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城管, 首先得說一下“城市”。 從現代考古發現來看, 中國至少在夏商周的“三代”時期就有城市了, 如在江淮之間的淩家灘、環太湖流域的良渚、黃河中游的陶寺遺址, 都已發掘出了四五千前的城址, 《呂氏春秋·君守》中所謂“夏鯀作城”, 並非想像。
但和現代功能較為接近的城市,
到春秋戰國時期才出現,
如齊國的首都臨淄,
據《戰國策·齊策》記載,
當時有七萬戶,
僅以現代一戶三口的最低標準來算,
總人口也達到了二十一萬。
到後來這樣的“大城市”就更多了,
如漢長安城(今西安),
比同時代歐洲最大發達城市羅馬面積大三倍以上,
有八萬多戶。
唐代, 十萬以上人口的城市已有十多個, 其繁榮程度都是空前的, 其中長安、洛陽兩京最為繁華。 長安設有東西二市, 《長安志》卷八“西市”條原注稱, “貨財二百二十行, 四面立邸, 四方奇珍, 皆所積集。 ”東市也一樣繁榮, 會昌三年(西元843年)六月二十七日東市失火,
城市大了, 人口多了, 治安、衛生、交通等一系列問題也就多了。 在這種情況下, 古代城管應運而生, 如《莊子》一書中提到, 戰國時代有“監市”, 這監市可以看作是中國古代城管的雛形。
但是, 古代城管與現代城管的概念和職能並不太一致, 古代城管的職權範圍相對較廣。 從史料上看, 古代城管除負責環衛、拆違章建築、禁止占道經營外, 還得“防火緝盜”, 如現代消防隊員、聯防隊員一樣要負責救火、抓小賊;有的還有管理市場物價、維持公平交易和社會治安的義務, 兼有現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職能, 是真正的“綜合執法”, 權力也比現代城管大。
古代的城管隊員叫法不少, 或稱“胥”, 或稱“卒”, 還有稱“市吏”、“監市”等。 但在事實上, 古代並沒有現代城管局這樣的專職機構, 自然也無城管隊員一說。 古代城管的身份比較複雜, 既有軍人城管, 也有員警城管。 當然更多的是行政人員來當城管, 如漢唐時相當於現代首都所在城市市長的“京兆尹”, 其重要工作之一不是招商引資、增加GDP, 而是城管執法。
古代早期城管常由士兵充當。 這是因為, 城市的出現原本就是軍事防禦的需要, 由軍人把守。 這麼說來, 武漢出現“武裝城管”並非什麼新生事物, 而是一種“返古”現象。
讓“當兵的”來當城管, 其實也是古代的常見現象。 如在北宋的都城東京開封, 朝廷便設有相當於現代街道城管隊的“街道司”, 並相應成立了由五百名兵士組成的執法隊伍, 以保持開封的正常交通秩序和環境衛生。
明代的北京, 由相當於今北京衛戍區或武裝員警部隊的“五城兵馬司”來承擔現代城管局的大部分職能。 《明史·職官志三》記載:“巡捕盜賊,
清代的北京, 還專設了“督理街道衙門”, 其部分職能也與現代城管局比較接近, 主要負責外城的街道管理、民房修建等, 破壞公用設施、侵佔下水道等不良行為, 都是督理街道衙門的執法對象。
到了晚清, 西方的一套城管制度被引入中國, 由員警承擔起了現代城管的工作。 如中國歷史上首個員警機構天津員警廳, 除了負責當地社會治安外, 管理市容市貌、交通、市場秩序等, 都是其分內工作。
古代有“城管”打人嗎“城管打人”這類暴力執法, 成了現代城管的一大詬病, 也是社會批評的焦點。 在古代的不少時期, “城管打人”更不鮮見。
城市起源的另一版本說法,是交易市場的興起,因此古代城管很多時候是“市管員”,或者說古代的市管員就是今天的城管隊員,這與今天城管要禁止占道經營是一樣的。古代城管可以帶著有攻擊性的執法器具上崗,如在周代,城管在崗時都得帶著鞭子或兵杖,遇到亂停亂放、占道經營不服從管理這類事,往往執鞭抽打,揮杖追趕。
《周禮·地官司徒第二》中“司市”條稱,“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鞭子大家都知道,“度”可能有的讀者不是太明白,這種“度”又叫“殳”,系古代一種兵杖,用竹子或木板做成,有棱無刃,長約一丈二尺長,其威懾力與今天的警棍是一樣的,雖然一下子打不死,但卻也致死,因此頗具威懾力。
其中的“胥”條說得更明白:“執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襲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如果說“司市”是城管(市管)大隊長,這裡的“胥”則是城管隊員,或市管員。換成今天的話來理解,這句話的大概意思是,管理員在崗時間,要拿著鞭子巡視,對占道經營的流動攤販,隨時可以抓起來;對違法者進行鞭打的同時,還可以追加處罰。
古代“城管”怎麼管在古代,現代城管中的兩大難題——占道經營和違章搭建,同樣十分突出,且歷代不絕。古代城管也為此傷透腦筋,不得不經常發“處罰通知”。
在唐代的長安和洛陽,和今天如出一轍,不少商戶為了擴大經營面積,非要在門面(正鋪)外多占一塊(偏鋪)。在李顯(唐中宗)當皇帝時的景龍年間(西元707-710年),朝廷不得不以敕令的形式,發佈了一則當時的最高“城管通知”:兩京市場上各行業,凡自有正鋪者,不得在鋪前再建造偏鋪。
宋代稱占道經營為“侵街”,為了防止侵街行為的發生,宋代城管想出了一個法子,在沿街要道旁立“表木”,標記出範圍。這與現代街道畫線一樣,一旦超出就要被制止,當時的“城管隊”會經常檢查是否有人侵街。
在古代也存在“執法大檢查”。如在北宋,宋真宗趙恒便曾下詔開封府,要求開封的“城管隊”拆毀京城的違章建築。其繼任者宋仁宗趙禎,也曾作過同樣的指示:限開封府在一月之內,將侵街的官邸民舍全部拆毀。
到明清,隨著城市和商業的發展,占道、違建更突出。在清末,天津員警廳便發佈了在今天應該是城管局發佈的《整頓路政辦法四條》:其中兩條是:馬路街衢旁各商鋪有安設風擋、佔用邊道者,應即一律拆退;鐵鋪、石鋪、木器鋪及洋廣雜貨等鋪,在門前堆積什物材料,佔用官路者,應即一律讓出。天津員警廳的通知中,可以看出清末天津的市容有多麼亂。
古代“城管”到底有多厲害城市管理光憑嘴說是不行的,中國古人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如上文提到的周代“執鞭度”、宋朝立“表木”。其中,最值得為現代城管借鑒的是“城管立法”,而非罰款了事。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頗為成熟的,為後世效仿。《唐律》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即擺攤設點至少要遠離政府辦公地三十米,也不能離民房太近,要在一米五以外,由監市負責督管。對占道經營有嚴厲的懲罰:“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複故。”挨打後,還恢復原狀。
《宋刑統》也有類似的規定,“侵巷街阡陌”條:“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對亂倒垃圾、影響環境衛生也有規定:“其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汙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響了公共衛生,不只當事人倒楣,連“城管隊長”都跟著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頗有創意,他在要求開封府官員強拆違章的同時,特別指示相當於現代司法機關法院的左、右軍巡院,配合“開封城管”行動,“懲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國以狠著稱,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據《明會典》,在京城,“凡侵佔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對往街上丟垃圾、放污水的,“其穿牆而出污穢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另外,明代對破壞公共設施、不按規定行車,以及在禁區內擺攤設點、取土作坯、隨地大小便等行為,也一律“問罪”,涉事者要被強行戴上刑具,在街頭示眾一個月,即所謂“枷號一個月發落”。撒泡尿也要遭受這麼大的罪,這樣的城管手段不可謂不狠!
城市起源的另一版本說法,是交易市場的興起,因此古代城管很多時候是“市管員”,或者說古代的市管員就是今天的城管隊員,這與今天城管要禁止占道經營是一樣的。古代城管可以帶著有攻擊性的執法器具上崗,如在周代,城管在崗時都得帶著鞭子或兵杖,遇到亂停亂放、占道經營不服從管理這類事,往往執鞭抽打,揮杖追趕。
《周禮·地官司徒第二》中“司市”條稱,“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鞭子大家都知道,“度”可能有的讀者不是太明白,這種“度”又叫“殳”,系古代一種兵杖,用竹子或木板做成,有棱無刃,長約一丈二尺長,其威懾力與今天的警棍是一樣的,雖然一下子打不死,但卻也致死,因此頗具威懾力。
其中的“胥”條說得更明白:“執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襲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如果說“司市”是城管(市管)大隊長,這裡的“胥”則是城管隊員,或市管員。換成今天的話來理解,這句話的大概意思是,管理員在崗時間,要拿著鞭子巡視,對占道經營的流動攤販,隨時可以抓起來;對違法者進行鞭打的同時,還可以追加處罰。
古代“城管”怎麼管在古代,現代城管中的兩大難題——占道經營和違章搭建,同樣十分突出,且歷代不絕。古代城管也為此傷透腦筋,不得不經常發“處罰通知”。
在唐代的長安和洛陽,和今天如出一轍,不少商戶為了擴大經營面積,非要在門面(正鋪)外多占一塊(偏鋪)。在李顯(唐中宗)當皇帝時的景龍年間(西元707-710年),朝廷不得不以敕令的形式,發佈了一則當時的最高“城管通知”:兩京市場上各行業,凡自有正鋪者,不得在鋪前再建造偏鋪。
宋代稱占道經營為“侵街”,為了防止侵街行為的發生,宋代城管想出了一個法子,在沿街要道旁立“表木”,標記出範圍。這與現代街道畫線一樣,一旦超出就要被制止,當時的“城管隊”會經常檢查是否有人侵街。
在古代也存在“執法大檢查”。如在北宋,宋真宗趙恒便曾下詔開封府,要求開封的“城管隊”拆毀京城的違章建築。其繼任者宋仁宗趙禎,也曾作過同樣的指示:限開封府在一月之內,將侵街的官邸民舍全部拆毀。
到明清,隨著城市和商業的發展,占道、違建更突出。在清末,天津員警廳便發佈了在今天應該是城管局發佈的《整頓路政辦法四條》:其中兩條是:馬路街衢旁各商鋪有安設風擋、佔用邊道者,應即一律拆退;鐵鋪、石鋪、木器鋪及洋廣雜貨等鋪,在門前堆積什物材料,佔用官路者,應即一律讓出。天津員警廳的通知中,可以看出清末天津的市容有多麼亂。
古代“城管”到底有多厲害城市管理光憑嘴說是不行的,中國古人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如上文提到的周代“執鞭度”、宋朝立“表木”。其中,最值得為現代城管借鑒的是“城管立法”,而非罰款了事。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頗為成熟的,為後世效仿。《唐律》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即擺攤設點至少要遠離政府辦公地三十米,也不能離民房太近,要在一米五以外,由監市負責督管。對占道經營有嚴厲的懲罰:“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複故。”挨打後,還恢復原狀。
《宋刑統》也有類似的規定,“侵巷街阡陌”條:“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對亂倒垃圾、影響環境衛生也有規定:“其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汙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響了公共衛生,不只當事人倒楣,連“城管隊長”都跟著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頗有創意,他在要求開封府官員強拆違章的同時,特別指示相當於現代司法機關法院的左、右軍巡院,配合“開封城管”行動,“懲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國以狠著稱,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據《明會典》,在京城,“凡侵佔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對往街上丟垃圾、放污水的,“其穿牆而出污穢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另外,明代對破壞公共設施、不按規定行車,以及在禁區內擺攤設點、取土作坯、隨地大小便等行為,也一律“問罪”,涉事者要被強行戴上刑具,在街頭示眾一個月,即所謂“枷號一個月發落”。撒泡尿也要遭受這麼大的罪,這樣的城管手段不可謂不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