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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遭到非法強拆,拆遷方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隨著時代和城鄉一體的發展, 現在全國各地紛紛掀起了拆遷的浪潮, 本來對我們普通民眾來講是一件好事, 但是在拆遷過程中往往因為拆遷方和被拆遷方利益的博弈, 導致一些悲劇發生。 拆遷方在拆遷中處於強勢地位, 被拆遷方如果受到損害怎麼尋求維權途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規定,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 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 造成損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其中第4條又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 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因此, 對違法徵收、徵用行為, 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1, 關於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政責任問題, 2016年12月22日, 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該《意見》指出, 將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政府強拆違法、行政違法納入政務失信記錄並通報批評;追究主要責任人責任;不得以政府換屆、責任人更替毀約。 此外, 意見也強調了要“加大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失信行為的懲處和曝光力度, 追究責任, 懲戒到人。 對社會關注度高、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政務失信易發多發領域進行重點治理。 ”這就表明了中央追究違法強拆者行政責任的決定與信心!

2, 非法強拆的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意見, 依法懲治各類財產犯罪, 對非法佔有、處置、毀壞財產的, 不管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 均依法追繳返還被害人, 或者責令退賠。 這就意味著違法強拆的責任人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

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面對非法強拆時, 尤其是房子退到被徵收徵用後, 我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甚至可以追究到刑事責任, 因此, 我們作為被拆遷人, 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 積極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於暴力拆遷, 依法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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