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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徐翔、墨龍、鮮言案,2017年A股市場20起典型違法案例

一、虛假陳述及仲介機構未勤勉盡責

(一)鮮言操控上市公司炮製“1001項奇葩議案”暨操縱多倫股份等系列案件——對挑戰法律底線者徹查嚴處

本案系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挑戰法律底線、屢次實施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徹查嚴處的標杆案件。 2017年1月4日晚, 廣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慧球科技)1001項“奇葩議案”通過網路非正常披露, 將多個重大政治問題當作炒作噱頭, 挑戰監管權威,踐踏法律底線, 敗壞社會公德, 影響惡劣。 證監會聯合相關部門成立專案組, 查實慧球科技實際控制人鮮言指使董秘炮製並通過非法管道散播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的資訊。 同時查明, 鮮言存在操縱“多倫股份”股票價格、指使匹凸匹披露違規、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多項違法犯罪行為, 證監會最終對鮮言操縱行為依法開出34.69億元罰單並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堅決將其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公安機關, 並對多名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對挑戰法律底線、踐踏市場規則者, 證監會將堅決查處, 絕不姑息。

(二)九好集團財務造假及相關仲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亮劍“忽悠式”重組、對市場仲介“頂格”處罰

本案系證監會依法全面從嚴打擊“忽悠式”重組、遏制“有毒”資產污染市場, 警示仲介機構勤勉盡責的典型案件。 2016年5月, 浙江九好辦公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九好集團)為了重組上市, 與上市公司鞍重股份聯手進行“忽悠式”重組, 通過各種手段虛增巨額收入和銀行存款。 審計機構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機構天元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中聯資產評估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財務顧問西南證券及其從業人員未勤勉盡責,

出具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2017年4月, 證監會依法查處了包括鞍重股份、九好集團、九好集團股東、九好集團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在內的33名責任主體。 對組織、決策實施財務造假的九好集團實際控制人郭叢軍等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對4家仲介機構分別給予頂格處罰。 證監會嚴厲打擊重大重組中的各類違法行為, 督促仲介機構發揮市場“看門人”作用, 目的是使並購重組切實發揮支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服務實體的功能作用。

(三)山東墨龍虛假陳述及實際控制人精准減持案——上市公司業績“變臉”、實際控制人父子提前避損

本案系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濫用資訊優勢和控股地位,

虛假陳述、內幕交易、違規減持等多項違法行為交織複合的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山東墨龍)公告三季度盈利800余萬元並預計全年盈利。 2017年2月修正稱, 預計2016年全年虧損4.8億至6.3億元, 業績“變臉”引發市場質疑。 調查發現, 2015年以來, 山東墨龍通過虛增售價、少計成本等手法連續兩年將季報、半年報“扭虧為盈”, 虛增收入最高達1億元, 虛增利潤最高達2.2億元。 在業績“變臉”的內幕資訊發佈前, 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張恩榮及其子總經理張雲山以大宗交易方式拋售股票, 避損3824萬元, “吃相”難看。 2017年9月, 證監會依法對山東墨龍和張恩龍父子內幕交易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系2017年證監會專項執法行動首批部署重點案件,
警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遠離虛假陳述、內幕交易、違規減持的高壓線。

(四)寶利國際違規披露案——首次對上市公司自願性資訊披露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做出認定處罰

本案系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自願性資訊披露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進行處罰的首起案件。 江蘇寶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寶利國際)在2015年1至8月連續發佈5項對外投資公告。 調查發現, 寶利國際在主動披露上述事項後, 後續並未就上述投資公告事宜簽訂具體協議, 在相關業務明確終止的情況下未依法披露重大進展。 證監會認定, 寶利國際濫用自願披露方式做選擇性披露, 隱瞞負面資訊, 營造公司積極拓展海外業務且捷報頻傳的假像, 嚴重誤導投資者。2017年6月,證監會依法對寶利國際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自願性資訊披露可能觸發後續的強制披露義務,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雅百特財務造假案——2017年跨境執法合作的成功案例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借跨境業務進行隱蔽造假的典型惡性案件。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雅百特)重組上市過程中,於2015年1月披露承接巴基斯坦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的金屬屋面圍護系統工程,合同金額3250萬美元。重組上市後,2015年報披露工程完工,實現收入2億元。經查,雅百特通過虛構承攬境外項目、虛構跨境資金迴圈、虛構建材出口、虛構境內建材貿易等手法,虛增收入5.8億元,虛增利潤2.6億元。2017年12月,證監會對雅百特做出頂格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本案系2017年證監會專項執法行動首批部署重點案件,巴基斯坦、美國、香港證監會等為本案查辦提供了有力支持,是中國證監會跨境執法合作的又一起成功案例。

(六)佳電股份財務造假案——“不知情、不瞭解、未參與”不應成為上市公司高管“免責牌”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為完成重組利潤承諾而實施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例。2011年,上市公司阿繼電器進行資產重組,重組完成後更名為佳電股份,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佳電公司)由此成為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重組協議約定,佳電公司在2011至2014年度實際淨利潤應不低於預測水準,否則佳電公司原股東需向阿繼電器原股東進行補償。經查,為保證業績承諾完成,佳電股份以少計主營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等方式,在2013年、2014年合計虛增利潤1.98億元。本案聽證期間,多名高管以“對公司造假行為不知情,對隱蔽的財務手段無法、無能力識別”為由提起申辯。2017年12月,證監會依法對佳電股份及其22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本案系2017年證監會專項執法行動首批部署重點案件。本案的查處再次警示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勤勉盡責,瞭解並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不知情、不瞭解、未參與”不應成為免責事由。

(七)晨龍鋸床違規披露案——新三板掛牌企業關聯方資金佔用未依法披露被處罰

本案系典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違規披露案件,反映了部分新三板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管人員將公眾公司當做“自家錢莊”,缺乏合規經營理念,致使公司內控失序的問題。調查發現,浙江晨龍鋸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晨龍鋸床)的關聯方浙江晨龍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合一機械有限公司通過111筆關聯資金交易,累計佔用晨龍鋸床資金1.2億元,晨龍鋸床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式,未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2017年3月,浙江證監局依法對晨龍鋸床及其實際控制人、財務總監作出行政處罰。新三板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證監會監管執法的重要領域,證監會將不斷加大對新三板各類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新三板市場正常秩序。

二、內幕交易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八)弘高創意實際控制人甄建濤違規交易本公司股票案——利用“高送轉”資訊從事內幕交易被移送公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高送轉”資訊從事內幕交易的案件,涉案人員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16年2月北京弘高創意建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弘高創意)公告“高送轉”內幕資訊前,公司實際控制人甄建濤授意員工使用保潔員等4人名義新開立帳戶,突擊轉入資金買入本公司股票,並在上述資訊公開、股價連漲4個交易日後隨即賣出,獲利670余萬元。2017年3月,證監會將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容易異化為公司內部人製造題材推高股價,通過違法交易牟取私利的工具,證監會專門部署2017年專項執法行動第三批案件,重點打擊利用“高送轉”資訊實施內幕交易等市場亂象。

(九)李一男內幕交易華中數控股票案——知名企業高管內幕交易獲刑

本案系一起“裙帶化”特徵明顯的內幕交易案件。2014年4月中旬,華為原副總裁、時任北京牛電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李一男從武漢華中數控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中數控)總裁李某濤處獲知華中數控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資訊,隨即借用他人帳戶大量買入“華中數控”股票,並暗示其妹妹同期買入部分“華中數控”股票,兩人合計獲利700余萬元,構成內幕交易。因涉嫌犯罪,證監會將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7年1月2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判處李一男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700余萬元。本案警示市場參與者摒棄“靠打探消息炒股”的惡習,戒絕內幕交易。

(十)周繼和內幕交易江泉實業股票案——行政刑事密切銜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本案系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協同、密切銜接的一起典型案件。2014年4月至6月,張健業為山東江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泉實業)居間介紹並購重組方,期間內幕交易“江泉實業”股票,並將相關內幕資訊傳遞給其大學老師周繼和。周繼和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買入“江泉實業”股票,獲利1264余萬元。2016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健業內幕交易作出一審有罪判決。2016年8月,證監會認定周繼和內幕交易,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周繼和以公安機關在偵辦張健業等相關案件過程中並未認定其涉嫌犯罪、證監會不應再對其行政處罰為由,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3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周繼和的上訴請求,維持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緊密銜接,有效防止違法主體逃避法律責任,打擊內幕交易不留死角。

(十一)劉敏等人內幕交易蘇州高新股票案——公職人員及其親屬涉嫌內幕交易“窩案”

本案系近年來一起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國資控股上市公司重組資訊從事內幕交易的典型案件。2015年4月至7月,時任蘇州市高新區管委會國資辦主任的劉敏參與了蘇州新區高新技術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蘇州高新)收購蘇州創投的相關工作。重組資訊公開前,劉敏與其妹劉英、與蘇州高新區財政局工作人員張永寧,合謀提前買入“蘇州高新”股票,調查還發現,興業銀行蘇州高新區支行行長朱雪冬從劉敏、張永寧處獲知的內幕資訊,從事內幕交易。2017年7月,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本案中,多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從事非法交易,嚴重損害了公務形象。證監會將繼續聯合紀檢監察、國資管理部門,不斷深化執紀執法合作,嚴防國家工作人員內幕交易。

(十二)太平洋資管投資經理李雪“老鼠倉”案——情節特別嚴重獲刑五年六個月

本案是一起保險資管投資經理從事“老鼠倉”犯罪的典型案件。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5月17日,時任太平洋資管公司權益投資部經理李雪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股票交易等未公開信息,與其管理的保險投資組合帳戶趨同交易,趨同交易品種達到70%以上,涉及73檔股票,累計成交金額7.66億餘元,非法獲利428萬餘元。證監會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7年6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李雪從事“老鼠倉”交易,情節特別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隨著執法力度不斷加大,金融資管機構一批長期隱蔽的“老鼠倉”交易陸續曝光,案發領域從基金行業向保險資管領域蔓延,證監會將會同相關部門健全綜合防控長效機制,規範金融資產管理行業健康發展。

(十三)私募基金投資顧問吳剛涉嫌“老鼠倉”案——規範私募機構從業人員守法合規

本案系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掌握的基金投資資訊從事“老鼠倉”的典型案件。2015年1月21日至10月23日,時任“招商匯智之喜馬拉雅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投資顧問的吳剛,負責投資決策以及具體下單操作,知悉相關交易資訊,在上述資管計畫趨同買入“東阿阿膠”等16檔股票的同時,趨同交易相同的股票,獲利948萬元,吳剛按約定提取業績報酬。2017年5月,福建證監局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吳剛作出頂格處罰。案件警示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受人之托”應“忠人之事”,高度自律。

三、操縱市場

(十四)馬永威等人操縱福達股份股票案——嚴查“快進快出”手法操縱小市值股票

本案系一起以“快進快出”手法操縱小市值股票的惡性案件。2016年第二季度以來,“福達股份”等小市值概念股出現連續多日放量上漲後斷崖式下跌的異常走勢。根據交易所監控線索,稽查人員迅速出擊,查明馬永威、曹勇等人控制使用38個江浙閩地區的個人及資管計畫帳戶,動用2.9億元資金,底部吸籌、邊建倉邊拉升,於2016年7月5日至7月18日操縱“福達股份”股票,引誘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跟風買入,在拉出3-5個漲停後大規模出貨,獲利2289萬元。其操縱行為造成個股暴漲暴跌,嚴重影響市場秩序。2017年5月,證監會對馬永威、曹勇等人作出行政處罰。對配資放大杠杆、短線操縱小盤股行為的快速查處,有效遏制了市場炒作苗頭。

(十五)蝶彩資產、謝風華與闕文斌合謀操縱恒康醫療股票案——上市公司與私募內外勾結,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市場之實

本案系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與私募機構內外勾結講故事、造熱點、炒股價的一起典型案件。恒康醫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康醫療)實際控制人闕文彬為實現高價減持股票的目的,與蝶彩資產實際控制人謝風華合謀實施資訊操縱。雙方約定“管理”股價的目標和利益分配比例,合謀設立資管產品參與交易。股價達到預期後,蝶彩資產、謝風華安排闕文彬通過大宗交易減持“恒康醫療”股票2200萬股,非法獲利5100余萬元;蝶彩資產、謝風華分得4858萬元。此外,在本案調查中還發現並徹查了3起內幕交易“案中案”。本案的嚴肅查處再次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市場機構劃定醒目“紅線”,警醒各方遠離“偽市值管理”。

(十六) 廖國沛操縱15檔股票價格案——持續打擊新型短線操縱

本案是一起以“封漲停”為欺詐特徵,製造交易活躍假像,誘騙投資者跟風買入的新型短線操縱案。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廖國沛控制本人及親友名下的28個證券帳戶,通過以大單連續交易封漲停、虛假申報並封漲停、盤中拉抬並封漲停等手法,先後操縱“桐君閣”、“通程式控制股”等15檔股票,影響股票收盤價格和交易量,並於次日反向賣出獲利共計2716萬元。2017年12月,證監會對廖國沛作出行政處罰。本案系2016年證監會專項執法行動第三批部署重點案件,證監會嚴厲打擊封漲停類短線操縱等惡性操縱行為,推動市場回歸價值投資理念。

四、編造傳播證券期貨虛假資訊

(十七)同花順傳播誤導性資訊案——財經網站資訊審核失職導致謠言傳播

本案系一起新型的網路媒體傳播誤導性資訊案件。2017年7月5日下午,互聯網出現題為“傳複星集團董事長失聯,交易所11複星債與10複星債大跌”的資訊,被多家網站轉載。次日,複星集團控股或參股的境內外數家上市公司股價大跌,引發上證醫藥指數下跌0.95%,證監會調查發現,浙江核新同花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同花順)運營的網站自動抓取發佈於2015年12月的陳舊資訊後,在文章錄入審核時未發現相關問題,將其作為即時新聞發佈,導致迅速傳播,嚴重誤導了投資者。證監會已對本案作出行政處罰。本案警示傳播媒介及其從業人員在利用科技手段採集資訊的同時,應切實履行審核職責,防範虛假資訊不當傳播,擾亂市場秩序。

(十八)上海有色金屬交易中心編造並傳播期貨市場虛假資訊案——未經核實公開轉發微信群內虛假資訊遭罰

本案系證監會查處的一起編造並傳播期貨市場虛假資訊的典型案件。2015年11月25日,上海有色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簡稱有色中心)總經理助理陸敏宏在微信群中看到“金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務院和證監會狀告惡意做空鎳的勢力”的資訊,在核實無果、明知可能虛假的情況下,仍安排在有色中心網站上公開發佈,經多家網站轉載後廣泛傳播,當日滬鎳1601價格漲幅5.99%。次日,陸敏宏又將其在微信群看到的線民建議拼接轉化為有色中心向國家有關部門建議的事實化表述,通過有色中心網站發佈,當日滬鎳1601價格漲幅進一步擴大,最高漲幅達8.5%。11月27日主流媒體闢謠後,滬鎳1601價格收盤下跌0.8%。證監會對有色中心及陸敏宏編造並傳播期貨虛假資訊行為給予警告及罰款。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明確禁止的行為。期貨交易者應做到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自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五、私募機構違法違規

(十九)穗富投資違法違規案——私募機構屢觸監管紅線被處罰

本案系私募機構缺乏合規經營理念、屢次從事違規交易被罰的典型案例。2014年9月,作為上市公司深圳中國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提案方,廣州穗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穗富投資)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利用其擔任投資顧問的4個資產管理計畫帳戶內幕交易“國農科技”,獲利330余萬元。2014年10月,穗富投資超比例持有“同大股份”未披露。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穗富投資先後利用旗下資管帳戶或信託產品帳戶,操縱“寧波富邦”、“國光股份”等7檔股票。2016年以來,證監會對上述3起案件陸續作出行政處罰。為有效遏制私募基金領域違法違規的多發態勢,證監會專門部署2017年第四批專項執法行動,規範私募領域市場秩序,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六、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

(二十)林慶義違規買賣股票案——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罰款過億

本案系近年來證監會查處的一起持續時間較長、獲利金額巨大的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案。林慶義於2001年5月至2009年7月先後任職於南方證券、中投證券。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林慶義借助其朋友姜某的帳戶進行證券交易,累計買賣股票154只,買入金額累計50億元,累計獲利7000萬元。2017年6月,證監會依法決定沒收林慶義違法所得並處一倍罰款,合計罰沒款達1.41億元。從業人員炒股可能伴生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破壞市場信心,證監會將依法嚴肅處理。

嚴重誤導投資者。2017年6月,證監會依法對寶利國際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自願性資訊披露可能觸發後續的強制披露義務,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雅百特財務造假案——2017年跨境執法合作的成功案例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借跨境業務進行隱蔽造假的典型惡性案件。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雅百特)重組上市過程中,於2015年1月披露承接巴基斯坦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的金屬屋面圍護系統工程,合同金額3250萬美元。重組上市後,2015年報披露工程完工,實現收入2億元。經查,雅百特通過虛構承攬境外項目、虛構跨境資金迴圈、虛構建材出口、虛構境內建材貿易等手法,虛增收入5.8億元,虛增利潤2.6億元。2017年12月,證監會對雅百特做出頂格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本案系2017年證監會專項執法行動首批部署重點案件,巴基斯坦、美國、香港證監會等為本案查辦提供了有力支持,是中國證監會跨境執法合作的又一起成功案例。

(六)佳電股份財務造假案——“不知情、不瞭解、未參與”不應成為上市公司高管“免責牌”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為完成重組利潤承諾而實施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例。2011年,上市公司阿繼電器進行資產重組,重組完成後更名為佳電股份,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佳電公司)由此成為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重組協議約定,佳電公司在2011至2014年度實際淨利潤應不低於預測水準,否則佳電公司原股東需向阿繼電器原股東進行補償。經查,為保證業績承諾完成,佳電股份以少計主營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等方式,在2013年、2014年合計虛增利潤1.98億元。本案聽證期間,多名高管以“對公司造假行為不知情,對隱蔽的財務手段無法、無能力識別”為由提起申辯。2017年12月,證監會依法對佳電股份及其22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本案系2017年證監會專項執法行動首批部署重點案件。本案的查處再次警示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勤勉盡責,瞭解並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不知情、不瞭解、未參與”不應成為免責事由。

(七)晨龍鋸床違規披露案——新三板掛牌企業關聯方資金佔用未依法披露被處罰

本案系典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違規披露案件,反映了部分新三板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管人員將公眾公司當做“自家錢莊”,缺乏合規經營理念,致使公司內控失序的問題。調查發現,浙江晨龍鋸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晨龍鋸床)的關聯方浙江晨龍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合一機械有限公司通過111筆關聯資金交易,累計佔用晨龍鋸床資金1.2億元,晨龍鋸床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式,未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2017年3月,浙江證監局依法對晨龍鋸床及其實際控制人、財務總監作出行政處罰。新三板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證監會監管執法的重要領域,證監會將不斷加大對新三板各類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新三板市場正常秩序。

二、內幕交易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八)弘高創意實際控制人甄建濤違規交易本公司股票案——利用“高送轉”資訊從事內幕交易被移送公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高送轉”資訊從事內幕交易的案件,涉案人員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16年2月北京弘高創意建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弘高創意)公告“高送轉”內幕資訊前,公司實際控制人甄建濤授意員工使用保潔員等4人名義新開立帳戶,突擊轉入資金買入本公司股票,並在上述資訊公開、股價連漲4個交易日後隨即賣出,獲利670余萬元。2017年3月,證監會將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容易異化為公司內部人製造題材推高股價,通過違法交易牟取私利的工具,證監會專門部署2017年專項執法行動第三批案件,重點打擊利用“高送轉”資訊實施內幕交易等市場亂象。

(九)李一男內幕交易華中數控股票案——知名企業高管內幕交易獲刑

本案系一起“裙帶化”特徵明顯的內幕交易案件。2014年4月中旬,華為原副總裁、時任北京牛電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李一男從武漢華中數控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中數控)總裁李某濤處獲知華中數控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資訊,隨即借用他人帳戶大量買入“華中數控”股票,並暗示其妹妹同期買入部分“華中數控”股票,兩人合計獲利700余萬元,構成內幕交易。因涉嫌犯罪,證監會將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7年1月2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判處李一男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700余萬元。本案警示市場參與者摒棄“靠打探消息炒股”的惡習,戒絕內幕交易。

(十)周繼和內幕交易江泉實業股票案——行政刑事密切銜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本案系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協同、密切銜接的一起典型案件。2014年4月至6月,張健業為山東江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泉實業)居間介紹並購重組方,期間內幕交易“江泉實業”股票,並將相關內幕資訊傳遞給其大學老師周繼和。周繼和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買入“江泉實業”股票,獲利1264余萬元。2016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健業內幕交易作出一審有罪判決。2016年8月,證監會認定周繼和內幕交易,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周繼和以公安機關在偵辦張健業等相關案件過程中並未認定其涉嫌犯罪、證監會不應再對其行政處罰為由,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3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周繼和的上訴請求,維持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緊密銜接,有效防止違法主體逃避法律責任,打擊內幕交易不留死角。

(十一)劉敏等人內幕交易蘇州高新股票案——公職人員及其親屬涉嫌內幕交易“窩案”

本案系近年來一起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國資控股上市公司重組資訊從事內幕交易的典型案件。2015年4月至7月,時任蘇州市高新區管委會國資辦主任的劉敏參與了蘇州新區高新技術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蘇州高新)收購蘇州創投的相關工作。重組資訊公開前,劉敏與其妹劉英、與蘇州高新區財政局工作人員張永寧,合謀提前買入“蘇州高新”股票,調查還發現,興業銀行蘇州高新區支行行長朱雪冬從劉敏、張永寧處獲知的內幕資訊,從事內幕交易。2017年7月,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本案中,多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從事非法交易,嚴重損害了公務形象。證監會將繼續聯合紀檢監察、國資管理部門,不斷深化執紀執法合作,嚴防國家工作人員內幕交易。

(十二)太平洋資管投資經理李雪“老鼠倉”案——情節特別嚴重獲刑五年六個月

本案是一起保險資管投資經理從事“老鼠倉”犯罪的典型案件。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5月17日,時任太平洋資管公司權益投資部經理李雪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股票交易等未公開信息,與其管理的保險投資組合帳戶趨同交易,趨同交易品種達到70%以上,涉及73檔股票,累計成交金額7.66億餘元,非法獲利428萬餘元。證監會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7年6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李雪從事“老鼠倉”交易,情節特別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隨著執法力度不斷加大,金融資管機構一批長期隱蔽的“老鼠倉”交易陸續曝光,案發領域從基金行業向保險資管領域蔓延,證監會將會同相關部門健全綜合防控長效機制,規範金融資產管理行業健康發展。

(十三)私募基金投資顧問吳剛涉嫌“老鼠倉”案——規範私募機構從業人員守法合規

本案系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掌握的基金投資資訊從事“老鼠倉”的典型案件。2015年1月21日至10月23日,時任“招商匯智之喜馬拉雅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投資顧問的吳剛,負責投資決策以及具體下單操作,知悉相關交易資訊,在上述資管計畫趨同買入“東阿阿膠”等16檔股票的同時,趨同交易相同的股票,獲利948萬元,吳剛按約定提取業績報酬。2017年5月,福建證監局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吳剛作出頂格處罰。案件警示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受人之托”應“忠人之事”,高度自律。

三、操縱市場

(十四)馬永威等人操縱福達股份股票案——嚴查“快進快出”手法操縱小市值股票

本案系一起以“快進快出”手法操縱小市值股票的惡性案件。2016年第二季度以來,“福達股份”等小市值概念股出現連續多日放量上漲後斷崖式下跌的異常走勢。根據交易所監控線索,稽查人員迅速出擊,查明馬永威、曹勇等人控制使用38個江浙閩地區的個人及資管計畫帳戶,動用2.9億元資金,底部吸籌、邊建倉邊拉升,於2016年7月5日至7月18日操縱“福達股份”股票,引誘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跟風買入,在拉出3-5個漲停後大規模出貨,獲利2289萬元。其操縱行為造成個股暴漲暴跌,嚴重影響市場秩序。2017年5月,證監會對馬永威、曹勇等人作出行政處罰。對配資放大杠杆、短線操縱小盤股行為的快速查處,有效遏制了市場炒作苗頭。

(十五)蝶彩資產、謝風華與闕文斌合謀操縱恒康醫療股票案——上市公司與私募內外勾結,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市場之實

本案系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與私募機構內外勾結講故事、造熱點、炒股價的一起典型案件。恒康醫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康醫療)實際控制人闕文彬為實現高價減持股票的目的,與蝶彩資產實際控制人謝風華合謀實施資訊操縱。雙方約定“管理”股價的目標和利益分配比例,合謀設立資管產品參與交易。股價達到預期後,蝶彩資產、謝風華安排闕文彬通過大宗交易減持“恒康醫療”股票2200萬股,非法獲利5100余萬元;蝶彩資產、謝風華分得4858萬元。此外,在本案調查中還發現並徹查了3起內幕交易“案中案”。本案的嚴肅查處再次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市場機構劃定醒目“紅線”,警醒各方遠離“偽市值管理”。

(十六) 廖國沛操縱15檔股票價格案——持續打擊新型短線操縱

本案是一起以“封漲停”為欺詐特徵,製造交易活躍假像,誘騙投資者跟風買入的新型短線操縱案。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廖國沛控制本人及親友名下的28個證券帳戶,通過以大單連續交易封漲停、虛假申報並封漲停、盤中拉抬並封漲停等手法,先後操縱“桐君閣”、“通程式控制股”等15檔股票,影響股票收盤價格和交易量,並於次日反向賣出獲利共計2716萬元。2017年12月,證監會對廖國沛作出行政處罰。本案系2016年證監會專項執法行動第三批部署重點案件,證監會嚴厲打擊封漲停類短線操縱等惡性操縱行為,推動市場回歸價值投資理念。

四、編造傳播證券期貨虛假資訊

(十七)同花順傳播誤導性資訊案——財經網站資訊審核失職導致謠言傳播

本案系一起新型的網路媒體傳播誤導性資訊案件。2017年7月5日下午,互聯網出現題為“傳複星集團董事長失聯,交易所11複星債與10複星債大跌”的資訊,被多家網站轉載。次日,複星集團控股或參股的境內外數家上市公司股價大跌,引發上證醫藥指數下跌0.95%,證監會調查發現,浙江核新同花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同花順)運營的網站自動抓取發佈於2015年12月的陳舊資訊後,在文章錄入審核時未發現相關問題,將其作為即時新聞發佈,導致迅速傳播,嚴重誤導了投資者。證監會已對本案作出行政處罰。本案警示傳播媒介及其從業人員在利用科技手段採集資訊的同時,應切實履行審核職責,防範虛假資訊不當傳播,擾亂市場秩序。

(十八)上海有色金屬交易中心編造並傳播期貨市場虛假資訊案——未經核實公開轉發微信群內虛假資訊遭罰

本案系證監會查處的一起編造並傳播期貨市場虛假資訊的典型案件。2015年11月25日,上海有色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簡稱有色中心)總經理助理陸敏宏在微信群中看到“金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務院和證監會狀告惡意做空鎳的勢力”的資訊,在核實無果、明知可能虛假的情況下,仍安排在有色中心網站上公開發佈,經多家網站轉載後廣泛傳播,當日滬鎳1601價格漲幅5.99%。次日,陸敏宏又將其在微信群看到的線民建議拼接轉化為有色中心向國家有關部門建議的事實化表述,通過有色中心網站發佈,當日滬鎳1601價格漲幅進一步擴大,最高漲幅達8.5%。11月27日主流媒體闢謠後,滬鎳1601價格收盤下跌0.8%。證監會對有色中心及陸敏宏編造並傳播期貨虛假資訊行為給予警告及罰款。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明確禁止的行為。期貨交易者應做到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自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五、私募機構違法違規

(十九)穗富投資違法違規案——私募機構屢觸監管紅線被處罰

本案系私募機構缺乏合規經營理念、屢次從事違規交易被罰的典型案例。2014年9月,作為上市公司深圳中國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提案方,廣州穗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穗富投資)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利用其擔任投資顧問的4個資產管理計畫帳戶內幕交易“國農科技”,獲利330余萬元。2014年10月,穗富投資超比例持有“同大股份”未披露。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穗富投資先後利用旗下資管帳戶或信託產品帳戶,操縱“寧波富邦”、“國光股份”等7檔股票。2016年以來,證監會對上述3起案件陸續作出行政處罰。為有效遏制私募基金領域違法違規的多發態勢,證監會專門部署2017年第四批專項執法行動,規範私募領域市場秩序,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六、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

(二十)林慶義違規買賣股票案——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罰款過億

本案系近年來證監會查處的一起持續時間較長、獲利金額巨大的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案。林慶義於2001年5月至2009年7月先後任職於南方證券、中投證券。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林慶義借助其朋友姜某的帳戶進行證券交易,累計買賣股票154只,買入金額累計50億元,累計獲利7000萬元。2017年6月,證監會依法決定沒收林慶義違法所得並處一倍罰款,合計罰沒款達1.41億元。從業人員炒股可能伴生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破壞市場信心,證監會將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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