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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新安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上接B19版)

附件2、託管協定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寫字樓2座26層0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8號豐融國際大廈17層

郵遞區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林壽康

成立日期:2014年2月10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9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遞區號: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 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 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次級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援證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0-95%;在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 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援證券, 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援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援證券期間, 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 應在評級報告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 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12.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5%;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對以上比例進行調整;因流通受限證券價格波動、基金規模變動、上市公司合併等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導致上述比例被動超標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停止主動買入流通受限證券並在流通受限期結束後儘快賣出流通受限證券;

除第14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准,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應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增加投資品種,投資限制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准。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本託管協定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調整上述禁止行為的,從其規定。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定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佈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並確保基金託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其董事會批准。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受流通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託管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並保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後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准檔。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定。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帳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資訊。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流通受限期結束後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資訊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資訊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資料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定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資訊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資訊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定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託管人依據中國結算公司結算資料完成場內交易交收、託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但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證券帳戶開戶費用的歸還:證券帳戶開戶費由本基金財產承擔,於證券帳戶開立次月第七個工作日由基金託管人從本基金財產銀行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財產銀行存款餘額不足導致證券帳戶開戶費無法扣收,基金託管人順延至次月第七個工作日進行扣收;證券帳戶開立後連續六個月內,因本基金財產銀行存款餘額一直不足導致證券帳戶開戶費無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義務歸還基金託管人墊付的開戶費用。

5.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定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定。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資訊披露協定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對於無法取得兩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影本,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式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交易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佈。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類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類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非固定收益類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本合同所稱的固定收益品種,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國債、中央銀行債、政策性銀行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商業銀行金融債、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債、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等債券品種。

2)本基金在對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估值時,主要依據由協力廠商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資料。

3)協力廠商估值機構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估值品種公允價值: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當日結算價及結算規則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為准。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後,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佈。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且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和託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佈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佈,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資訊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資料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准。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准。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准。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資料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准。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資料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和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協定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託管協定的變更程式

本協定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定,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5%;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對以上比例進行調整;因流通受限證券價格波動、基金規模變動、上市公司合併等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導致上述比例被動超標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停止主動買入流通受限證券並在流通受限期結束後儘快賣出流通受限證券;

除第14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准,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應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增加投資品種,投資限制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准。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本託管協定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調整上述禁止行為的,從其規定。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定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佈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並確保基金託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其董事會批准。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受流通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託管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並保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後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准檔。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定。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帳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資訊。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流通受限期結束後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資訊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資訊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資料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定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資訊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資訊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定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託管人依據中國結算公司結算資料完成場內交易交收、託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但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證券帳戶開戶費用的歸還:證券帳戶開戶費由本基金財產承擔,於證券帳戶開立次月第七個工作日由基金託管人從本基金財產銀行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財產銀行存款餘額不足導致證券帳戶開戶費無法扣收,基金託管人順延至次月第七個工作日進行扣收;證券帳戶開立後連續六個月內,因本基金財產銀行存款餘額一直不足導致證券帳戶開戶費無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義務歸還基金託管人墊付的開戶費用。

5.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定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定。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資訊披露協定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對於無法取得兩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影本,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式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交易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佈。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類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類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非固定收益類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本合同所稱的固定收益品種,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國債、中央銀行債、政策性銀行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商業銀行金融債、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債、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等債券品種。

2)本基金在對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估值時,主要依據由協力廠商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資料。

3)協力廠商估值機構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估值品種公允價值: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當日結算價及結算規則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為准。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後,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佈。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且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和託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佈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佈,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資訊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資料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准。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准。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准。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資料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准。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資料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和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協定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託管協定的變更程式

本協定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定,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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