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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稅看點:納稅人不得不知的稅務文書公告送達

近日, 在江蘇工作的王先生突然接到了北京老李的電話:“老王, 你上報紙啦!”老王一聽頗為意外。 一翻報紙才知道原來是稅務局以公告的形式給他發了稅務文書。

事情起因是這樣的, 王先生去年轉讓了其擁有的北京A公司股權, 取得股權轉讓收入800萬元, 未就此收入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加之王先生在江蘇省工作生活, 與北京這邊沒有交集, 自己也就忽視了這件事。 稅務機關無法聯繫到他, 於是採用了公告送達的方式。 王先生趕緊聯繫北京稅務機關補繳了相關稅款。

在經濟活動發達、跨區域經營頻繁的現代經濟社會, 稅務機關在越來越多的案件中採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 以聯繫和告知納稅人, 防止國家稅款的流失。 那麼, 什麼是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又有些什麼條件, 會引起什麼後果呢?

公告送達是一個法律術語, 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

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執法機關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送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專門列有文書送達的章節, 對不同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簡單來說, 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 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的, 可以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蓋章後, 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 即視為送達;如果直接送達有困難的, 可以委託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 或者郵寄送達。 而採用上述幾種方法均無法送達的, 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 王先生的情況正是符合這一情形。

稅務機關無法找到王先生本人, 文書郵寄送達到其身份證地址又被退回, 即在《北京日報》上刊登了稅務文書進行公告送達。 同時, 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也是公告送達的情形之一。

稅務文書的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主管稅務機關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生產經營地張貼公告, 也可以在報紙、資訊網路等媒體上刊登公告, 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准。 在受送達人住所地、生產經營地張貼公告的, 應當採取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在實際操作中, 考慮到僅在稅務機關或者網站等處公告, 不一定能夠實現送達的效果, 一般會採用在某固定地點張貼公告及在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告同時進行的方式,

且一般會選擇發行量大、受眾範圍廣的市級及以上新聞媒體進行公告。

稅務機關公告送達文書, 一般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特殊規定, 比民事訴訟的公告時間短。 而公告到期視為送達後, 如果在規定時限內受送達人還未到稅務機關說明情況或者接受相關處理的, 則將承受相應法律後果。 這些法律後果主要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按照不同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稅務行政處罰、查封存款帳號並直接扣繳稅款、限制出入境等, 構成刑事犯罪的, 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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