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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相關政策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國有土地上歷史遺留住宅專案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的出臺是“為了解決國有土地上由於種種原因,

已入住多年的住宅, 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問題”, 涉及範圍包括長安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高新區, 辦理對象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 確已無法完善手續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住宅項目。

據悉, 這些確認無法完善手續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住宅包括四種類型, 即單位自建房、集資房、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宅專案;專案建設單位已依法終止, 同時無承繼單位的商品房住宅專案;已列入專項整治專案, 經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的, 由於種種原因無法完善手續的住宅項目;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的住宅專案。

《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也就是4月19日, 適用于長安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高新區,

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以下為《意見》全文:

石政發[2017]15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國有土地上歷史遺留住宅專案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意見

為解決國有土地上由於種種原因, 已入住多年的住宅, 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問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精神,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進一步增強公民的產權觀念和契約意識, 人民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 現結合我市實際, 就妥善解決房地產歷史遺留問題, 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不動產登記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 必須立足于便民利民, 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本著 “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分類處理、現狀登記”的原則, 用發展的眼光審視並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涉及範圍和辦理物件

本《意見》涉及的不動產登記範圍包括: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長安區、高新區。

辦理對象:2014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 確已無法完善手續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住宅項目。 主要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單位自建房、集資房、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宅專案;

(二)專案建設單位已依法終止, 同時無承繼單位的商品房住宅專案;

(三)已列入專項整治專案, 經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整治辦”)確認的, 由於種種原因無法完善手續的住宅項目;

(四)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的住宅專案。

三、申請主體確認

(一)專案建設單位為申請主體;

(二)專案建設單位因撤銷、合併、轉制等情況已不存在的, 由其承繼單位作為申請主體;

(三)專案合作建設的,

合作一方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由其他續存的合作方作為申請主體。

專案建設單位已登出或吊銷且無承繼單位的, 由專案所在地的轄區政府核實、出具證明檔、並作為代管人代為申請。

四、不動產登記

(一)本《意見》範圍內的房地產項目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 除提交登記申請書和申請人身份證明外, 還需提供以下材料:國土部門按職責出具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證明 (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人、土地用途、坐落、面積等);規劃部門按現狀出具的規劃確認函(載明房屋的建設單位、坐落、層數、結構、建築面積、用途等內容), 規劃部門與國土部門委託協力廠商共同到現場調查四至、實施測繪, 並對測繪成果雙方進行認定後, 出具的現狀用地範圍圖;申請主體委託測繪機構對現入住樓盤進行實測後,由住建部門建立的樓盤表。

本《意見》範圍內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房地產項目不再進行綜合驗收。申請主體委託有資質的房屋安全、消防檢測鑒定機構對房屋品質、消防進行檢測鑒定,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分別出具檢測鑒定報告書,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作為房屋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的證明檔。首次登記的具體內容只在電子登記簿中予以記載,不頒發證書。

(二)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後,專案申請主體組織購房人(被拆遷人)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人應當除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交付清房款的憑證和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告知單外,還需分三種情況提供以下材料:1.屬商品房項目的,購房人應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確實無法提供的,由申請主體出具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2.屬徵收或拆遷安置房屋的,應提交拆遷安置協定及補充協定。確實無法提供的,由申請主體出具補充協議;3.單位自建房、集資房、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宅專案,應提交相應的售房合同或協議。同時,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項目還需提供相應的審批檔。

登記機構在受理轉移登記時,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的備註和附記欄中將問題據實記載。

五、辦理程式

(一)由各區政府對本轄區內已入住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房地產項目進行摸底調查,按項目報至市整治辦,由市整治辦匯總確認辦理專案。

(二)由各區政府通知相應的申請主體到各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三)申請主體和購房人持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交易、登記時,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和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照《石家莊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現狀登記辦法》予以交易、登記。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執行,適用于長安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高新區,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附件:石家莊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現狀登記辦法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附件:

石家莊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

現狀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我市國有土地上已入住多年的住宅但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歷史遺留問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的精神和要求,進一步增強公民的產權觀念和契約意識,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不動產登記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應當本著“便民利民,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精神,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分類處理、現狀登記”的原則,用發展的眼光審視並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第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不動產登記區域範圍為: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長安區、高新區。

第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不動產登記辦理對象:2014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確已無法完善手續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住宅項目。主要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單位自建房、集資房、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宅專案;

(二)專案建設單位已依法終止,同時無承繼單位的商品房住宅專案;

(三)已列入房地產專項整治專案,經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整治辦”)確認的,由於種種原因無法完善手續的住宅項目。

(四)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的住宅專案。

第五條 以下法人(或自然人)可以作為不動產首次登記的申請主體:

(一)專案建設單位;

(二)專案建設單位因撤銷、合併、轉制等情況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繼單位作為申請主體;

(三)專案合作建設的,合作一方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其他續存的合作方作為申請主體。

專案建設單位已登出或吊銷且無承繼單位的,由專案所在地的轄區政府核實、出具證明檔,並作為代管人代為申請。

第六條 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申請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人、土地用途、坐落、面積等內容);

(四)規劃會同國土部門委託協力廠商共同到現場調查四至、實施測繪,並對測繪成果雙方進行認定,出具的現狀用地範圍圖。規劃部門按現狀出具規劃確認函(應當載明房屋的建設單位、坐落、層數、結構、建築面積、用途等內容)、房屋總平面圖及建築施工圖;

(五)房屋測繪報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辦法涉及的房地產項目不再進行綜合驗收。申請主體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房屋安全、消防檢測鑒定機構對房屋品質、消防進行檢測鑒定。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分別出具檢測鑒定報告書,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作為房屋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的證明檔。

第七條 首次登記的具體內容只在電子登記簿中予以記載,不頒發證書,不收取登記費。

第八條 不動產轉移登記原則上由第五條所列法人(或自然人)集中申請辦理。

第九條 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不動產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四)交付清房款的憑證;

(五)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告知單;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條 在提供第九條第三項“證明不動產權發生轉移的材料”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屬商品房項目的,購房人應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確實無法提供的,由申請主體出具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二)屬徵收或拆遷安置房屋的,應提交拆遷安置協定及補充協定。確實無法提供的,由申請主體出具補充協議;

(三)單位自建房、集資房、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宅專案,應提交相應的售房合同或協議。同時,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項目還需提供相應的審批檔。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在受理轉移登記時,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的備註和附記欄中將問題據實記載。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不動產登記按如下程式辦理:

(一)由各區政府對本轄區內已入住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房地產項目進行摸底調查,對權屬清晰無爭議、無糾紛的,按專案報至市整治辦,由其匯總確認辦理專案。

(二)由各區政府通知相應的申請主體到各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三)首次登記前,由第五條所列申請主體申請註銷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對無法提供原權利證書及註銷材料的,由專案所在地的轄區政府出具給予註銷的證明文件。涉及查封、抵押的,由查封機關、抵押權人出具同意註銷的書面證明。

(四)申請主體和購房人持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交易、登記時,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和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照《石家莊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現狀登記辦法》予以交易、登記。

出具的現狀用地範圍圖;申請主體委託測繪機構對現入住樓盤進行實測後,由住建部門建立的樓盤表。

本《意見》範圍內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房地產項目不再進行綜合驗收。申請主體委託有資質的房屋安全、消防檢測鑒定機構對房屋品質、消防進行檢測鑒定,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分別出具檢測鑒定報告書,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作為房屋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的證明檔。首次登記的具體內容只在電子登記簿中予以記載,不頒發證書。

(二)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後,專案申請主體組織購房人(被拆遷人)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人應當除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交付清房款的憑證和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告知單外,還需分三種情況提供以下材料:1.屬商品房項目的,購房人應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確實無法提供的,由申請主體出具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2.屬徵收或拆遷安置房屋的,應提交拆遷安置協定及補充協定。確實無法提供的,由申請主體出具補充協議;3.單位自建房、集資房、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宅專案,應提交相應的售房合同或協議。同時,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項目還需提供相應的審批檔。

登記機構在受理轉移登記時,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的備註和附記欄中將問題據實記載。

五、辦理程式

(一)由各區政府對本轄區內已入住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房地產項目進行摸底調查,按項目報至市整治辦,由市整治辦匯總確認辦理專案。

(二)由各區政府通知相應的申請主體到各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三)申請主體和購房人持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交易、登記時,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和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照《石家莊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現狀登記辦法》予以交易、登記。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執行,適用于長安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高新區,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附件:石家莊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現狀登記辦法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附件:

石家莊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

現狀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我市國有土地上已入住多年的住宅但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歷史遺留問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的精神和要求,進一步增強公民的產權觀念和契約意識,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不動產登記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應當本著“便民利民,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精神,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分類處理、現狀登記”的原則,用發展的眼光審視並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第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不動產登記區域範圍為: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長安區、高新區。

第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不動產登記辦理對象:2014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確已無法完善手續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住宅項目。主要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單位自建房、集資房、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宅專案;

(二)專案建設單位已依法終止,同時無承繼單位的商品房住宅專案;

(三)已列入房地產專項整治專案,經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整治辦”)確認的,由於種種原因無法完善手續的住宅項目。

(四)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的住宅專案。

第五條 以下法人(或自然人)可以作為不動產首次登記的申請主體:

(一)專案建設單位;

(二)專案建設單位因撤銷、合併、轉制等情況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繼單位作為申請主體;

(三)專案合作建設的,合作一方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其他續存的合作方作為申請主體。

專案建設單位已登出或吊銷且無承繼單位的,由專案所在地的轄區政府核實、出具證明檔,並作為代管人代為申請。

第六條 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申請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人、土地用途、坐落、面積等內容);

(四)規劃會同國土部門委託協力廠商共同到現場調查四至、實施測繪,並對測繪成果雙方進行認定,出具的現狀用地範圍圖。規劃部門按現狀出具規劃確認函(應當載明房屋的建設單位、坐落、層數、結構、建築面積、用途等內容)、房屋總平面圖及建築施工圖;

(五)房屋測繪報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辦法涉及的房地產項目不再進行綜合驗收。申請主體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房屋安全、消防檢測鑒定機構對房屋品質、消防進行檢測鑒定。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分別出具檢測鑒定報告書,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作為房屋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的證明檔。

第七條 首次登記的具體內容只在電子登記簿中予以記載,不頒發證書,不收取登記費。

第八條 不動產轉移登記原則上由第五條所列法人(或自然人)集中申請辦理。

第九條 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不動產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四)交付清房款的憑證;

(五)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告知單;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條 在提供第九條第三項“證明不動產權發生轉移的材料”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屬商品房項目的,購房人應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確實無法提供的,由申請主體出具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二)屬徵收或拆遷安置房屋的,應提交拆遷安置協定及補充協定。確實無法提供的,由申請主體出具補充協議;

(三)單位自建房、集資房、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宅專案,應提交相應的售房合同或協議。同時,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項目還需提供相應的審批檔。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在受理轉移登記時,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的備註和附記欄中將問題據實記載。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不動產登記按如下程式辦理:

(一)由各區政府對本轄區內已入住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房地產項目進行摸底調查,對權屬清晰無爭議、無糾紛的,按專案報至市整治辦,由其匯總確認辦理專案。

(二)由各區政府通知相應的申請主體到各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三)首次登記前,由第五條所列申請主體申請註銷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對無法提供原權利證書及註銷材料的,由專案所在地的轄區政府出具給予註銷的證明文件。涉及查封、抵押的,由查封機關、抵押權人出具同意註銷的書面證明。

(四)申請主體和購房人持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交易、登記時,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和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照《石家莊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現狀登記辦法》予以交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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