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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還房貸 房產公司被催款

房產公司對貸款進行擔保, 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結清債務後有權追償

本報訊男子張某辦理房貸後, 未按約定還款, 房地產開發公司因對貸款提供擔保被銀行催款。

房地產開發公司償還銀行貸款後, 起訴張某要錢。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張某被判給付房地產公司追償款248892.41元及利息。

男子不還房貸

銀行找到房產公司讓其還款

該合同簽訂後, 張某向銀行辦理個人一手住房貸款, 貸款金額為25萬元, 匯安房地產公司對該筆貸款進行了擔保, 保證期間為貸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後來,

因張某在合同簽訂後, 一直未按約定向銀行還款且累計欠款3期以上, 銀行找到匯安房地產公司, 讓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房產公司償還全部貸款

庭審時借款男子未出席

2017年5月, 匯安房地產公司向銀行償還了全部貸款, 總金額為248892.41元。

之後, 匯安房地產公司多次向張某追償, 但均被其以各種理由推脫, 於是, 匯安房地產公司將張某起訴到法院, 要求給付其代替張某償還的貸款248892.41元並支付利息。

然而, 2017年8月,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 張某並未出庭, 也未進行答辯。

房產公司履行了擔保責任

男子被判給付追償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張某經法院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參加訴訟, 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法院根據現有證據對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根據調查, 匯安房地產公司和張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該合同已實際履行, 且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 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

該合同簽訂後, 張某在銀行辦理個人一手房屋貸款, 貸款金額為25萬元, 匯安房地產公司為擔保貸款提供了擔保。

但是, 後由於張某沒有按照約定償還該筆貸款, 匯安房地產公司履行了擔保人的責任, 將該筆貸款分兩次全部償還給銀行, 總金額為248892.41元。

根據法律規定

擔保人結清債務後有權追償

根據法律的規定, 擔保債務人代債務人結清債務後, 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現匯安房地產公司要求張某償還此款是合理的, 予以支持。

關於匯安房地產公司要求張某給付利息的問題,

匯安房地產公司表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予以確認。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一審判張某給付匯安房地產公司追償款248892.41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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