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在一起近期審理的涉及財產保全的案件中,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探索信用擔保制度, 首次在非金融機構領域運用訴訟保全信用擔保, 而在以往, 這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企業需要支付1000萬元左右的擔保費用。 這一探索有望減輕高信譽度企業的訴累, 降低企業的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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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家集團公司簽訂了《設備融資租賃合同》, 後因該集團公司不能繼續履約, 融資租賃公司將其起訴到上海二中院, 要求該集團公司支付5000萬餘元的款項。 為了確保其債權能夠順利實現, 融資租賃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了財產保全的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法院對當事人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的, 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並確定擔保的數額。 實踐中, 當事人在訴訟期間申請財產保全並提供擔保的,
本案中, 原告的訴請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 如果按以往的操作方法, 企業需要提供擔保的數額將在1000萬元左右。 原告作為一家商業融資租賃公司, 主要業務是對有資金需求的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因此現金流尤其重要, 面對高昂的擔保費用, 企業犯了難。
承辦法官介紹, 目前在財產保全工作中, 申請人或擔保人系社會公眾普遍認知的特大型企業或者有足夠資產的金融機構的, 經審查並認可後可以本企業的信用作擔保。 實踐中, 為了降低企業的訴訟成本, 營造穩定公平的營商環境, 法院對一些類金融機構或信譽較好的大型企業,
為了減輕企業訴累, 上海二中院經審核後批准了對這家融資租賃公司採用信用擔保。 “這家融資租賃公司註冊資金數十億, 而且信用良好, 我們在對企業的經營情況, 註冊資本以及盈利情況進行了審查的基礎上, 認為公司註冊資金遠超一般普通企業, 經營業績和盈利情況較好, 允許其採用信用擔保的方式。 ”承辦法官介紹。
在實現權利的過程中需要付出多大的經濟代價, 這對企業來說至關重要。 對這類企業採取信用擔保的處理方式, 有效降低了企業實現債權的成本, 確保企業現金流穩定, 使企業不因維權而喪失交易機會, 能夠更好地投入到生產經營之中,
上海二中院在辦理各類商事、金融案件過程中, 在審判工作方式上不斷探索, 先後與“一行三會”(即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市銀行同業公會、市保險同業公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市企聯、市工商聯、市公證協會、市總工會、經貿商事調解中心等十餘家單位、調解組織開展合作, 形成對商事、金融糾紛解決工作對接全覆蓋, 與華東政法大學等十所高校簽訂合作協定並聘任特邀調解員, 充分發揮協力廠商作用多元化解糾紛, 有效降低糾紛處理的成本。 同時, 著力推進案件繁簡分流, 通過“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對不同類型的商事、金融糾紛進行分類處理,
來源丨上海二中院 翟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