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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主持人李曉東起訴建設銀行,全額計息被指為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有些業內人士認為, 全額計息並不是中國所獨有, 而是國際慣例, 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人認為, 全額計息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

是霸王條款。 全額計息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對於這樣的爭論, 業內一直從未間斷

法治週末記者 蔣起東

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 近日一紙訴狀將中國建設銀行告上法庭。

2016年3月, 李曉東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一萬八千餘元, 但有69元未還清, 然而10天之後, 竟然產生了300餘元的利息。 在多次撥打建行客服電話後, 李曉東才知道, 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當月帳單的總額來計算, 而不是以未清還部分的金額來計算。

李曉東認為, 建行這樣的信用卡計息方式明顯不公平, 其相關條款應為無效的格式合同條款, 且建行應返還向其收取的300餘元利息。

據法治週末記者瞭解, 該案已於3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開庭審理。

69.36元逾期10天“生息”317.43元

2012年11月, 李曉東在建設銀行北京西直門北大街支行辦理了建行龍卡信用卡, 啟動後該卡一直正常使用。 該信用卡帳單日為次月7日, 到期還款日為次月27日。

2016年3月, 李曉東在銀行規定的當月記帳週期內刷卡消費了18869.36元。 至同年4月27日到期還款日, 銀行自動從其約定的還款帳戶裡扣款18800元。 因約定還款帳戶中的餘額不足, 因此欠款69.36元未還。

李曉東表示, 他並不知道錢沒有還清。 直至新的帳單日5月7號, 李曉東在查對帳單時才發現, 他的信用卡帳單中有一筆317.43元的利息。

從4月27日未足額還款, 至5月7日查對信用卡電子帳單, 短短10天之內, 欠款69.36元竟產生了317.43元的利息, 這到底是什麼原因?

李曉東在多次撥打建行的信用卡客服電話後才得知,

建行並不是根據其未償還的69.36元來計算利息, 而是以其當月帳單的刷卡消費總額來計算。 也就是說, 只要該行的信用卡用戶未能在還款日足額還款, 那麼從記帳日到還款日的每一筆消費都要計算利息。

李曉東表示, 這種計息方式有違公平, 這種不公平的條款, 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 但是, 向銀行客服反映該問題, 銀行客服卻稱這是行規。

據此, 李曉東將建行北京西直門北大街支行、建行北京市分行、建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

當事人認為“全額計息”為無效格式條款

李曉東在訴訟中表示, 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三被告提供並據以計算利息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議》第三條第九款系無效的格式條款,

並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還317.43元的利息。

李曉東的代理律師告訴法治週末記者, 此案的關鍵點就在於該領用協議的相關條款規定是否為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據瞭解, 在建行用戶申領信用卡時, 填寫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申請表”背面均有一份《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議》(以下簡稱領用協議)。

該領用協議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甲方在對帳單所載到期還款日前清償全部欠款的, 當期對帳單所載消費及通過貸記帳戶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 否則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 乙方自銀行記帳日起, 根據甲方實際欠款天數, 按每日累計欠款餘額乘以日利率計息, 日利率為萬分之五,

按月計收復利。 ”

李曉東認為, 在申領信用卡時、帳單週期內未全額還款時, 建行工作人員均未向他明確釋明或告知該條款的規定, 相關的“領用協議”也未能完整的對違約情形、信用卡計息方式、收取標準等進行詳細披露。

李曉東表示:“被告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及信用卡服務提供方, 對明顯不利於原告的條款沒有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 加重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責任, 其不合理的規定對作為消費者的原告明顯不公, 相關條款應屬無效。 ”

法治週末記者就此案聯繫到建設銀行, 建行相關負責人對法治週末記者表示, 由於此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因此不便對案件作出評論。

“全額計息”是否合理合法存爭議

公開資料顯示,全額計息,也被很多消費者稱為“全額罰息”,是指在信用卡還款最後期限超過之後,無論當月信用卡是否產生了部分還款,髮卡行都會對持卡人按照總消費金額計息。這樣很容易導致用戶因為沒有按時還款,而被銀行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

近年來,屢屢有天價信用卡違約金事件見諸報端,而這背後原因指向的正是全額計息。有些業內人士認為,全額計息並不是中國所獨有,而是國際慣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人認為,全額計息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是霸王條款。全額計息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對於這樣的爭論,業內一直從未間斷。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訴法治週末記者,並不能說全額計息就一定不合法,這還要看在申請信用卡時所簽訂合同的情況。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銀行都是採用全額計息的方式,銀行方面也並沒有強迫用戶必須選擇其提供的服務。但是,如果銀行按照差額計息,即以還款時所差的金額來計息,則是更符合人性化的舉措。

中國法學會銀行法研究會秘書長潘修平則對法治週末記者指出,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全額計息其實已涉嫌違法,“用戶使用銀行的信用卡,其實形成了一個借貸的合同,銀行提供貸款,用戶還本付息,之間是合同關係。現在用戶出現了一個小額違約,這種違約情況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使用者只能就違約部分來承擔違約責任”。

法治週末記者查詢多家銀行相關信用卡條款瞭解到,目前,國內除工商銀行是以信用卡未還餘額來計算利息之外,如建設銀行等大多數銀行都是按照“全額計息”的方式計算利息。為什麼全額計息的情況普遍存在於各銀行之中?

對此,潘修平認為,銀行也有其自身的苦衷,從銀行的角度來說,目前,信用卡違約現象特別嚴重,特別是小額違約情況很多,在處理時也讓銀行很頭疼,所以銀行往往在信用卡條款的制定時儘量保護自己,利用其自身的優勢地位,將有利於自己的條款表述強加進合同條款之中。

公開資料顯示,全額計息,也被很多消費者稱為“全額罰息”,是指在信用卡還款最後期限超過之後,無論當月信用卡是否產生了部分還款,髮卡行都會對持卡人按照總消費金額計息。這樣很容易導致用戶因為沒有按時還款,而被銀行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

近年來,屢屢有天價信用卡違約金事件見諸報端,而這背後原因指向的正是全額計息。有些業內人士認為,全額計息並不是中國所獨有,而是國際慣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人認為,全額計息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是霸王條款。全額計息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對於這樣的爭論,業內一直從未間斷。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訴法治週末記者,並不能說全額計息就一定不合法,這還要看在申請信用卡時所簽訂合同的情況。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銀行都是採用全額計息的方式,銀行方面也並沒有強迫用戶必須選擇其提供的服務。但是,如果銀行按照差額計息,即以還款時所差的金額來計息,則是更符合人性化的舉措。

中國法學會銀行法研究會秘書長潘修平則對法治週末記者指出,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全額計息其實已涉嫌違法,“用戶使用銀行的信用卡,其實形成了一個借貸的合同,銀行提供貸款,用戶還本付息,之間是合同關係。現在用戶出現了一個小額違約,這種違約情況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使用者只能就違約部分來承擔違約責任”。

法治週末記者查詢多家銀行相關信用卡條款瞭解到,目前,國內除工商銀行是以信用卡未還餘額來計算利息之外,如建設銀行等大多數銀行都是按照“全額計息”的方式計算利息。為什麼全額計息的情況普遍存在於各銀行之中?

對此,潘修平認為,銀行也有其自身的苦衷,從銀行的角度來說,目前,信用卡違約現象特別嚴重,特別是小額違約情況很多,在處理時也讓銀行很頭疼,所以銀行往往在信用卡條款的制定時儘量保護自己,利用其自身的優勢地位,將有利於自己的條款表述強加進合同條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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