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容易收房難, 怎樣擺脫單方收房困境?
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給承租人的法律關係。 房屋租賃極大地緩解了不動產使用的剛需, 也成為了房屋投資的管道, 在資產配置中, 出租房屋也是種不錯的“被動收入”投資。 然而, 租房容易收房難, 房屋租賃中糾紛不斷, 這時怎麼辦呢?司法部於2017年底發佈了第一批公證指導案例, 今天, 明信君就結合咱司法部的指導案例來和您聊聊房屋租賃中怎樣擺脫單方收房困境。
案件概況
甲公司系北京市朝陽區一寫字樓的出租人,在以往的租賃經營中,經常出現租戶租約到期後鎖門跑路或者失聯,房屋無法騰退,也無法順利續租的情況,導致遭受損失。
幾個月後,乙公司以“內部裝修”為由突然關門,遲遲不營業並無法聯繫。
案件要點
1.租賃合同雙方的預先約定。
出租人單方騰房, 需要有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 為解決收房難,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出租人有權單方收回出租房屋”, 其中還應當明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包括拖欠租金、租期屆滿時不騰退房屋等;明確出租人單方收回房屋前應履行的催告義務,用以催告的聯繫位址和電話,以及收回出租房屋的條件。
2.詳盡的催告聯繫方式預留
出租方應有法律證據意識。 對於租金繳納方式、途徑等預先約定, 並且保留相關證據。 要求承租人提供詳盡的催告聯繫方式, 比如:電話、電子郵件、QQ號、文書送達地址等。 出租方負有多方催告的義務, 這些聯繫方式可以給出租方更多的接觸面來確定承租方是否真的“失聯”, 以確定承租方的違約事實。
3.認真細緻的現場清點保全公證
出租人是否有權利清理自己房屋中的他人物品?這其實還真是個嚴肅的法律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承租人自願接受出租人單方收回房屋的條款,且未經公證證明,在承租人違約又不騰退的情形發生時,公證機構是難以受理單方收回房屋的保全證據公證的。
案件總結
房屋租賃中會經常發生承租人不付租金或租期屆滿後不騰退房屋的情況。
小黑板: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稿件來源: 明信君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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