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朝威控股向惠州普瑞康增資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GLORY FLAME HOLDINGS LIMITED

朝威控股有限公司

(于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代號:8059)

自願性公告

向惠州普瑞康增資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願作出。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之公告, 內容有關建議收購惠州普瑞康股權的諒解備忘錄

本公司董事會欣然宣佈,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 中威建設與周先生及惠州普瑞康訂立增資協議, 據此, 惠州普瑞康的註冊資本將由人民幣10,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幣30,000,000元。 中威建設及周先生亦訂立合資協議。

增資協定

以下載列增資協議之主要條款概要: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

訂約方

(1) 中威建設;

(2) 周先生;及

(3) 惠州普瑞康。

于本公告日期, 惠州普瑞康主要從事製造及研發裝配式建築預製混凝土元件及玻璃纖維增強混凝土元件、產品安裝指導及銷售的業務, 而其股權由周先生全資擁有。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 周先生及惠州普瑞康均為獨立協力廠商。

增資

中威建設及周先生同意惠州普瑞康的註冊資本將由人民幣 10,000,000 元增加至人民幣 30,000,000元,

由中威建設出資人民幣 18,300,000 元及由周先生出資人民幣 1,700,000 元。

中威建設及周先生的出資金額由惠州普瑞康、周先生及中威建設經公平磋商厘定, 而董事認為增資協議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 屬公平合理, 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於增資完成後, 惠州普瑞康的股權將分別由中威建設及周先生持有 61% 及 39%, 而惠州普瑞康的財務業績將併入本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

根據增資協定, 中威建設將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銀行帳戶開立後及中威建設已確認增資的先決條件已達成或已豁免先決條件後15日內先向惠州普瑞康出資人民幣7,300,000元。 周先生其後將向惠州普瑞康部分出資人民幣 1,700,000 元。

先決條件

中威建設及周先生同意增資須待中威建設已確認先決條件已達成或已豁免先決條件後方可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

(1) 惠州普瑞康之董事會一致通過決議, 批准增資協定及其項下的交易;

(2) 增資協定及合資協定已由中威建設及周先生正式簽署完成, 以及增資已獲相關政府部門批准;

(3) 惠州普瑞康之董事會一致通過決議, 批准惠州普瑞康之董事會的新組成, 包括由中威建設提名的該等董事;

倘任何先決條件未能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達成或獲書面豁免, 中威建設、周先生及

惠州普瑞康經進一步討論後將就增資安排達成進一步協定。

合資協定

以下載列合資協議之主要條款概要: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

訂約方

(1) 中威建設;及

(2) 周先生。

惠州普瑞康之董事會

惠州普瑞康之董事會將由五名董事組成。 中威建設及周先生分別有權提名惠州普瑞康之三名董事及兩名董事。 惠州普瑞康之董事的每屆任期為三 (3) 年。

合資期限

合資期限為30年, 自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惠州普瑞康新營業執照日期起計, 雙方可協議延期。

投資總額

合資協定亦協定, 中威建設及周先生于惠州普瑞康將作出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 60,000,000 元, 而其餘的投資總額人民幣 30,000,000 元可由銀行融資、股東貸款或惠州普瑞康董事會批准的其他方式提供資金。

增資之理由及益處

本集團主要從事(i)提供混凝土拆卸服務以及製造及買賣預應力高強度混凝土管樁及(ii)買賣用於裝飾的 LED 光源及環保 LED 生態種植櫃系統的業務。

本集團的企業戰略是加強其現有業務, 同時物色及利用新機遇, 以為本集團實現財務增長並實現股東回報最大化。 董事認為增資(導致本集團持有惠州普瑞康61%股權)乃本集團進一步其於擴大裝配式建築預製混凝土元件行業的業務之機會。

一般事項

由於增資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不超過5%, 增資並不構成本公司于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章下的須予公佈交易。 倘中威建設可能被要求進一步出資並提供中威建設及周先生可能協議的進一步股東貸款, 以為惠州普瑞康之營運提供資金,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作出進一步公告。

釋義

於本公告內,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增資」 指 中威建設及周先生根據增資協定而分別向惠州普瑞康出資人民幣18,300,000 元及人民幣 1,700,000 元

「增資協議」 指 中威建設、周先生及惠州普瑞康就增資而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的增資協議

「本公司」 指 朝威控股有限公司,于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于創業板上市(股份代號:8059)

「中威建設」 指 中威建設有限公司,于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由 China Construct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的直接全資附屬公司)直接持有 84% 及由一名獨立協力廠商持有 16%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創業板」 指 聯交所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規則」 指 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惠州普瑞康」 指 惠州普瑞康建築材料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於中國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於合資協議日期由周先生全資擁有

「獨立協力廠商」 指 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且與彼等概無關連的協力廠商

「合資協議」 指 中威建設及周先生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的合資協議

「LED」 指 發光二極體

「周先生」 指 周義先生,于本公告日期持有惠州普瑞康全部股權的中國公民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朝威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車曉豔

香港,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車曉豔女士、文偉麟先生、焦飛女士、李順民先生及管錦程先生;非執行董事為林宏通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錦華先生、白洪海先生、李安生先生及陳擁權先生。

本公告乃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公告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真確完整,並無誤導或欺詐成份,且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使本公告中任何陳述或本公告有所誤導。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增資」 指 中威建設及周先生根據增資協定而分別向惠州普瑞康出資人民幣18,300,000 元及人民幣 1,700,000 元

「增資協議」 指 中威建設、周先生及惠州普瑞康就增資而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的增資協議

「本公司」 指 朝威控股有限公司,于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于創業板上市(股份代號:8059)

「中威建設」 指 中威建設有限公司,于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由 China Constructio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的直接全資附屬公司)直接持有 84% 及由一名獨立協力廠商持有 16%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創業板」 指 聯交所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規則」 指 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惠州普瑞康」 指 惠州普瑞康建築材料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於中國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於合資協議日期由周先生全資擁有

「獨立協力廠商」 指 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且與彼等概無關連的協力廠商

「合資協議」 指 中威建設及周先生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的合資協議

「LED」 指 發光二極體

「周先生」 指 周義先生,于本公告日期持有惠州普瑞康全部股權的中國公民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朝威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車曉豔

香港,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車曉豔女士、文偉麟先生、焦飛女士、李順民先生及管錦程先生;非執行董事為林宏通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錦華先生、白洪海先生、李安生先生及陳擁權先生。

本公告乃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公告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真確完整,並無誤導或欺詐成份,且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使本公告中任何陳述或本公告有所誤導。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