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借款利息的稅務處理, 是每一個做過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人都清楚的一個世紀難題, 情況複雜程度難以想像~
現眾智聯邦稅務專家“流浪人”就此類問題, 進行一個統一解答, 希望對大家工作有所幫助。 之前文章請查看:匯算清繳難點問題:借款利息如何在所得稅前扣除?(上)
一般情況下, 無償借入資金方, 如取得借出方按照視同提供貸款服務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可以按照發票票面金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但需要考慮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是否超過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也要考慮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情形。
1.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問題。
非金融企業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財稅〔2008〕121號檔規定的比例標準進行扣除, 即所對應的關聯方債權性投資最多為其權益性投資的2倍,
2.規定期限未繳足資本額問題。
國稅函〔2009〕3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 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 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 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 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六條規定,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 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國稅函〔2009〕777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向除關聯企業或個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 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 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 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其他資金佔用行為關聯企業間的增資擴股的投資款不視同提供貸款服務計算利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間因買賣、勞務、服務而形成的商業信用往來,因交易價格已包含貨幣時間價值,一般不收取利息,不視同提供貸款服務計算利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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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其他資金佔用行為關聯企業間的增資擴股的投資款不視同提供貸款服務計算利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間因買賣、勞務、服務而形成的商業信用往來,因交易價格已包含貨幣時間價值,一般不收取利息,不視同提供貸款服務計算利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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