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9月, 孫某等十餘人在同村“包工頭”齊某的帶領下承建村民張某的三層房屋, 孫某在工地做雜工。 11月18 日淩晨6點, 孫某在運送灰車時不幸中電身亡。
雇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1、二者的主體不同。
2、二者法律性質及適用依據、程式不同。 勞動關係本質上講, 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疇, 而雇傭關係屬於民法的調整範疇;在適用依據上,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 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賠償, 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 則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程式上,
3、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 一般來說,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地為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而雇傭關係中的雇員就不同, 雇員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 此種關係具有較強臨時性。
4、 用工關係雙方是否具有行政隸屬關係。 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行政隸屬關係, 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勞動者直接接受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 具體從事用工單位指派的工作並實際享受用人單位的薪金報酬和其他相應福利。
【律師分析】
綜上我們不難發現, 孫某跟隨齊某外出打工, 而齊某帶領的建房隊並未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
同時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 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 張某應當與雇主齊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