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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建立公積金失信“黑名單” 失信單位和個人將受到懲戒

拂曉新聞網--皖北晨刊訊 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幫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房地產估價機構通過虛評房屋價值協助職工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虛構、隱瞞事實, 變造、仿造證件, 提供虛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以後這些行為要受罰了!日前,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了《宿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失信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建立公積金失信“黑名單”, 凡是被列入“黑名單”的個人和單位, 都將受到懲戒。

皖北晨刊記者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瞭解到,

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取住房公積金, 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在出具住房買賣合同、房屋拆遷協議、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房許可證、危房鑒定報告、重大疾病診斷證明、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等材料時造假, 幫助職工騙提騙貸, 影響該中心業務審批但未造成資金風險的, 將被納入單位“一般失信行為”名單。 構成單位“嚴重失信行為”的有三點:1、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取住房公積金, 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在出具住房買賣合同、房屋拆遷協議、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房許可證、危房鑒定報告、重大疾病診斷證明、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等材料時造假, 幫助職工騙提騙貸, 影響該中心業務審批且造成資金風險的;2、房地產估價機構通過虛評房屋價值協助職工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3、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與該中心簽訂的《商品房貸款合作協定書》約定的。

對單位“一般失信行為”,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採取信用提醒、誠信約談兩種方式進行懲戒。 對單位“嚴重失信行為”, 懲戒辦法更為嚴厲。 該中心將其錄入市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 記入失信單位“黑名單”, 列為重點稽核和執法檢查的對象;視情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該中心1—3年的合作資格;對受託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金融機構, 按照《受託公積金業務考核細則》規定雙倍扣分;非受託金融機構將不得與該中心建立委託關係;將失信資訊在該中心網站和市縣一體化信用資訊共用服務平臺公開,

同時還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懲戒。

個人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三個等級, 分別是“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一般失信行為”是指個人以虛構、隱瞞事實, 變造、仿造證件, 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未遂, 經批評教育後承認錯誤的。 “較重失信行為”是指個人以虛構、隱瞞事實, 變造、仿造證件, 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審查發現後, 個人在10個工作日內, 主動全額退回住房公積金或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繳存人在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後, 惡意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嚴重失信行為”是指個人以虛構、隱瞞事實, 變造、仿造證件, 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 審查發現後, 拒絕退回或超時限退回住房公積金或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行為。

對個人“一般失信行為”, 首先是信用提醒, 將失信資訊以書面或短信形式通知個人, 提醒其糾正和規範相關行為, 另外還要對個人進行約談, 宣傳住房公積金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對個人“較重失信行為”, 將錄入宿州市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 記入失信個人“黃名單”, 記錄期限為2年, 作為日常稽核或抽查的重點;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取消失信個人2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資格。

對個人“嚴重失信行為”, 同樣錄入宿州市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 記入失信個人“黑名單”, 記錄期限延長為5年, 列為重點稽核和監督檢查對象;取消失信個人5年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資格;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將失信資訊在該中心網站和宿州市市縣一體化信用資訊共用服務平臺公開, 同時還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懲戒。

《宿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失信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中還提到, 單位或個人對失信行為等級認定有異議的, 可在收到失信行為認定結果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該中心提交書面異議申請, 該中心稽核部門將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由進行核實, 核實結果經該中心信用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後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核實發現失信行為認定存在錯誤的,將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按照規定程式予以更正。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記錄的公示與處理。

經核實發現失信行為認定存在錯誤的,將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按照規定程式予以更正。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記錄的公示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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