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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證券平倉案一、二審判決結果不同 投資人再上訴

近日, 時間財經獨家獲悉, 郭女士與太平洋證券融資融券合同糾紛一案二審已於2017年12月28日審結, 判決書顯示, 原告郭女士訴訟請求被駁回, 案件受理費45029元由郭女士承擔。

據瞭解, 郭女士與太平洋證券的糾紛已長達兩年。 時間財經此前曾報導過郭女士因不滿太平洋證券強制平倉, 並認為存在違規行為, 而將太平洋證券訴至法院。

期間一審判決郭女士勝訴, 太平洋證券表示不服, 並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以“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二審敗訴後, 郭女士隨即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上訴狀。 郭女士主要訴求除了賠還47.61萬股海通證券及1.76萬元損失, 還有撤銷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17)雲0102民初4976號判決及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有太平洋證券承擔。

圍繞這樁索賠事件及郭女士上訴狀中提及的異議, 時間財經採訪了太平洋證券董秘辦公室,

太平洋證券方面表示, 目前案件仍在按司法程式進行, 郭女士所提問題的有關證據我司將再次提交法院, 因此不在法庭外做討論或評述。

強制平倉引爭議

根據據郭女士提供的資料, 時間財經看到, 在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 在2015年8月21日日終清算時, 由於其信用帳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警戒線”, 太平洋證券以短信方式通知, 要求其在T+3日(T日為8月21日)9:30前保持該數值在130%以上, 否則對其信用帳戶進行強制平倉, 同時該通知還明確表示, 在此期間, 若收盤後維持擔保比例低於“平倉線”112%, 太平洋證券也將在第二日9:30起對其信用帳戶進行強制平倉, 並明確通知了平倉風險。

根據二審判決書內容顯示, 郭女士在太平洋證券要求的T+3日追加擔保物期間, 於8月24日日終清算時其信用帳戶的維持擔保比例僅為111.4%, 已低於“平倉線”112%, 同時在24日、25日海通證券出現連續跌停的極端情況下, 太平洋證券於通知規定的第二日即25日對其信用帳戶內的資產進行強制平倉行為, 因此二審審定太平洋證券並不存在違法行為。

針對郭女士信用帳戶被平倉的情況, 太平洋證券在曲靖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交的《關於客戶郭某融資融券業務交易糾紛的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情況說明》)中也有所提及。

《情況說明》中表示, 因郭女士信用帳戶唯一持倉股票海通證券出現連續下跌, 且擔保比例低於平倉線1.12, 太平洋證券工作人員提前進行通知人並明確告知將出現強行平倉風險, 郭女士表示知曉。 隨後由於海通證券股價出現跌停, 郭女士信用帳戶維持擔保比例已低至1.04, 因此太平洋證券根據“兩融合約”條款以“跌停板”價啟動強制平倉。

然而, 郭女士卻認為, 她已按照太平洋證券工作人員的要求且在當日未收盤時, 轉入相應的股票和現金, 擔保比例已達到112%以上, 因此應視為當日收盤比例, 根據雙方約定, 沒有觸及強制平倉條件。

郭女士還指出,現金是即時到賬,但卻沒有被太平洋證券計入當天的收盤比例,也沒有計入第二天的開盤比例,且太平洋證券不能提供任何解釋。

對此,郭女士認為,太平洋證券錯誤平倉後,為掩蓋自身錯誤,利用自身優勢,手動修改25日維持擔保比例,單方面製造對其有力證據,妄圖逃避違規平倉責任。

另外,郭女士還介紹,按照融資融券合同規定,太平洋證券有權平倉的最早時間為T+2日,T日為24日,而T+2日即26日,而非25日。此外,太平洋證券的強平並未提前通知郭女士,按照約定太平洋證券應於21日對其進行平倉通知。

對於判決書中提及的連續跌停的極端情況,郭女士也表示,其持有的海通證券股票只有24日出現跌停,此前一周不存在跌停,且太平洋證券亦從未通知其股票連續跌停的情況,因此在25日收盤前,並沒有太平洋證券所述的滿足內部自行確定的“連續跌停”的T日。

更為重要的是,郭女士向時間財經表示,其從太平洋證券信用業務工作QQ群中瞭解到,同其情況一樣的客戶劉女士、余女士,在同一時間維持擔保比例補至1.12,卻沒有被平倉。

對於郭女士提及的QQ群,在民事判決書中顯示,太平洋證券QQ群聊天記錄、QQ群圖片光碟屬於電子資料證據,無來源及原件核對,且郭女士及太平洋證券並非該群成員,該QQ群的聊天內容不涉及雙方當事人,故本院不予採納。

不服判決繼續上訴

目前,郭女士不服二審判決,並於1月8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此次上訴的爭議點依舊圍繞著平倉是否符合條件及平倉過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另外,郭女士還在上訴狀中提及合同變更中存在的問題。

事實上,早在2014年雙方簽訂的兩融業務合同,除了約定警戒、強制平倉線及平倉通知時間外,還約定機構有權修改合同內容並予以公告。

不過,郭女士向時間財經表示,其自始至終都沒有從其提供的電話、郵件、信件等聯絡方式收到融資融券合同修改的通知。另外,郭女士隨後還瞭解到,太平洋證券在合同修改時,通知過其他融資融券客戶,但卻從未通知過自己。

據郭女士上訴代理詞顯示,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太平洋證券履行通知義務必須以其聯絡方式進行,官網或者營業場所僅僅作為發佈公告的管道,不能作為送達的依據。且未經郭女士提前知曉並認可的修改條款,對其不生效。

此外,郭女士稱,在合同文本中也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太平洋證券單方擅自更改合同,將“低於平倉線T+2平倉”更改為“低於T+1日平倉”,“平倉日之前兩個交易日前通知”變更為“平倉日通知”,這明顯屬於免除太平洋證券責任與義務,加重自己責任條款內容,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就郭女士對合同修改提出的異議,時間財經致電了太平洋證券董秘辦公室,太平洋證券方面依然表示,不在法庭外做討論或評述。

值得一提的是,據郭女士描述,其與太平洋證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時,由於合同內容較多,太平洋證券工作人員要求其先行簽署,然後再拿回家閱讀,並未提示其融資融券的風險,其甚至不瞭解何為擔保比例。

郭女士認為,太平洋證券此舉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違反了《證券公司營業部投資者教育工作業務規範》,明顯屬於違規操作。但目前時間財經並未看到雙方所簽訂的融資融券合同。

然而,太平洋證券提供的《情況說明》內容與之截然相反,其內容顯示郭女士是在其充分瞭解融資融券交易風險,並在風險揭示書簽字確認的情況下開立了融資融券帳戶。

北京時間財經記者 齊文健

郭女士還指出,現金是即時到賬,但卻沒有被太平洋證券計入當天的收盤比例,也沒有計入第二天的開盤比例,且太平洋證券不能提供任何解釋。

對此,郭女士認為,太平洋證券錯誤平倉後,為掩蓋自身錯誤,利用自身優勢,手動修改25日維持擔保比例,單方面製造對其有力證據,妄圖逃避違規平倉責任。

另外,郭女士還介紹,按照融資融券合同規定,太平洋證券有權平倉的最早時間為T+2日,T日為24日,而T+2日即26日,而非25日。此外,太平洋證券的強平並未提前通知郭女士,按照約定太平洋證券應於21日對其進行平倉通知。

對於判決書中提及的連續跌停的極端情況,郭女士也表示,其持有的海通證券股票只有24日出現跌停,此前一周不存在跌停,且太平洋證券亦從未通知其股票連續跌停的情況,因此在25日收盤前,並沒有太平洋證券所述的滿足內部自行確定的“連續跌停”的T日。

更為重要的是,郭女士向時間財經表示,其從太平洋證券信用業務工作QQ群中瞭解到,同其情況一樣的客戶劉女士、余女士,在同一時間維持擔保比例補至1.12,卻沒有被平倉。

對於郭女士提及的QQ群,在民事判決書中顯示,太平洋證券QQ群聊天記錄、QQ群圖片光碟屬於電子資料證據,無來源及原件核對,且郭女士及太平洋證券並非該群成員,該QQ群的聊天內容不涉及雙方當事人,故本院不予採納。

不服判決繼續上訴

目前,郭女士不服二審判決,並於1月8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此次上訴的爭議點依舊圍繞著平倉是否符合條件及平倉過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另外,郭女士還在上訴狀中提及合同變更中存在的問題。

事實上,早在2014年雙方簽訂的兩融業務合同,除了約定警戒、強制平倉線及平倉通知時間外,還約定機構有權修改合同內容並予以公告。

不過,郭女士向時間財經表示,其自始至終都沒有從其提供的電話、郵件、信件等聯絡方式收到融資融券合同修改的通知。另外,郭女士隨後還瞭解到,太平洋證券在合同修改時,通知過其他融資融券客戶,但卻從未通知過自己。

據郭女士上訴代理詞顯示,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太平洋證券履行通知義務必須以其聯絡方式進行,官網或者營業場所僅僅作為發佈公告的管道,不能作為送達的依據。且未經郭女士提前知曉並認可的修改條款,對其不生效。

此外,郭女士稱,在合同文本中也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太平洋證券單方擅自更改合同,將“低於平倉線T+2平倉”更改為“低於T+1日平倉”,“平倉日之前兩個交易日前通知”變更為“平倉日通知”,這明顯屬於免除太平洋證券責任與義務,加重自己責任條款內容,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就郭女士對合同修改提出的異議,時間財經致電了太平洋證券董秘辦公室,太平洋證券方面依然表示,不在法庭外做討論或評述。

值得一提的是,據郭女士描述,其與太平洋證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時,由於合同內容較多,太平洋證券工作人員要求其先行簽署,然後再拿回家閱讀,並未提示其融資融券的風險,其甚至不瞭解何為擔保比例。

郭女士認為,太平洋證券此舉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違反了《證券公司營業部投資者教育工作業務規範》,明顯屬於違規操作。但目前時間財經並未看到雙方所簽訂的融資融券合同。

然而,太平洋證券提供的《情況說明》內容與之截然相反,其內容顯示郭女士是在其充分瞭解融資融券交易風險,並在風險揭示書簽字確認的情況下開立了融資融券帳戶。

北京時間財經記者 齊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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