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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4萬元能搞定兩個地下車位,萬萬沒想到……

N晚報記者 錢姬霞

[身邊案件]

呂先生是南湖區A社區的業主, 2017年1月23日, 社區開發商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在中國房產超市網、搜狐網等網站上發佈了關於A社區清倉車位元的廣告消息。 該廣告稱, 開發商為了回饋業主和客戶, 推出車位元清盤大團購活動, 以4萬元的價格出售其擁有的A社區地下車位兩個, 業主呂先生得知消息後, 於2017年2月17日前往社區售樓處, 以4萬元的價格預訂了位於該社區的兩個地下車位, 在工作人員提供的登記簿上做了登記, 並被告知付款時間另行通知。

2017年2月20日, 呂先生接到開發商電話,

稱可以支付車位款項。 可是, 呂先生于當日前往售樓處支付車位款項時卻被告知車位已經停止銷售。

圖文無關

[律師說法]

開發商委託的是晚報“律師在身邊”的本期嘉賓黃來文律師, 黃律師是浙江品尚律師事務所主任, 嘉興市律師協會建設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

黃律師介紹, 開發商通過網路媒體所做的“4萬元搞定雙車位”的宣傳本身屬於一種商業廣告, 是屬於要約邀請, 而不是呂某起訴狀中認為的屬於要約。

要約邀請,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均為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可以是向特定人發出的, 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 要約邀請與要約不同, 要約是一個一經承諾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約邀請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 如果自己承諾才成立合同。 要約邀請處於合同的準備階段, 沒有法律效力。

(以上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

[庭審結果]

[案件提醒]

在本案糾紛中, 律師通過對開發商的宣傳廣告的性質在法律上屬於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論證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 但是, 法律又明確規定了商業廣告的內容具體明確、符合要約規定的, 則視為要約。 儘管案件法院最終判決呂某敗訴, 但是現實生活中對商業廣告怎樣算具體明確內容的概念模糊不清,

各有各的理解, 因此, 理論學術上也就對商業廣告到底是屬於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存在很大的爭議。

在當今資訊科技高速發展的時代, 各行各業利用互聯網等做廣告推廣宣傳, 是重要的行銷手段, 因此, 律師建議在設計廣告推廣方案時應謹慎言辭, 以免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產生法律糾紛。

南湖晚報聯合嘉興市司法局, 共同打造全新的法律公益服務欄目——“律師在身邊”, 作為建設嘉興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一項內容, 力爭借嘉興律師界精英之力, 深度服務禾城的廣大讀者, 為大家提供一個公益的法律諮詢服務平臺, 為建設“法治嘉興”、“平安嘉興”、“兩美嘉興”貢獻我們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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