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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對你社區的物業進行評級!不合格的後果很嚴重

物業企業遭遇到了“成長的煩惱”

社區業委會碰到“發展的瓶頸”

對於這番狀況

台州的物業管理會怎麼改, 怎麼管?

《台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

徵求意見稿發佈

大家來提提意見啦

台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推進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企業行為, 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全面提升物業管理水準,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結合我市物業服務行業現狀,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台州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是指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 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信用資訊進行採集、記分, 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四條:

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信用等級評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台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第六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可結合實際,

細化本轄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第七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有加分專案予以信用加分,發現有不良行為, 予以信用減分。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抽查的, 結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加減分, 並抄送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第八條:

公安、消防、建設、物價、工商、安全生產、品質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或通報, 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信用減分。

第九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減分前, 應當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 如無異議,

扣分生效。

物業服務企業對扣分專案如有異議, 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並提供相應證據, 逾期視為認可。

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 經核查確屬失誤的, 應當及時更正, 若確屬無誤的, 維持原結果, 核查結果應當回饋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核查結果仍存在異議的, 可向上一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覆核申請, 上一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 經覆核確屬失誤的, 責成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時更正;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 覆核結果應當回饋當事人。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2個(含)以上縣(市、區)設有分公司,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可各自公佈其分公司信用分值, 母公司信用分值由市物業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取各分公司信用分值平均分。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以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日常監管與考核為主,結合業主和社會各方評價,實行加減分制。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服務企業的信用分值情況進行管理,並於每季度末向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送,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結合各方面因素對服務企業信用等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佈並作為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物業服務專案招投標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六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優秀的物業服務企業,扶持其加快發展,做大做強,在信用等級公佈之日起的下一年度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礎分值加10分。

(二)在各類創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或推薦;

(三)參加物業服務專案投標的,在評標中可加適當加分。

(四)通過網路、報紙、電視等媒體向全市公開企業信用分值,推動廣大業主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優先選擇信用等級為優秀的企業。

第十七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不合格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在信用考核分公佈之日起的下一年度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礎分值減10分;

(二)參與(前期)物業服務專案招投標資格審核時建議前期物業招標人取消低分值企業投標資格。;

(三)取消當年參評各類創先評優活動資格;

(四)不得申請擔任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理事(含理事)以上單位;

(五)列入行業信用黑名單通過網路、報紙、電視等媒體向全市公佈。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資訊的記分週期為12個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週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台州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送審稿)

基礎分值

市行業協會會員企業:110分

縣(市、區)行業協會會員企業:105分

非行業協會會員企業:100分

加分項目

1、本年度企業(企業註冊地應在台州市行政區域內,下同)獲得國家級機構表彰、評優。 (加20分)

2、本年度企業獲得浙江省級機構表彰、評優。(加15分)

3、本年度企業獲得台州市級機構表彰、評優。(加10分)

4、本年度企業獲得縣(市、區)級機構表彰、評優。(加5分)

5、本年度企業被國家級媒體正面報導。(加10分)

6、本年度企業被浙江省級媒體正面報導。(加5分)

7、本年度企業被台州市級媒體正面報導。(加3分)

8、本年度企業被縣(市、區)級媒體正面報導。(加2分)

9、積極配合多城同創等重點工作。(加5分)

10、圓滿完成市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市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加3分)

11、圓滿完成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縣(市、區)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加2分)

12、所服務專案在市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中排在前十位。(加10分)

13、所服務專案在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中排在前五位。(加5分)

14、企業所服務專案被評為“台州市十大示範社區”。(加10分)

15、積極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或市物業行業協會報送各類物業管理相關資訊。(每篇加0.5分,上限為5分)

16、聘用殘疾人或下崗工人。(每聘用一人加0.1分)

17、其他相關檔中規定的加分專案(根據檔確定的分值實施)

減分專案

1、本年度企業被國家級機構批評。(減20分)

2、本年度企業被省級機構批評。(減15分)

3、本年度企業被市級機構批評。(減10分)

4、本年度企業被縣(市、區)級機構批評。(減5分)

5、本年度企業被國家級媒體負面報導。(減10分)

6、本年度企業被省級媒體負面報導。(減5分)

7、本年度企業被市級媒體負面報導。(減3分)

8、本年度企業被縣(市、區)級媒體負面報導。(減2分)

9、多城同創等重點工作執行不力。(減5分)

10、未及時完成市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市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減2分)

11、未完成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縣(市、區)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每項減1分)

12、所服務專案在市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月考核中處於末十位。(減5分)

13、所服務專案在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中處於末五位。(減3分)

14、對投訴事件不認真及時處理或處理過程中態度惡劣,致使矛盾激化的。(減2分)

15、所服務專案在年終業主滿意率調查中低於百分之八十的。(一個專案減3分)

16、違反招投標規定,影響物業管理招投標程式正常進行。(減5分)

17、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業委會決議。(減5分)

18、洩露業主資訊。(減5分)

19、未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提供相應服務的;(減10分)

20、物業服務合同未終止,擅自撤出物業管理的;(減50分)

21、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相關資料;或拒不撤出,造成物業管理狀況混亂和一定社會影響的;(減50分)

22、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減50分)

23、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減50分)

24、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減50分)

25、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減50分)

26、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減50分)

27、挪用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減50分)

28、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減50分)

29、因管理失職,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等重大責任事故的;損害業主或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減50分)

30、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委員進行惡意騷擾,採取暴力行為或者打擊報復。(減50分)

31、企業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減50分)

32、被物價部門認定亂收費或者服務收費未實行明碼標價,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未在醒目位置公佈且拒不整改的;(減50分)

33、連續三次在市、縣(市、區)兩級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中排名未三位。(減50分)

34、相關檔中明確的其他減分專案。(根據檔確定的分值實施)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以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日常監管與考核為主,結合業主和社會各方評價,實行加減分制。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服務企業的信用分值情況進行管理,並於每季度末向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送,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結合各方面因素對服務企業信用等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佈並作為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物業服務專案招投標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六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優秀的物業服務企業,扶持其加快發展,做大做強,在信用等級公佈之日起的下一年度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礎分值加10分。

(二)在各類創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或推薦;

(三)參加物業服務專案投標的,在評標中可加適當加分。

(四)通過網路、報紙、電視等媒體向全市公開企業信用分值,推動廣大業主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優先選擇信用等級為優秀的企業。

第十七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不合格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在信用考核分公佈之日起的下一年度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礎分值減10分;

(二)參與(前期)物業服務專案招投標資格審核時建議前期物業招標人取消低分值企業投標資格。;

(三)取消當年參評各類創先評優活動資格;

(四)不得申請擔任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理事(含理事)以上單位;

(五)列入行業信用黑名單通過網路、報紙、電視等媒體向全市公佈。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資訊的記分週期為12個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週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台州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送審稿)

基礎分值

市行業協會會員企業:110分

縣(市、區)行業協會會員企業:105分

非行業協會會員企業:100分

加分項目

1、本年度企業(企業註冊地應在台州市行政區域內,下同)獲得國家級機構表彰、評優。 (加20分)

2、本年度企業獲得浙江省級機構表彰、評優。(加15分)

3、本年度企業獲得台州市級機構表彰、評優。(加10分)

4、本年度企業獲得縣(市、區)級機構表彰、評優。(加5分)

5、本年度企業被國家級媒體正面報導。(加10分)

6、本年度企業被浙江省級媒體正面報導。(加5分)

7、本年度企業被台州市級媒體正面報導。(加3分)

8、本年度企業被縣(市、區)級媒體正面報導。(加2分)

9、積極配合多城同創等重點工作。(加5分)

10、圓滿完成市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市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加3分)

11、圓滿完成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縣(市、區)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加2分)

12、所服務專案在市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中排在前十位。(加10分)

13、所服務專案在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中排在前五位。(加5分)

14、企業所服務專案被評為“台州市十大示範社區”。(加10分)

15、積極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或市物業行業協會報送各類物業管理相關資訊。(每篇加0.5分,上限為5分)

16、聘用殘疾人或下崗工人。(每聘用一人加0.1分)

17、其他相關檔中規定的加分專案(根據檔確定的分值實施)

減分專案

1、本年度企業被國家級機構批評。(減20分)

2、本年度企業被省級機構批評。(減15分)

3、本年度企業被市級機構批評。(減10分)

4、本年度企業被縣(市、區)級機構批評。(減5分)

5、本年度企業被國家級媒體負面報導。(減10分)

6、本年度企業被省級媒體負面報導。(減5分)

7、本年度企業被市級媒體負面報導。(減3分)

8、本年度企業被縣(市、區)級媒體負面報導。(減2分)

9、多城同創等重點工作執行不力。(減5分)

10、未及時完成市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市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減2分)

11、未完成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縣(市、區)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每項減1分)

12、所服務專案在市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月考核中處於末十位。(減5分)

13、所服務專案在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中處於末五位。(減3分)

14、對投訴事件不認真及時處理或處理過程中態度惡劣,致使矛盾激化的。(減2分)

15、所服務專案在年終業主滿意率調查中低於百分之八十的。(一個專案減3分)

16、違反招投標規定,影響物業管理招投標程式正常進行。(減5分)

17、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業委會決議。(減5分)

18、洩露業主資訊。(減5分)

19、未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提供相應服務的;(減10分)

20、物業服務合同未終止,擅自撤出物業管理的;(減50分)

21、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相關資料;或拒不撤出,造成物業管理狀況混亂和一定社會影響的;(減50分)

22、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減50分)

23、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減50分)

24、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減50分)

25、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減50分)

26、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減50分)

27、挪用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減50分)

28、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減50分)

29、因管理失職,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等重大責任事故的;損害業主或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減50分)

30、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委員進行惡意騷擾,採取暴力行為或者打擊報復。(減50分)

31、企業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減50分)

32、被物價部門認定亂收費或者服務收費未實行明碼標價,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未在醒目位置公佈且拒不整改的;(減50分)

33、連續三次在市、縣(市、區)兩級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中排名未三位。(減50分)

34、相關檔中明確的其他減分專案。(根據檔確定的分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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