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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董事劉長順短線操作 或構成違規交易

交通銀行董事 劉長順

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 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以此計算, 劉長順上述兩筆交易不考慮手續費的情況下, 其未產生盈利。 查閱交通銀行後續公告, 公司並未對上述短線交易做出披露及解釋。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 給予警告, 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此, 和訊網致電交通銀行董秘辦, 對方稱正在進行情況核實。 截止發稿, 尚未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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