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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答疑 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源泉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如何處理?

如果源泉扣繳的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 非居民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九、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 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 並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非居民企業未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

稅務機關可以責令限期繳納, 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申報繳納稅款;非居民企業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 視為已按期繳納稅款。 ”

編輯設計:北京海澱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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