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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自2018年3月起口岸經濟區將不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越南政府總理今天簽署于2018年3月1日起生效的第01/2018/QĐ-TTg號決定。 據決定, 關於邊境經濟區的財務機制和政策的第72/2013 / QD-TTg號決定將被取消。

據此,

設在陸地國際口岸、主要口岸、雙邊邊境口岸的口岸經濟區自3月1日起將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其政策包括:投資與信用政策;關於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特別銷售稅、進口稅和出口稅的優惠政策;關於土地和水面租賃費、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關於口岸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國家管理活動的相關費用和收費政策等。

對於根據72/2013決議享有優惠政策的各專案將繼續按其剩餘有效時限享受優惠政策。 與此同時, 在有更高優惠水準的新法律法規出爐的情況下, 上述專案將按專案剩餘有效時限享受更高的優惠政策。

具體, 口岸經濟區的國內外投資商將不再有權根據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土地和水面租賃費享受減少70%土地和水面租賃費的優惠政策。

另外, 需要在口岸經濟區使用生產經營場所的投資者將不再像以前一樣享受免征或者減少土地使用費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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