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所談論的通行費, 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第三條;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全文;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年90號第七條;
5、《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6號全文。
以上政策分時段執行。
第一時段
(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 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 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1、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道路、橋、閘通行費, 按照政策規定, 以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
第二時段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 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 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 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 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 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 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第三時段
(2019年1月1日及以後)
全面實行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規定
(一)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以下兩種:
1.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 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徵稅發票)。
2.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 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不徵稅發票)。
(二)ETC後付費客戶和使用者卡客戶索取發票的, 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 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 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三)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
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 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徵稅發票, 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的, 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 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 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四)未辦理ETC卡或使用者卡的現金客戶, 暫按原有方式交納通行費和索取票據。
(五)客戶使用ETC卡或使用者卡通行收費公路並交納通行費的, 可以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第10個自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起, 登錄發票服務平臺, 選擇相應通行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客戶可以在充值後即時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充值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
財稅專家簡介:
李軍超,男,中級會計師,河北長河稅務師AAA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為企業財稅服務10餘年,專注企業所得稅匯算以及土地增值稅清算,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財稅顧問。
選擇相應通行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客戶可以在充值後即時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充值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財稅專家簡介:
李軍超,男,中級會計師,河北長河稅務師AAA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為企業財稅服務10餘年,專注企業所得稅匯算以及土地增值稅清算,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財稅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