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寸土寸金的北京, 租到合適的房可遇不可求。 林女士夫婦十月底從某仲介以每月3400元租了一套新裝修的兩居室, 入住沒多久, 林女士就感覺噁心、胸悶、咳嗽, 找專業公司檢測發現房屋甲醛濃度高達0.5毫克/立方米,超出國標5倍。 林女士提出退房, 仲介卻稱提前退租是違約行為,要扣除1700元違約金。 為此, 林女士來到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致電仲介公司, 仲介辯稱林女士租的社區是九月剛交房的新樓盤, 林女士簽合同時明知房子剛裝修完, 甲醛在所難免, 理應自己承擔違約責任。
經過工作人員充分釋法, 仲介最終表示同意林女士無責退房,並退還剩餘房租。
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同樣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消費關係, 出租人對作為消費者的承租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相關規定,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