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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特別約定”和合同條款不符,理賠有糾紛嗎?

宣傳網頁上說是沒有免賠額的, 只要是社保範圍內的醫療費用, 就按照100%報銷。 但是買好後合同條款裡寫的卻是有100元的免賠額。 這是怎麼回事呢?理賠是不是會碰到糾紛?

合同條款上有100元免賠額

其實, 雖然保險公司的宣傳資料不進入合同, 但是只要是保險公司承諾的內容, 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發生糾紛, 被保人拿著保險公司的宣傳資料指出其曾經做出過某項承諾, 那麼法院也是要判定宣傳資料有效的。

因此, 保險公司不會在宣傳資料上做手腳。 既然做出了承諾, 就一定會兌現。

像這位元小夥伴問到的這種情況,

就要去翻看承保的保險單。 你會發現在保險單上有一個“特別約定”。

保單特別約定無免賠額

在保單“特別約定”中, 我們看到, 保險公司對免賠額進行了約定, 該險種意外醫療責任無免賠額, 在社保範圍內按100%比例賠付。 這樣的約定就和其宣傳網頁相符了。

那麼, “特別約定”的方式是否合規?和條款內容發生衝突是否有效呢?

首先, 特別約定是合法的。 根據《保險法》第13條, 投保人可以和保險公司就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 只要以書面的形式在保單上寫明即可。

因此, 在保單上進行特別約定是合規的, 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

其次, “特別約定”本身就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 在合同構成中明確說明了, 條款、投保單、保單、福利表、其他憑證、附貼批單和其他約定書, 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而“特別約定”就屬於有關約定書。

當“特別約定”與合同基本條款發生衝突的時候, “特別約定”要優於基本條款!

“特別約定”屬於合同條款

因此, 買了這份意外險的小夥伴完全可以放心,

保單的免賠額和報銷比例以“特別約定”為准!

其實, 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時, 設計的是通用條款, 給保監會報備的時候也是採用通用條款。 之後, 保險公司的一款產品可能會通過不同管道進行銷售, 對於某些管道會定制保障內容, 但產品仍然是這款產品, 不可能改動兩條內容重新去保監會備案, 因此很多時候就會採取這種“特別約定”的方式。

通過本文, 你應該明白特別約定在保單中的作用了吧?也可以對手頭的保單放心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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