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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保單的避債功能看內地保單和國際保單的區別

有不少朋友聽了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信誓旦旦地說買保險具有避稅、避債的的功能, 實際情況真的是這樣嗎?內地的保單和國際保單是否都同樣具有避債功能呢?

我們先看看內地保單, 在法律方面是怎麼規定的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這一條被廣大的內地保險公司業務員拿來證明保險有避稅避債功能, 但是第二十三條寫的不得非法干預, 那如果是合法干預呢?

201503浙江高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

浙高法執【2015】8號

二、各級法院應加強對被執行人擁有人身保險產品的查控, 保險機構負有協助法院查詢、凍結、處置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義務。

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時, 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 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 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 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 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那是不是有這方面的具體案例呢?

案例1:刑罰變更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4)洪刑執異字第107-32號

二、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怠於行使或不能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時, 法院有權代投保人(被執行人)行使解除權, 強制投保人履行債務, 也是扼制被執行人高消費行為的有效手段。 強制解除合同後, 可以執行退保後的保單現金價值

案例2:陳建升訴馮麗英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號】(2014)金婺執異字第1號

【案件概述】在陳建升與被執行人馮麗英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 異議人保險公司對本院要求該公司協助辦理與馮麗英保險合同的退保手續提出書面異議。

異議人稱:法院要求我公司協助解除保險合同並扣留保單現金價值, 無法律依據亦無合同依據。

案例3:佛山市某實業有限公司與胡某、熊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審理法院】南昌高新法院

【案件概述】被告胡某、熊某(系夫妻)在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佛山市某實業有限公司貨款及逾期付款賠償金合計12余萬元。 由於胡某、熊某未履行判決, 佛山市某實業有限公司於2011年4月11日申請執行, 但被執行人胡某、熊某仍拒不履行, 且避而不見。

法院經財產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本案只有暫時作程式終結處理。 但執行法官並未就此放棄, 每次財產調查都將本案被執行人列入, 終於, 在2012年6月的一次例行調查中發現了熊某的銀行帳戶資訊,

進一步的調查發現:該帳戶雖然餘額很小, 但熊某使用該帳戶, 定期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費, 2012年1月至5月即支付了3.6萬餘元。 執行法官順藤摸瓜, 查清了被執行人熊某在南昌某保險公司為自己、胡某及子女投保了四份投資分紅型的人壽保險。 至2012年6月, 已累計交納保費15萬餘元。

【法院認為】對於被執行人的規避執行行為, 法院立即凍結了這四份保單, 並通過保單上的聯繫方式與被執行人取得了聯繫, 通知其限期解決, 否則法院將強制退保, 但被執行人仍置若罔聞。 高新法院遂依法適用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裁定:變價被執行人熊某的四份保單。 同時,向某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將四份保單強制退保,提取變價款(保單現金價值)至法院帳戶。保險公司經再次通知被執行人解決無效後,依法履行了協助執行義務,於2013年3月將變價款8.4萬餘元匯至法院。

根據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到,在內地法院是有權利直接從保險公司扣劃保單的現金價值的,

那是不是內地人壽保險就沒有避債的功能了呢?

不是的,具有人身屬性的保險,如以生命或健康為代價理賠的人壽保單還是有避債功能的,因為這類保單的特點是沒有現金價值,沒有現金價值當然法院執行保單也就沒有實際意義。

那國際保單有沒有避債功能呢?以香港保單為例,先從法律上來看:

(1) 本條適用于以下人壽保單或儲蓄壽險保單︰單內述明是為受保人的妻子、丈夫或子女的利益而投保,或其明訂條款的用意是將某項利益授予受保人的妻子、丈夫或子女。

(2) 該保單須設立一項以單內所指對象為受益人的信託。

(3) 只要該項信託的任何部分尚未履行,根據該保單須支付的款項不得構成受保人的部分產業或受其債務所規限。

(4) 如證明令投保生效及繳交保險費是意圖欺詐受保人的債權人,則債權人有權從根據該保單須支付的款項中,收取一筆相等于上述已付保險費的款額。

換言之,在香港保險產品的避債功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而且不單是人壽保單,也包括了儲蓄壽險保單。

但前提是保單上必須寫有以妻子或丈夫或子女為受益人,

那是不是有因債務而被法庭判為保單無效或強制退保還債的案例呢,暫時沒有查到香港因債務問題而被法庭判為保單無效或強制退保還債的案例。

在國外,很多富豪會利用保險合法為自己"避債避稅",一旦發生債務糾紛或"吃官司",個人資產被用來抵債、沒收和查封後,保險依然能夠安全地為其或家人留下一部分錢,甚至仍能維持像之前一樣的奢華生活。還有很多超級富豪利用保險規避遺產稅,在身故後,盡可能多地把錢留給子孫後代。

這也是許多高淨值人士紛紛赴港投保的原因之一!

所以不管是內地保單還是國際保單,是否能避債或者哪些能夠避債不能一概而論,首先要在保單合法的前提下,最終還是需要參看每個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實際執行的案例!

【中信富盈】專注海外投資移民、海外資產配置諮詢服務20餘年,與世界500強金融集團及各國政府緊密合作;提供專業的海外資產配置諮詢、海外移民身份辦理、保險理賠、海外房產手續辦理、個人簽證等一站式綜合服務。

同時,向某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將四份保單強制退保,提取變價款(保單現金價值)至法院帳戶。保險公司經再次通知被執行人解決無效後,依法履行了協助執行義務,於2013年3月將變價款8.4萬餘元匯至法院。

根據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到,在內地法院是有權利直接從保險公司扣劃保單的現金價值的,

那是不是內地人壽保險就沒有避債的功能了呢?

不是的,具有人身屬性的保險,如以生命或健康為代價理賠的人壽保單還是有避債功能的,因為這類保單的特點是沒有現金價值,沒有現金價值當然法院執行保單也就沒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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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條適用于以下人壽保單或儲蓄壽險保單︰單內述明是為受保人的妻子、丈夫或子女的利益而投保,或其明訂條款的用意是將某項利益授予受保人的妻子、丈夫或子女。

(2) 該保單須設立一項以單內所指對象為受益人的信託。

(3) 只要該項信託的任何部分尚未履行,根據該保單須支付的款項不得構成受保人的部分產業或受其債務所規限。

(4) 如證明令投保生效及繳交保險費是意圖欺詐受保人的債權人,則債權人有權從根據該保單須支付的款項中,收取一筆相等于上述已付保險費的款額。

換言之,在香港保險產品的避債功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而且不單是人壽保單,也包括了儲蓄壽險保單。

但前提是保單上必須寫有以妻子或丈夫或子女為受益人,

那是不是有因債務而被法庭判為保單無效或強制退保還債的案例呢,暫時沒有查到香港因債務問題而被法庭判為保單無效或強制退保還債的案例。

在國外,很多富豪會利用保險合法為自己"避債避稅",一旦發生債務糾紛或"吃官司",個人資產被用來抵債、沒收和查封後,保險依然能夠安全地為其或家人留下一部分錢,甚至仍能維持像之前一樣的奢華生活。還有很多超級富豪利用保險規避遺產稅,在身故後,盡可能多地把錢留給子孫後代。

這也是許多高淨值人士紛紛赴港投保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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