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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這種餐補要繳個稅!個稅重點稽查福利費!

通常, 大家談到稅務風險, 一般都是什麼虛開發票、對開發票、稅負太低等。 但是隨著金三上線、大資料對比分析查稅, 稅務稽查已深入到企業的每個毛孔!想再靠福利費、補助費避稅已不可能!

個人所得稅歷來是每家企業都涉及, 但也是風險最大、最容易出問題的稅種。 通常, 幾乎每家企業都存在的報銷額度、飯補、交通補助等情況, 很多都沒有進行個稅申報。 但是, 從現在開始, 每個企業都要注意了!福利費避稅不僅不安全, 而且是稅務必查項目!

今天, 眾智小編和大家一起探討一下, 這三種餐補, 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1、企業內部未設食堂, 員工中午需要外出就餐, 企業給予的就餐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文件的規定,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 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 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 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 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 根據實際誤餐頓數, 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 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 企業內部未設置食堂, 給予員工的就餐補助不屬於上述誤餐補助的範疇, 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公司員工固定在某餐廳就餐, 月底由公司與餐廳統一結算, 結算的費用是否分攤到個人名下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的規定, 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 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因此, 如果就餐費用由公司按月與餐廳結算, 並不向職工支付就餐補助, 結算費用不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3、我單位的員工經常外出辦理業務, 中午無法趕回單位就餐。 因此, 單位按月給每名員工發放一定數額的誤餐補助, 發放給員工的誤餐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的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 不徵稅。 其中包括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的規定,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 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 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 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於你單位是定額發放誤餐補助給所有員工,因此發放的誤餐補助應當併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於你單位是定額發放誤餐補助給所有員工,因此發放的誤餐補助應當併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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