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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就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提出指導意見

為規範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 增強透明度和安全性, 防範廉政風險, 近日, 經國務院同意, 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經國務院同意, 《指導意見》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等大額財政專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銀行應當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 在增強資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時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指導意見》規定, 預算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內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非財政補助收入資金, 在扣除日常資金支付需要後有較大規模餘額的,

可以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防範資金集中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 並滿足單位加強資金保值增值管理的需求。 其中, 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的資金到期後不需要收回使用的, 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銀行續存,但累計存期不得超過2年。

《指導意見》規定, 除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外, 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官方網站上解釋說, 競爭性方式, 是指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 採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 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

集體決策方式, 是指確定三家以上的備選銀行, 對備選銀行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分, 並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 集體決定資金存放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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