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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城管”如何執法,打人嗎?

說到城管, 首先得說一下“城市”。 從現代考古發現來看, 中國至少在夏商周的“三代”時期就有城市了, 如在江淮之間的淩家灘、環太湖流域的良渚、黃河中游的陶寺遺址, 都已發掘出了四五千前的城址, 《呂氏春秋·君守》中所謂“夏鯀作城”, 並非想像。

但和現代功能較為接近的城市, 到春秋戰國時期才出現, 如齊國的首都臨淄, 據《戰國策·齊策》記載, 當時有七萬戶, 僅以現代一戶三口的最低標準來算, 總人口也達到了二十一萬。 到後來這樣的“大城市”就更多了, 如漢長安城(今西安), 比同時代歐洲最大發達城市羅馬面積大三倍以上, 有八萬多戶。

唐代, 十萬以上人口的城市已有十多個, 其繁榮程度都是空前的, 其中長安、洛陽兩京最為繁華。 長安設有東西二市, 《長安志》卷八“西市”條原注稱, “貨財二百二十行, 四面立邸, 四方奇珍, 皆所積集。 ”東市也一樣繁榮, 會昌三年(西元843年)六月二十七日東市失火,

一下子燒掉了四千多家門市, 而這僅是市場的一部分。

城市大了, 人口多了, 治安、衛生、交通等一系列問題也就多了。 在這種情況下, 古代城管應運而生, 如《莊子》一書中提到, 戰國時代有“監市”, 這監市可以看作是中國古代城管的雛形。

但是, 古代城管與現代城管的概念和職能並不太一致, 古代城管的職權範圍相對較廣。 從史料上看, 古代城管除負責環衛、拆違章建築、禁止占道經營外, 還得“防火緝盜”, 如現代消防隊員、聯防隊員一樣要負責救火、抓小賊;有的還有管理市場物價、維持公平交易和社會治安的義務, 兼有現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職能, 是真正的“綜合執法”, 權力也比現代城管大。

古代“城管”都是些什麼人

古代的城管隊員叫法不少, 或稱“胥”, 或稱“卒”, 還有稱“市吏”、“監市”等。 但在事實上, 古代並沒有現代城管局這樣的專職機構, 自然也無城管隊員一說。 古代城管的身份比較複雜, 既有軍人城管, 也有員警城管。 當然更多的是行政人員來當城管, 如漢唐時相當於現代首都所在城市市長的“京兆尹”, 其重要工作之一不是招商引資、增加GDP, 而是城管執法。

古代早期城管常由士兵充當。 這是因為, 城市的出現原本就是軍事防禦的需要, 由軍人把守。 這麼說來, 武漢出現“武裝城管”並非什麼新生事物, 而是一種“返古”現象。

讓“當兵的”來當城管, 其實也是古代的常見現象。 如在北宋的都城東京開封, 朝廷便設有相當於現代街道城管隊的“街道司”, 並相應成立了由五百名兵士組成的執法隊伍, 以保持開封的正常交通秩序和環境衛生。

明代的北京, 由相當於今北京衛戍區或武裝員警部隊的“五城兵馬司”來承擔現代城管局的大部分職能。 《明史·職官志三》記載:“巡捕盜賊,

疏理街道溝渠及囚犯、火禁之事。 ”

清代的北京, 還專設了“督理街道衙門”, 其部分職能也與現代城管局比較接近, 主要負責外城的街道管理、民房修建等, 破壞公用設施、侵佔下水道等不良行為, 都是督理街道衙門的執法對象。

到了晚清, 西方的一套城管制度被引入中國, 由員警承擔起了現代城管的工作。 如中國歷史上首個員警機構天津員警廳, 除了負責當地社會治安外, 管理市容市貌、交通、市場秩序等, 都是其分內工作。

古代有“城管”打人嗎

“城管打人”這類暴力執法, 成了現代城管的一大詬病, 也是社會批評的焦點。 在古代的不少時期, “城管打人”更不鮮見。

城市起源的另一版本說法,是交易市場的興起,因此古代城管很多時候是“市管員”,或者說古代的市管員就是今天的城管隊員,這與今天城管要禁止占道經營是一樣的。古代城管可以帶著有攻擊性的執法器具上崗,如在周代,城管在崗時都得帶著鞭子或兵杖,遇到亂停亂放、占道經營不服從管理這類事,往往執鞭抽打,揮杖追趕。

《周禮·地官司徒第二》中“司市”條稱,“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鞭子大家都知道,“度”可能有的讀者不是太明白,這種“度”又叫“殳”,系古代一種兵杖,用竹子或木板做成,有棱無刃,長約一丈二尺長,其威懾力與今天的警棍是一樣的,雖然一下子打不死,但卻也致死,因此頗具威懾力。

其中的“胥”條說得更明白:“執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襲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如果說“司市”是城管(市管)大隊長,這裡的“胥”則是城管隊員,或市管員。換成今天的話來理解,這句話的大概意思是,管理員在崗時間,要拿著鞭子巡視,對占道經營的流動攤販,隨時可以抓起來;對違法者進行鞭打的同時,還可以追加處罰。

古代“城管”怎麼管

在古代,現代城管中的兩大難題——占道經營和違章搭建,同樣十分突出,且歷代不絕。古代城管也為此傷透腦筋,不得不經常發“處罰通知”。

在唐代的長安和洛陽,和今天如出一轍,不少商戶為了擴大經營面積,非要在門面(正鋪)外多占一塊(偏鋪)。在李顯(唐中宗)當皇帝時的景龍年間(西元707-710年),朝廷不得不以敕令的形式,發佈了一則當時的最高“城管通知”:兩京市場上各行業,凡自有正鋪者,不得在鋪前再建造偏鋪。

宋代稱占道經營為“侵街”,為了防止侵街行為的發生,宋代城管想出了一個法子,在沿街要道旁立“表木”,標記出範圍。這與現代街道畫線一樣,一旦超出就要被制止,當時的“城管隊”會經常檢查是否有人侵街。

在古代也存在“執法大檢查”。如在北宋,宋真宗趙恒便曾下詔開封府,要求開封的“城管隊”拆毀京城的違章建築。其繼任者宋仁宗趙禎,也曾作過同樣的指示:限開封府在一月之內,將侵街的官邸民舍全部拆毀。

到明清,隨著城市和商業的發展,占道、違建更突出。在清末,天津員警廳便發佈了在今天應該是城管局發佈的《整頓路政辦法四條》:其中兩條是:馬路街衢旁各商鋪有安設風擋、佔用邊道者,應即一律拆退;鐵鋪、石鋪、木器鋪及洋廣雜貨等鋪,在門前堆積什物材料,佔用官路者,應即一律讓出。天津員警廳的通知中,可以看出清末天津的市容有多麼亂。

古代“城管”到底有多厲害

城市管理光憑嘴說是不行的,中國古人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如上文提到的周代“執鞭度”、宋朝立“表木”。其中,最值得為現代城管借鑒的是“城管立法”,而非罰款了事。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頗為成熟的,為後世效仿。《唐律》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即擺攤設點至少要遠離政府辦公地三十米,也不能離民房太近,要在一米五以外,由監市負責督管。對占道經營有嚴厲的懲罰:“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複故。”挨打後,還恢復原狀。

《宋刑統》也有類似的規定,“侵巷街阡陌”條:“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對亂倒垃圾、影響環境衛生也有規定:“其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汙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響了公共衛生,不只當事人倒楣,連“城管隊長”都跟著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頗有創意,他在要求開封府官員強拆違章的同時,特別指示相當於現代司法機關法院的左、右軍巡院,配合“開封城管”行動,“懲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國以狠著稱,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據《明會典》,在京城,“凡侵佔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對往街上丟垃圾、放污水的,“其穿牆而出污穢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另外,明代對破壞公共設施、不按規定行車,以及在禁區內擺攤設點、取土作坯、隨地大小便等行為,也一律“問罪”,涉事者要被強行戴上刑具,在街頭示眾一個月,即所謂“枷號一個月發落”。撒泡尿也要遭受這麼大的罪,這樣的城管手段不可謂不狠!

城市起源的另一版本說法,是交易市場的興起,因此古代城管很多時候是“市管員”,或者說古代的市管員就是今天的城管隊員,這與今天城管要禁止占道經營是一樣的。古代城管可以帶著有攻擊性的執法器具上崗,如在周代,城管在崗時都得帶著鞭子或兵杖,遇到亂停亂放、占道經營不服從管理這類事,往往執鞭抽打,揮杖追趕。

《周禮·地官司徒第二》中“司市”條稱,“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鞭子大家都知道,“度”可能有的讀者不是太明白,這種“度”又叫“殳”,系古代一種兵杖,用竹子或木板做成,有棱無刃,長約一丈二尺長,其威懾力與今天的警棍是一樣的,雖然一下子打不死,但卻也致死,因此頗具威懾力。

其中的“胥”條說得更明白:“執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襲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如果說“司市”是城管(市管)大隊長,這裡的“胥”則是城管隊員,或市管員。換成今天的話來理解,這句話的大概意思是,管理員在崗時間,要拿著鞭子巡視,對占道經營的流動攤販,隨時可以抓起來;對違法者進行鞭打的同時,還可以追加處罰。

古代“城管”怎麼管

在古代,現代城管中的兩大難題——占道經營和違章搭建,同樣十分突出,且歷代不絕。古代城管也為此傷透腦筋,不得不經常發“處罰通知”。

在唐代的長安和洛陽,和今天如出一轍,不少商戶為了擴大經營面積,非要在門面(正鋪)外多占一塊(偏鋪)。在李顯(唐中宗)當皇帝時的景龍年間(西元707-710年),朝廷不得不以敕令的形式,發佈了一則當時的最高“城管通知”:兩京市場上各行業,凡自有正鋪者,不得在鋪前再建造偏鋪。

宋代稱占道經營為“侵街”,為了防止侵街行為的發生,宋代城管想出了一個法子,在沿街要道旁立“表木”,標記出範圍。這與現代街道畫線一樣,一旦超出就要被制止,當時的“城管隊”會經常檢查是否有人侵街。

在古代也存在“執法大檢查”。如在北宋,宋真宗趙恒便曾下詔開封府,要求開封的“城管隊”拆毀京城的違章建築。其繼任者宋仁宗趙禎,也曾作過同樣的指示:限開封府在一月之內,將侵街的官邸民舍全部拆毀。

到明清,隨著城市和商業的發展,占道、違建更突出。在清末,天津員警廳便發佈了在今天應該是城管局發佈的《整頓路政辦法四條》:其中兩條是:馬路街衢旁各商鋪有安設風擋、佔用邊道者,應即一律拆退;鐵鋪、石鋪、木器鋪及洋廣雜貨等鋪,在門前堆積什物材料,佔用官路者,應即一律讓出。天津員警廳的通知中,可以看出清末天津的市容有多麼亂。

古代“城管”到底有多厲害

城市管理光憑嘴說是不行的,中國古人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如上文提到的周代“執鞭度”、宋朝立“表木”。其中,最值得為現代城管借鑒的是“城管立法”,而非罰款了事。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頗為成熟的,為後世效仿。《唐律》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即擺攤設點至少要遠離政府辦公地三十米,也不能離民房太近,要在一米五以外,由監市負責督管。對占道經營有嚴厲的懲罰:“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複故。”挨打後,還恢復原狀。

《宋刑統》也有類似的規定,“侵巷街阡陌”條:“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對亂倒垃圾、影響環境衛生也有規定:“其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汙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響了公共衛生,不只當事人倒楣,連“城管隊長”都跟著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頗有創意,他在要求開封府官員強拆違章的同時,特別指示相當於現代司法機關法院的左、右軍巡院,配合“開封城管”行動,“懲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國以狠著稱,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據《明會典》,在京城,“凡侵佔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對往街上丟垃圾、放污水的,“其穿牆而出污穢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另外,明代對破壞公共設施、不按規定行車,以及在禁區內擺攤設點、取土作坯、隨地大小便等行為,也一律“問罪”,涉事者要被強行戴上刑具,在街頭示眾一個月,即所謂“枷號一個月發落”。撒泡尿也要遭受這麼大的罪,這樣的城管手段不可謂不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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