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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承租個人房屋,能免稅能取得專票抵扣?遇到個人不去開票咋辦

一部分人手握多處房產, 每年僅靠租金就能夠享有不菲的收入;另一部分創業者會從他們手裡租入房屋作為辦公樓, 規模小的, 租入一間屋子作為辦公室等等。

與此同時, 會帶來一些令人頭疼的問題, 比如, 在實務中, 部分企業租用個人產權的房屋, 種種原因, 無法從出租方處取得房屋租賃發票, 其中最顯而易見的, 當屬開票納稅的原因。 不開票真的節稅嗎?待我們慢慢道來。

葫蘆公司注重企業形象, 在市區租用了一套辦公室, 辦公室產權為張某個人所有, 月租金2萬元, 並未向張某索要增值稅發票,

全年24萬元的租金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假設, 2017年稅法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 那麼, 葫蘆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4*10%=2.4萬元。

此時, 如果24萬元能夠取得增值稅發票, 那麼, 葫蘆公司也就不存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關鍵是:24萬元的租金, 需要繳納多少稅金呢?

我們先從法規開始看起:

根據財稅〔2016〕36號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個人出租住房, 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檔的規定: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 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 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

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也就是說:個人出租住房, 月租金不超過3萬元的, 免增值稅;月租金超過3萬元的, 減按1.5%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第十四條規定: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 房產出租的, 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因此, 個人出租房屋, 應按房屋租金收入徵稅。

根據財稅[2008]24號 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 不區分用途, 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目前蘇州地區, 個人出租住房, 按3%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所得的行為均屬於個人所得稅的應稅行為, 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 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除據實徵稅方式外, 對於納稅人租賃成本費用不清, 或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 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 稅務機關則有權採取核定方式進行徵收, 蘇州市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實際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 因此, 納稅人的實際個人所得稅稅負率為0.5%。

為此, 我們就蘇州地區個人出租房屋繳納稅款做了多方面的匯總, 現以表格形式呈現給各位會計朋友:

PS:“住宅、非住宅”根據房產證標注的“居住”或者“商用”來判斷。

我們再回到最初的案例, 24萬元年租金, 根據上述表格, 綜合稅率為3.5%, 出租方需要繳納的稅金為8400元, 遠遠低於承租方不取得發票而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00元。

企業一次性取得的房租發票, 應當在租賃期間內按月攤銷。

在實務中, 承租方往往不願意多支付3.5%或者8.5%的稅金而放棄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權利, 從而最終不得不多繳納10%甚至25%的企業所得稅作為慘痛的代價。 同樣更多的情況是, 個人出租方不懂稅法, 只以收取租金為目的, 此時, 我們建議在工作中, 企業承租個人住房時, 將出租方應當承擔的稅款包含在租賃金額中, 並且簽訂書面的租賃協定, 出租方與承租方共同前往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

一方面, 減少出租方的涉稅未申報的風險;另一方面, 有利於承租方進行合理的稅收籌畫。

以上只是一種承租方取得住房租賃發票的方式方法, 實際情況千變萬化, 如果您對以上業務不熟悉, 或者想知道更多的方式方法, 可要參加我們的學習, 私聊小編, 我來偷偷告訴你!

最後, 我們作為企業承租方, 在遇到向個人出租方承租住房時, 切勿不索取發票, 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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