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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13川投01”票面利率不上調和投資者回售實施辦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碼:100911

回售簡稱:川投回售

回售價格:100元/張

回售申報期: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

回售資金發放日:2017年4月17日

票面利率是否調整:不調整

特別提示:

1、根據《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3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所設定的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在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債券簡稱:13川投01, 代碼:122295, 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存續期間的第3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2年的票面利率,

調整幅度為0至100個基點(含本數), 其中1個基點為0.01%。 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以及當前的市場環境, 本公司決定不上調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 即本期債券存續期後2年的票面利率仍為6.12%, 並在債券存續期後2年固定不變。

2、根據《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3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設定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投資者有權選擇在第3個付息日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債券按票面金額回售給發行人, 或放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而繼續持有。

3、“13川投01”的債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規定, 在回售申報期對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川投01”債券進行回售申報登記。 回售申報期為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

回售申報期不進行申報登記的, 則視為放棄回售選擇權, 同意繼續持有“13川投01”並接受發行人上述關於調整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的決定。

4、本次回售等同於“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於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4月17日), 以100元/張(不含利息)的價格賣出“13川投01”債券, 請“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慎重判斷本次回售的風險。

5、“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的回售申報一經確認後不能撤銷, 相應的債券將凍結交易, 直至本次回售實施完畢後相應債券被註銷。

6、本次回售資金發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報回售的“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當期利息之日, 即2017年4月17日。

7、本公告僅對“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申報回售的有關事宜作簡要說明,

不構成對申報回售的建議, 本期債券持有人欲瞭解本次回售的詳細資訊, 請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查閱相關檔。

為保證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有關工作的順利進行, 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釋義

除非特別說明, 以下簡稱在文中含義如下:

二、本期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

2、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1446號文。

3、債券簡稱及債券代碼:13川投01, 122295。

4、債券面額:本期債券面值100元, 按面值平價發行。

5、發行總額、存續期限:本期債券發行規模17億元。 本期債券為5年期, 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存續期限為2014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

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 則回售部分債券的存續期限為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

6、債券利率、計息方式和還本付息方式: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6.12%, 按年付息、到期一次還本。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一起支付。 年度付息款項自付息日起不另計利息, 本金自本金兌付日起不另計利息。 本期債券起息日為發行首日, 即2014年4月17日。

本期債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 其中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17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交易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 則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交易日)。

本期債券到期日為2019年4月17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交易日, 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 則回售部分債券的兌付日為2017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交易日, 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7、發行時信用級別及資信評級機構:經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綜合評定, 發行人的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為AA+, 本次公司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

8、最新跟蹤信用級別及資信評級機構: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對本公司及本期債券的2016年度跟蹤信用評級結果為本期債券信用等級上調為AAA, 發行主體長期信用等級上調為AAA, 評級展望維持為穩定。

9、上市時間和地點:2014年5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10、登記、託管、委託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債券利率調整情況

本期債券為固定利率債券,票面利率為6.12%。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3年末,公司選擇不上調票面利率,即本期債券存續期後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為6.12%,並在債券存續期內後2年(2017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固定不變。

四、本期債券回售實施辦法

1、本期債券回售代碼:100911,回售簡稱:川投回售。

2、本次回售申報期: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

3、回售價格:面值100元人民幣。以1,000元為一個回售單位,回售金額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

4、回售登記辦法:投資者可選擇將持有的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在回售申報期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當日可以撤單,每日收市後回售申報一經確認,不能撤銷。相應的債券將被凍結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實施完畢後相應債券被註銷。

5、選擇回售的投資者須于回售申報期進行登記,逾期未辦理回售登記手續即視為投資者放棄回售,同意繼續持有本期債券。

6、回售部分債券兌付日:2017年4月17日。發行人委託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為登記回售的投資人辦理兌付。

7、風險提示:投資者選擇回售等同于投資者以100元/張(不含利息)的價格賣出“13川投01”,投資者參與回售可能會帶來損失,請“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慎重判斷本次回售的風險。

五、回售部分債券付款情況

1、回售資金到賬日:2017年4月17日。

2、回售部分債券享有2016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的期間利息,票面利率為6.12%。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債券派發利息為61.20元(含稅)。扣稅後個人(包含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取得的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48.96元;扣稅後非居民企業(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55.08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將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記結果對本期債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該回售資金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進入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帳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在回售資金發放日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帳戶中。

六、回售價格

根據《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3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相關約定,回售價格為債券面值(100元/張)。

七、回售申報期

本次回售申報期為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

八、 回售申報程式

1、申報回售的“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應在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正常交易時間(9:30-11:30,13:00-15:00),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申報代碼為100911,申報方向為賣出,回售申報一經確認後不能撤銷,相應的債券將被凍結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實施完畢後相應債券被註銷。在回售資金發放日之前,如發生司法凍結或扣劃等情形,債券持有人的該筆回售申報業務失效。

2、“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可對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權回售的債券申報回售。“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報期不進行申報的,視為對回售選擇權的無條件放棄。

3、對“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報,公司將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4月17日)委託登記機構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進行清算交割。

九、關於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繳納所得稅的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檔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徵稅物件: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

(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檔的規定,對於持有本次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

3、對於持有本次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次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十、回售實施時間安排

十一、本期債券回售相關機構

1、發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臨江西路1號

連絡人:龔圓

電話:028-86098649

傳真:028-86098648

2、保薦人、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連絡人:楊矛、王佳璿

電話:010-5832 8888

傳真:010-5832 8764

3、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

連絡人:孫晨

電話:021-38874800-8260

傳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5日

10、登記、託管、委託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債券利率調整情況

本期債券為固定利率債券,票面利率為6.12%。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3年末,公司選擇不上調票面利率,即本期債券存續期後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為6.12%,並在債券存續期內後2年(2017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固定不變。

四、本期債券回售實施辦法

1、本期債券回售代碼:100911,回售簡稱:川投回售。

2、本次回售申報期: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

3、回售價格:面值100元人民幣。以1,000元為一個回售單位,回售金額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

4、回售登記辦法:投資者可選擇將持有的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在回售申報期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當日可以撤單,每日收市後回售申報一經確認,不能撤銷。相應的債券將被凍結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實施完畢後相應債券被註銷。

5、選擇回售的投資者須于回售申報期進行登記,逾期未辦理回售登記手續即視為投資者放棄回售,同意繼續持有本期債券。

6、回售部分債券兌付日:2017年4月17日。發行人委託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為登記回售的投資人辦理兌付。

7、風險提示:投資者選擇回售等同于投資者以100元/張(不含利息)的價格賣出“13川投01”,投資者參與回售可能會帶來損失,請“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慎重判斷本次回售的風險。

五、回售部分債券付款情況

1、回售資金到賬日:2017年4月17日。

2、回售部分債券享有2016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的期間利息,票面利率為6.12%。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債券派發利息為61.20元(含稅)。扣稅後個人(包含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取得的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48.96元;扣稅後非居民企業(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55.08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將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記結果對本期債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該回售資金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進入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帳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在回售資金發放日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帳戶中。

六、回售價格

根據《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3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相關約定,回售價格為債券面值(100元/張)。

七、回售申報期

本次回售申報期為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

八、 回售申報程式

1、申報回售的“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應在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正常交易時間(9:30-11:30,13:00-15:00),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申報代碼為100911,申報方向為賣出,回售申報一經確認後不能撤銷,相應的債券將被凍結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實施完畢後相應債券被註銷。在回售資金發放日之前,如發生司法凍結或扣劃等情形,債券持有人的該筆回售申報業務失效。

2、“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可對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權回售的債券申報回售。“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報期不進行申報的,視為對回售選擇權的無條件放棄。

3、對“13川投01”債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報,公司將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4月17日)委託登記機構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進行清算交割。

九、關於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繳納所得稅的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檔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徵稅物件: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

(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檔的規定,對於持有本次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

3、對於持有本次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次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十、回售實施時間安排

十一、本期債券回售相關機構

1、發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臨江西路1號

連絡人:龔圓

電話:028-86098649

傳真:028-86098648

2、保薦人、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連絡人:楊矛、王佳璿

電話:010-5832 8888

傳真:010-5832 8764

3、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

連絡人:孫晨

電話:021-38874800-8260

傳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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