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使用監管, 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規範房屋結構安全使用執法工作, 日前, 市國土房管局發出通知, 進一步加強既有房屋結構安全使用管理。
通知明確, 既有房屋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 即依法建設已竣工並通過規劃、消防、建設工程等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房屋。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結構安全使用第一責任人, 承擔房屋結構安全使用主體責任, 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檢查, 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因房屋產權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承擔房屋結構安全使用責任的, 房屋實際使用人應當先行履行房屋結構安全使用責任人的義務。 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承租人、管理人是公有房屋結構安全使用責任人。 其中, 保管自修直管公產房屋的承租人是房屋結構安全使用責任人。
通知強調, 嚴格禁止危害房屋結構安全使用的行為, 主要包括:
1加大房屋使用荷載。
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 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體。
2拆改住宅房屋門窗。 在住宅樓房外簷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3改變住宅房屋用途。 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4拆改住宅房屋結構。 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牆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 屬於危險房屋的, 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 房屋產權人應當採取大修加固、恢復重建、立即拆除等方式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房屋結構安全使用的禁止行為進行舉報。 涉及加大房屋使用荷載、拆改住宅房屋結構的,
綜合 | 天津日報、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