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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一樓盤擅自降低10釐米層高 眾業主起訴 都獲數萬元賠償

“期房”變“欺房”!遭遇商品房面積縮水、層高不足等問題, 業主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近日, 江陰法院公佈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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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開發商未能向韓某等交付符合合同約定層高的商品房顯然構成了違約, 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現韓某等要求開發商通過減少房屋價款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予以支持。

考慮到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雖符合建築規範要求(住宅層高宜為2.8米), 但實際層高的降低一方面使得開發商因成本減少而獲取了一定利益, 而因違約行為產生的該部分利益應予返還。 另一方面, 層高的降低對業主期待利益的享有及使用舒適程度均存在一定影響, 並進而影響到了房屋的實際價值與交換價值, 故法院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面積誤差的處理規定作為參考,

根據層高不足的幅度、違約方的獲利以及對守約方造成的實際影響, 本著誠實信用與公平的原則, 酌情確定因層高不足而應減少51000 元至69000 元不等的購房款(約為房屋總價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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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作為特殊的商品,

為防止擴大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範圍和避免濫用, 司法解釋第8 條、第9 條通過列舉的方式, 明確規定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五種具體情形。 而本案並非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 故對韓某等主張的懲罰性賠償, 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後開發商依法上訴, 無錫中院維持原判。

小編有話說:由於期房在還未完全建好之前就開始銷售, 較現房而言, 存在的風險較大。 在此特別提醒大家, 期房買賣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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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逾期交房

第二、房屋品質出現問題

房屋的品質問題也是極易出現的, 購房者如果做好前期的準備工作, 損失也是可以避免的。 在選擇樓盤時, 就應打聽一下開發商以前做過哪些專案, 專案的口碑如何等, 做到防患於未然。 在簽訂合同時對品質條款約定要儘量細緻, 尤其對具體出現哪些問題可以要求退房等。

第三、交房時發現房屋面積和格局與原規劃不符

這個問題只能在交房後才可以發現, 所以購房者對此類問題的發生只能在合同中約定,

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法律對此所作的具體規定主要為, 在訂立合同時, 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交房時發現與預售的廣告宣傳不符

除了上述問題, 在期房買賣中您還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 所以最關鍵的就是要重視合同。 在簽約前做好準備工作, 在利益受損時, 有權依據合同約定, 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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