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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特殊房產怎麼分割?

一、小產權房分割

對於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小產權房, 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築已經行政程式合法化的, 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

對於雖未經行政准建, 但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 可以對其使用做出處理。 在處理使用時, 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變更相關訴訟請求。 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歸屬時, 能分割的進行分割, 不能分割的可採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給予適當補償。

在涉小產權房分割案件中, 應在判決論理部分中明確使用處理的判決內容不代表對小產權房合法性的認定, 不能以此對抗行政處罰、不能作為產權歸屬證明或拆遷依據等。

二、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權處理, 屬於直管公房的, 可在判決中明確承租權以及承租關係的變更。

屬於自管公房的, 夫妻只有一方在產權單位工作, 一般應把承租權確定在產權單位工作的人名下, 另一方獲得補償;但經產權單位同意的, 可以確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

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 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後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 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 離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約定服務條件房產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後通過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條件取得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離婚時服務條件尚未實現的一般應判歸約定服務條件的一方。

六、優惠購房權性質與折算

農村拆遷補償中按所涉人口數取得的優惠購房權系基於特定身份獲得的優惠安置利益, 但並非優惠取得的物權本身。

離婚時優惠購房權價值折算可考慮優惠取得的房產性質、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產權證等因素,

在不高於市場價格與優惠價格的差價範圍之內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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