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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物業管理條例》出臺 明確規定公共收益歸業主所有

發佈會現場

魯網菏澤1月24日訊(記者李靜)1月24日,記者從菏澤市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據悉,《菏澤市物業管理條例》已於2018年1月23日獲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今年5月1日開始施行。

《條例》的出臺,標誌著菏澤物業管理工作邁上更加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對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及菏澤物業服務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據悉, 要抓住《條例》實施的契機,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與管理,維護好各方的合法權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多措並舉,不斷完善服務方式和手段,提升服務品質和效率,最大限度地提升群眾滿意度。

據介紹,《條例》共有總則、業主自治、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法律責任和附則等7章53條。 主要設置了五個方面內容:明確了物業管理應當遵循的原則和適用範圍;對業主自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有關制度、職責和運行等作出具體規定;對前期物業的選聘、承接查驗及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等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服務內容、物業服務收費及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等;從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限制性行為、經營性收益的處置和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與使用等方面對物業的使用和維護作出具體規定;設置了相關法律責任。

《條例》對公共收益處置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業主大會委託協議,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入和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資金,扣除相應的管理費和稅費,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收益資金可以根據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直接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折抵物業公共服務費,用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工作報酬等。 具體辦法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發佈會上,菏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住建局、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同志介紹了《條例》制定出臺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內容,就物業服務收費問題,如何規範因物業服務企業服務不規範引起的物業管理糾紛,如何處置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場所是否有相應的限制性規定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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