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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提示」企業應當如何準備同期資料?

問題一:同期資料主要包括哪五項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十四條文件規定:“同期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結構 ……

(二)生產經營情況 ……

(三)關聯交易情況 ……

(四)可比性分析 ……

(五)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

問題二:企業在準備同期資料時, 符合條件需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該文檔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十七條規定:“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三)企業註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六)非關聯方是否能夠並且願意接受上述融資條件、融資金額及利率。

(七)企業為取得債權性投資而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八)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九)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十)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

問題三:企業應當如何準備同期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十、企業應當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按納稅年度準備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

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

十九、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 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二十、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 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

包括:

(一)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二)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三)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準等資料;

(四)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 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產經營內容和方式上相類似的企業。

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

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

問題四:企業提供的同期資料是否需要簽字、蓋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期資料應當加蓋企業印章, 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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