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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宣傳資料能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嗎?

本文為【槐城律師】的原創文章, 作者:谷裕律師。 歡迎分享轉發, 期待交流溝通, 轉載請注明作者及來源。

為了規避可能帶來的銷售風險, 近年來, 有些開發商對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涉及到商品房屋及設施的具體內容時, 往往作出特別聲明“僅為要約邀請”, 商品房宣傳資料能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嗎?

(01)

商品房宣傳資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 商品房買賣基本上是以廣告形式向社會公開出售的, 製作精美的“樓書”或其他廣告宣傳資料增加樓盤的吸引力, 成為開發商的競爭手段。

例如某公司在銷售開發建設的某國際生活區的房屋過程中, 對外發放宣傳資料, 宣傳的B型[雲和墅]的《樓書》中載明:產權面積(約)255.57㎡/地上面積(約)231.93㎡, 贈送面積(約)70.79㎡。 “樓書”的戶型圖中載明瞭每一層房屋的結構和相應的資料, 同時以塗色的方式將承諾贈送的房屋空間部份進行了標注,

其中地下儲藏室以全部贈送的色彩進行了標注。

(02)

商品房宣傳資料作用不能小看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 開發商在宣傳資料中對所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所做出的說明、允諾明確、具體、確定並對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有重要影響時, 該內容才能被直接認定為要約, 從而視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第一, 該說明、允諾的內容應當具有明確性、確定性、具體性, 其內容是可以被特定化的並可以被明確地預期。

第二, 該說明、允諾還應當對合同的訂立有重大的影響。 購房人看重的是所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等滿足其特定的心理需求或特定購房目的, 正是基於這一點購房人才決定訂立合同。

第三, 該說明、允諾應當對房屋的價格有重大影響。 該說明、允諾中所承諾的內容往往成為最終構成房價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該房屋為中心在購房人生活半徑範圍內的各項附屬設施, 如周邊的綠化環境、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健身、教育、醫療、商業設施等給購房人帶來的無形利益,

構成房屋的隱性價值。 如果宣傳資料中的說明、允諾的內容是涉及隱性價值的內容, 那麼該內容理所應當對整體房屋的價格有重大影響, 應當視為要約。

(03)

“樓書”內容可成為合同的一部分

文章開頭所說的“樓書”中對案涉房屋的戶型平面圖作了詳盡的描述,

樓層的分佈、房屋的結構、單間的面積、功能的區分均有非常具體的圖示和說明, 而且作為稀有的別墅資源, 這些詳盡的宣傳對房屋的價值確定有直接的影響力, 對購房者心理產生直接的衝擊力, 足以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形成要約的構成要件, 應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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