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房客李某租借房東趙某的私房, 可租住合同期間, 他卻又把房子轉租給了另一位房客張某。 李某覺得, 在張某向自己支付租金後, 他已經按原先的合同, 將其中一部分租金足額轉交給了趙某, 所以這個轉租行為理應得到房東的認可。 可房東趙某卻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兩位房客遭房東狀告2015年夏, 李某一家來到上海市青浦區打工, 並租住了趙某的房子。 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 約定:租期從2015年8月20日到2016年8月20日;租金一個月2千元, 三個月付一次, 提前五天付款, 押金2千元;如租住不滿一年, 押金不退;未經趙某書面同意,
合同還明確, 如李某有下列行為之一, 趙某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李某向趙某支付合同總租金50%的違約金:未經房東書面同意, 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拖欠房租累計五天以上的……
2016年年底, 李某收到了法院傳票,
趙某的訴訟理由是, 李某不但拖欠2016年5月20日及之後的租金, 而且還擅自將房屋轉租給張某, 屬於違約, 所以趙某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收回房屋, 並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騰退房屋。
房東究竟知不知情李某辯稱, 當初自己是經趙某同意才將房子轉租給張某的, 張某從2016年2月20日開始使用房屋, 並給了自己8400元的租金, 而自己只是扣除2000元押金後, 將剩餘租金都轉交給了趙某, 將鑰匙也轉交給了張某。 李某認為, 自己已經和趙某脫離了租賃關係, 同時趙某和張某之間建立了新的租賃關係, 轉租細節和過程他都是和趙某電話溝通,
租客張某也表示, 房東趙某曾經同意將房屋由李某轉租給他, 自己也支付了三個月租金6300元和押金2100元。 這次訴訟的起因, 是因為房東趙某不同意協助他辦居住證, 雙方才發生了口角。 張某坦陳, 所有的轉租細節都是自己和房東趙某電話溝通完成, 所以拿不出書面證據, 只有一張當初李某書寫的收條, 可以證明自己向李某支付了房租及押金共8400元。
法庭上, 房東趙某一口否認同意轉租事宜, 他否認曾收取過張某的租金或押金。
證據顯示房客轉租系違約法院審理後認為, 兩被告認為原告在2016年2月20日起已經解除與被告李某之間的租賃關係,
法 官 說 法
本案中趙某和張某之間的租賃關係是否建立, 涉及原告同意、租金支付、房屋交付等完整環節, 重點應該審查:1、是否經過原告同意, 根據法律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轉租, 可見轉租必須經過房東同意, 對於各方當事人而言, 應該通過電話錄音、簽訂書面協定等形式固定轉租事實;2、是否向原告支付過租金, 本案中, 張某向李某支付租金, 但並未直接向房東趙某支付, 且李某向趙某轉帳過部分錢款, 也無法表明是租金跡象;3、原告是否交付房屋, 具體交付標準為鑰匙交付。
(本文配圖來自網路)
來源丨上海青浦法院 金豔 嶽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