介公司工作人員多次聯繫毛先生, 要求辦理案涉房屋的過戶手續。 毛先生要求符先生提供銀行同貸批復原件交其持有,

並要求加蓋銀行公章、相關負責人簽名、辦理協力廠商公證手續。 符先生明確告知其銀行回復無法蓋章後, 毛先生以自身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為由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並稱符先生的貸款是個騙局, 要求符先生支付完全部房款後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在反復交涉無果後, 符先生自願作出讓步, 同意選擇全部現金交易, 並要求毛先生指定銀行以便對轉讓款餘額49萬元進行資金託管, 在保證交易安全後, 由託管銀行將餘額清付給毛先生。 但毛先生拒絕了, 並暗示符先生不接受他的要求可解除合同。

2017年10月8日, 符先生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毛先生退還62.88萬元及按合同約定賠償房款20%的違約金20多萬元,

並解除合同。 2017年11月23日, 法院對本案進行第一次開庭審理, 毛先生提起反訴, 要求解除合同, 符先生向其賠償違約金。 2017年12月13日早上, 在法庭上, 毛先生突然變更反訴訴請:不同意解除案涉合同, 請求繼續履行合同, 撤回反訴其他訴訟請求。

買家:這是耍賴!已支付六成房款不過戶

符先生稱, 雙方簽訂《合同》時, 明確約定了支付時間、支付方式、交易環節及違約責任。 買房子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不可能的, 房屋交易存在一定時間差。 若付清全款, 萬一中間過戶出了問題, 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障了。 符先生認為對方耍賴。

賣家:這是騙局!必須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毛先生辯稱, 房子本來想讓兒子跟兒媳婦一起過去住, 但被拒絕了。 一氣之下就把房子給賣了, 賣的時候並沒瞭解現時的房價。 交易過程中, 由於銀行不能提供申請下來的相關證明, 他認為其中有蹊蹺, 懷疑銀行“同貸”造假, 他的要求只是為了避免受騙, 保障交易安全。

法院:賣主出爾反爾的行為構成違約

2017年12月16日, 法院對本案進行第三次開庭審理。 法庭上, 毛先生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稱, 在法官面前, 雙方的利益都能保證安全了, 現同意重新交易, 可以辦理過戶, 再付款。

法院經審查認為, 本案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雙方均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按照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誠信履行。 據法院調查顯示, 符先生提供的銀行“同貸”批復真實。 毛先生以未取得銀行同貸批復為由拒絕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進行交易, 已構成違約。 後在符先生積極與其協商情況下, 多次反悔, 借稱“維護自身交易安全”而反復違約, 毫無履行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的誠意, 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判決後, 符先生稱, 對方一再出爾反爾, 缺乏誠信, 已經鬧出了不愉快,擔心繼續交易總會遇上不開心的事。如今判決出來了,還是挺滿意的,法律是公正的!

2018年1月9日,毛先生通過轉帳的方式將60多萬元退回,並支付22萬余元給符先生。

法官說法

雙方應各自履行義務以降低交易風險

主審此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毛宇翔法官稱,買方已支付六成房款,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仍同意繼續交易,僅僅要求賣方先辦理過戶,再支付剩餘房款,這種做法是對雙方交易風險的衡平,也體現了履約誠意。而賣方無視合同約定,多次拒絕買方新提出的合理履約方案,既無交易誠信,也已經構成了違約。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風險的,雙方應當誠信履約,通過詳細交易流程、細化交易環節來將交易風險降到最低,而不是一味強調保障自身安全,卻將對方置於遠高於一般合理範圍的交易風險之中。在不動產交易中,雙方可通過分期付款,分環節、分階段依次履行各自義務,以最大程度保證雙方的交易安全,降低雙方風險。

文稿:朱正

通訊員:鐘小欣

編輯:朱穆

版式:林二汶

往期精彩回顧

已經鬧出了不愉快,擔心繼續交易總會遇上不開心的事。如今判決出來了,還是挺滿意的,法律是公正的!

2018年1月9日,毛先生通過轉帳的方式將60多萬元退回,並支付22萬余元給符先生。

法官說法

雙方應各自履行義務以降低交易風險

主審此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毛宇翔法官稱,買方已支付六成房款,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仍同意繼續交易,僅僅要求賣方先辦理過戶,再支付剩餘房款,這種做法是對雙方交易風險的衡平,也體現了履約誠意。而賣方無視合同約定,多次拒絕買方新提出的合理履約方案,既無交易誠信,也已經構成了違約。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風險的,雙方應當誠信履約,通過詳細交易流程、細化交易環節來將交易風險降到最低,而不是一味強調保障自身安全,卻將對方置於遠高於一般合理範圍的交易風險之中。在不動產交易中,雙方可通過分期付款,分環節、分階段依次履行各自義務,以最大程度保證雙方的交易安全,降低雙方風險。

文稿:朱正

通訊員:鐘小欣

編輯:朱穆

版式:林二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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