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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 注意啦!這種情況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也能抵扣~

案例

某公司會計小王做賬認真務實, 每個月都會例行把取得的進項發票在國稅局平臺上勾選認證, 增值稅賬列金額和實際認證金額一一相符。 2017年底老闆請稅務顧問協助查看公司稅務上是否仍存在瑕疵, 稅務顧問在進項稅抵扣上發現公司每個月存在高速公路通行費, 但由於沒有增值稅發票, 會計小王既沒有做提列進項稅的賬務處理, 也沒有在增值稅申報表上填列相應可抵扣金額, 這可怎麼辦呢?

答疑

建議小王補做以下賬務處理, 並在下個月增值稅申報時做相應調整即可:

1.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3.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提醒

一般納稅人取得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及道路、橋、閘通行費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 下同)等其他抵扣憑證, 不需要認證或確認, 也就沒有認證或確認的期限, 只需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2017.12.31前業務參考此通知)

《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 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 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 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 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 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

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 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 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編輯設計:北京海澱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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