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官網發佈聲明表示, 瑞士盈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盈豐銀行)因未獲所需註冊以進行期貨合約交易,
盈豐銀行是一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獲准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註冊機構。
證監會發現盈豐銀行於2003年4月1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間, 在未獲所需註冊以進行期貨合約交易的情況下, 為11名客戶執行了139宗離岸上市指數期權交易。
該條例第114條規定, 任何人如未就某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 不得經營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或顯示自己經營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SFC認為, 盈豐銀行沒有確保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註冊規定, 違反了《操守準則》, 使盈豐銀行作為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
盈豐銀行主動就其離岸上市指數期權活動進行檢討, 並自行向證監會彙報其無牌活動。
並無證據顯示有關不合規情況是蓄意造成的。
盈豐銀行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
盈豐銀行已採取補救措施加強其內部監控制度, 以避免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盈豐銀行以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